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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先生因房贷计息问题,诉某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一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称,2002年7月,他与某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9.2万元,借款期限为14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2002年8月12日,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后来,王先生发现,按3.375‰的月利率,他首月利息应为310.50元,第一月合计本利为858.12元,但银行在2002年9月24日从他存折内扣除了1065.12元。银行解释为,第一月利息的计算是从2002年8月12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按50天计算,利息为517.50元(92000×3.375‰×50天÷30天=517.50元),合计本利1065.12元。还款规定是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则来执行的。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计算方法违反了银行业“算头不算尾”的原则;不仅违反了该银行上海市分行统一执行的还贷方法,更违反了总行所颁布的还贷方法,且与其它商业银行方法也不一致。被告多收207元利息的原因在被告每月扣款日期不固定,截止2004年8月底为止,每月22日扣款的有5次;每月18日扣款的有6次;每月17日扣款的有4次;每月16日扣款的有5次;每月24日扣款的有4次,被告履行期限的飘忽不定致使原告陷入不能按时还贷的违约境地。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多收利息207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6.77元,并确认原告每月还贷日期为每月的12日。据悉,关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