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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办法发布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中国证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全文见A2版)。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本指引。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指引明确,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并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昨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