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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证监会在9月推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社会各界充分反映意见,修改后推出的。
比较《规定》和原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有以下改变:
《规定》增加规定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可再作修改和完善。
《规定》增加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为防止由于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过少,造成极少数社会公众股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发生,《规定》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规定》增加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为防止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被极少数人滥用,《规定》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10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规定》增加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其利润分配办法,对不派现的原因要在定期报告中详细加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投资者提出要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次正式发布稿增加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同时《规定》为保证参加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代表性,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现场会议之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同时,《规定》还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议提供便利途径。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