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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护私产入宪”:私产保护是大国兴起之路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20日17:00 来源:[ 《南方周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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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私产保护26年记

  刘永好坐在自己的车里,手机中对记者说,“我是带着笑容离开北京的”,因为“保护私产终于写进了宪法”。电话里他的声音听上去是那种发自内心的愉悦。这位靠卖“猪饲料”发迹的富豪已是连续3届全国政协委员,1993年担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至今。有文章评论,刘永好是中国大陆“文革”后首位当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非公经济人士。

  1991年刘永好首次企图“吞并”国企遭逢失败。那一年,他们兄弟的“育新良种场”(希望集团前身)准备收购四川内江饲料厂,结果被上级领导“一枪给毙了”,理由是“私企岂敢收购国企”?

  13年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被明确无误地写入宪法,以刘永好为代表的中国非公经济人士感触良多。几乎所有的私营企业者长期以来对中国的政治动向充满了特殊的敏感。他们曾因财富而痛苦,有人宁愿挥霍放纵也不敢做大,有人千方百计往国外转移财产。

  “私产入宪”铁板钉钉后,有人说,那些大款们这下可高兴了,与我们穷人又有何干?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对这种声音感到非常不解,“保护富人的法律?这个提法很怪,富人有钱需要保护,穷人即使财产少,也要保护。这是适合于每个公民的。”

  学者们也持这种观点:穷人的财产虽然少,但对其而言,性命攸关,所以更需要保护。

  一位一直为房子拆迁而烦恼的北京市民对修宪充满期待:“如果宪法真的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写进去了,我想只要我不点头,我家的房子再也不能说拆就拆了吧。”

  18世纪中叶英国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这就是常常被引为经典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者王人博认为,观察西方历史会发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是公民社会的起源,它构成了人权的基础。

  人权的基础

  私有财产权能够在今天写入中国宪法,其最神奇之处或许就在于——中国历史一直是一个竭力“去私”的历史。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私”是万恶之源,它使人变得奢侈、贪恋,进而铤而走险。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贫富”的思想长期主宰着中国人的财富观念。

  “文明发轫于财产权,滥觞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极端的仇视心态。”司法部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学者刘武俊说。

  “但真实的社会发展却恰恰颠覆着思想家们的想法。社会越遏制‘私’,‘私’就越膨胀。毕竟私欲是人性之自然,是不可能根除的。追求财富并安全地享有财富,这是人欲,也是人权。”王人博教授对记者说。

  “人权入宪”也是此次修宪的重大进步。有学者认为,“私产”和“人权”两者休戚相关,双双入宪意义重大。

  王人博教授说:“我认为这次修宪最大的价值之一就在于——私有财产权和人权同时出现在宪法文本中。”

  宪法学者普遍承认: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权范畴内,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财产权同样决定着自由权。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在宪政之下,侵犯个人的财产即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

  “它与财产的配置是否平等,与穷人、富人均无关系。乞丐的馒头如有被抢走的危险,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胁;少奶奶的钻石项链有被抢走的危险,她的人身安全同样有危险。不论别人吃剩的馒头与钻石项链在价值上有多么悬殊,不论乞丐与阔太的社会地位有多么悬殊。馒头与项链作为财产对自由与人身安全的指标意义是一样的。”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学界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是洛克对财产权作过的最坚定的结论,在后世广为流传。

  此次中国修宪,正是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对外界作出解释——这将“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因为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种形态,此外还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保护公私财产权以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这位被海外舆论称为“中国最著名的人权学者”就一直在呼吁,财产权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完全不同,宪法的规范对公共权力有一种防范性质,财产权排斥的第一个对象就是公权力。以往的随便充公、罚没,也就是老百姓说的‘三乱’就构成了严重违宪。”

  对市场经济的承诺

  65岁的尹明善名片上的4种身份依次是: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工商联会长、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1992年以摩托车起步致富的尹明善以其1.1亿美元的净资产,被纳入去年《福布斯》国内“百富榜”当中。

  “两会”期间,坐在环境优雅的北京华润饭店,尹明善坦陈了他曾经“赚钱越多越痛苦”的困惑,这个困惑时至今日终成“不惑”。“1992、1993年,赚了些小钱,感觉很好,可以买自己喜欢的书、到处旅行。赚到几千万时,就开始‘让我欢喜让我忧’了。我开始忧虑起来,这钱是谁的?是我的吗?”

  这是那个时代很多民营企业者共同的苦恼——企业是谁的?钱是谁的?一觉醒来企业还是不是自己的?那一时期,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在一种巨大的痛苦和荒诞中度过。他们小富即安不敢做大,因为投入越多,恐惧就越深。

  综观中国历次修宪,其实多在“财产权”上“做文章”。从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模糊表达到如今明确写入宪法,可以说,宪法表述的变迁史恰是私营经济50年在中国发展的变迁史,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选择,既可以解释我们在当代的成功,也可以解释我们历史上的落后——我们的历史是一个没有典型市场经济的历史,而没有市场经济,则可以归结为没有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连绵不断的‘平均’结果更是淡化了基本的产权观念和法治观念。”经济学教授李义平在获知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后深深地感慨。

  无法想象,一个无法保护劳动者财产的国度,如何有繁荣自由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几十年来的一大二公,在人们中间形成了对私有财产根深蒂固的恐惧和排斥。尽管中央的政策一直在鼓励对个体、私人经营、私人投资的发展,但一直以来由于现实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其生存状况并不如意。“他们很多人想发展又不敢发展,差不多就撤资歇业,把钱存起来吃利息或者挥霍糟蹋;要么转移财产到国外。”

  据有关统计,目前国内资本外逃的数量几乎与一年的外资引进的数量持平。

  “我们不能积累自己的民族资本,不能发展自己本国的经济,不能增加本国的就业机会。这对于一个急需资本积累的发展中国家,实在让人痛心。”保育钧由衷感慨。

  经济学教授李义平认为,在当代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更深的意义是在创造和保护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取决于他拥有多少资源和资本,而是取决于能吸引到多少资源和资本。“如果我们不能给私有财产以切实保护,它们就会流向其他相对安全的地方。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尴尬的。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的资本,另一方面我们的资本又因为担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转移出去。

  一切正如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所说,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中国宪法,将给予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同等地位,它的象征意义重大,表明了中国对市场经济做法的承诺。

  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发端

  西方的思想发展史同样经历了对“私有”概念的曲折迂回,西方早期历史其实也是一个极力“去私”的历史。但时间推延到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发现“私”原来是无法控制的,它是人的天性,来自于天然的生存欲求。

  “既然根除不了,何不设计一套制度让其合理释放?这套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王人博教授认为,宪政国家的出现就是将“私”理性化,把私有财产制度化。

  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著名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经典著作《政府论》中阐发了的一个重要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智慧成为西方宪政的发展启蒙思想。也正是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最高原则出发,洛克推导出了有限政府的政治结论。

  在人类宪政史上两个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许多条文都与保护财产有关。如国王非经贵族的议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募债;非依法律和司法判决国王不得剥夺人民的土地和财产;不得强占民房等。因此有人发文感慨,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制度安排,才有了如英国这些西方世界的兴起。正是缺乏对财产权的制度安排和保护,构成了中国在近现代走向衰败的原因之一。

  经过对财产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漠视之后,人们开始再次注意到财产权在宪政所处的重大地位。“看看这个世界,哪个国家不保障财产权,却又是宪政楷模?”

  私有财产权被宪法最高原则化,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亦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产权私有的保护意味着个人有了更多的自由意志,有权用自己的财产服务于自己追求的目的,对集体、对他人的依赖将大大减少。

  私产入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包括国外舆论。有评论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如何,宪法中出现这样的表述,表明中国在宪政道路往前走了一步。”

  但也有相当多的公众表现出了有所克制的“赞扬”——因为他们更加关注入宪后如何真实兑现的问题。正如胡锦涛主席在“两会”期间对中国工商联的委员们表达的一样,“保护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当然,落实很重要。”

  很多实际的建议被不少人提出:一、继续研究违宪审查制度,建构宪法监督的制度模式。二、尽快制定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有关的普通立法。据记者了解,目前《物权法》已在审议当中,另一部《侵权行为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规划。三、清理与宪法相矛盾或已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稍显遗憾地表示,从目前来看,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已经出台,但是落实保护私有财产的配套法律在其间没有多少反映。“保护私有财产不能是简单的一句话,它需要一个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 责任编辑:蒋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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