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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二十件大事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24日10:23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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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间顺序)

  第一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各方面协商产生了领导机构——理事会,制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成立大会(即第一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王任重为名誉会长、李衍授为会长,王江云为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把保护消费者权问题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从此开始了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新纪元。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前,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广州市、哈尔滨市先后成立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并开展了工作。截止2003年底,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254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消协分会26,129个,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监督站、联络站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89,425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9万余名。

  第二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首个关于劣质进口冷暖风机的消费警示

  ●1985年6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新华社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勿购买进口劣质冷暖风机”,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警示。

  所谓消费警示,是指消协组织从掌握的大量投诉信息和所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消费调查等业务工作所了解的信息中;以及其他各类消费信息中,发现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通过科学的分析得出能对广大消费者起到警醒作用的警示,以消费警示的形式,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将消费领域存在的可能对普通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危机信息、隐患信息以及防范信息,及时、公开地发布出去。

  1997年12月,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二届七次理事会上,中消协决定建立旨在提醒消费者注意的发布消费警示制度,同时决定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这一制度。1999年1月,消费警示发布制度正式展开。至今,中消协已发布消费警示120条起,及时揭露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新动向及其种种陷阱和隐患,对帮助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起到了良好的提醒效果,发挥了积极的维权作用。影响较大的消费警示有:“家庭装修警惕‘隐形杀手’”、“OK镜不OK”、“糖精毒害不可低估”、“祛斑霜美容:小心您的脸成了‘试验田’”等。截至目前,各地消协共发布各类消费警示、提示9474条,在指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件 中国消费协会关于酸奶的首次商品比较试验

  ●1985年9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酸奶的比较试验结果。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的首次商品比较试验。

  1985年7月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王府井、西单、天桥等京城繁华地段的酸奶销售点,采集样本,然后,委托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中国人民大学商品学系食品检测化验室进行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反映酸奶质量问题,引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了酸奶产品质量的提高。从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对北京十家酸奶厂的产品进行比较试验起,至今,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上千次,涉及商品品牌上万种。试验的商品大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小到方便面、奶粉、涂改液等。比较试验始终坚持贴近消费者、引导消费的原则,以独立的调查和研究测试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公正的指导信息,赢得广大消费者的好评。近年,随着人们不断增加的对消费信息的需求,各地消协组织进一步加大了比较试验的工作力度,逐步实现了商品比较试验结果公布的制度化和周期化。为推动这项工作的规范化,中国消费者协会协助政府标准化部门制定了比较试验的国家标准,编制了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与权威机构和科研单位合作,按商品类别建立了十二个商品指定实验室。

  第四件 《中国消费者报》创刊

  1985年10月7日,《中国消费报者》创刊。报纸的宗旨是:紧密配合协会的活动,组织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进行社会监督,反映消费者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报纸的创办,受到国家领导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关怀和支持。彭真委员长为报纸题写了报名。协会名誉会长王任重副委员长对报纸的方针、任务作了原则指示,并强调报纸一定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至今,《中国消费者报》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家媒体。

  第五件 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

  ●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首次举办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自此,在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消协组织每年都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即有现场咨询服务,又有展览、送法下乡、入社区、招贴画、横幅等方式。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第六件 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

  ●1987年7月9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揭晓。举办好新闻评选活动,旨在鼓励和促进新闻单位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推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

  从1986年中消协、全国记协、中国消费者报社共同举办“全国首届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开始,至1996年,共举办了八届。1998年,为配合“为了农村消费者”年主题的宣传,中消协和全国记协又共同举办了“‘为了农村消费者’新闻大赛”。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协会也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了本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通过这项活动,调动了新闻单位和记者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报道的积极性,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更具力度和影响力。

  第七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联

  ●1987年9月13日,在国际消费者联盟(IOCU,后改称为“国际消费者联会”)第十二届世界大会上,被接纳为正式会员。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标志着中国消费者协会所从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国际化。

  国际消费者联会(Consumers International, 简称CI)始创于1960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CI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国际组织,在全球11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250个会员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加入CI,目前是其会员组织。

  CI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利益,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等八个联合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均有正式的咨询地位,与世界贸易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

  CI致力于保护全体消费者,包括贫困人群、少数民族和残疾人,支持、加强会员组织的消费者运动,以促使社会更加公正。 四十年多来,CI通过其地区办事处开展了包括课题研究、项目合作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向会员组织提供消费教育、培训、技术援助、支持社区发展政策等方面的资讯和服务。通过这些活动,CI在非洲、南太平洋和拉丁美洲等地区促使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并于1985年成功促使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20世纪早期,CI成功促使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限制及禁止的产品名单》,列出对消费者产生有害作用的产品,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无法生产和销售。

  第八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举办“全国打击假冒行为、保护名优商品展览会”,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展览

  ● 1987年10月15日至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举办“全国打击假冒行为、保护名优商品展览会”。这次展览会揭露了假冒违法行为的危害,形成了揭露打击假冒违法行为的舆论高潮,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展览会期间,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姚依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汉生、周谷城,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培源,中顾委秘书长李力安、原中纪委常务书记韩天石和国务院一些部委及北京市政府的部分领导同志参观了展览。中央领导同志一致称赞这个展览办得好,并指出对假冒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一级的100多家新闻单位和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的新闻单位做了连续报道。中央和北京电视台在展览会期间举办了电视专题节目,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还拍摄了纪录片,对展览会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和报道。

  第九件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协会工作。党的十三政治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党的十五大政治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全国人大七届二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1989年,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1990年1月15日,李鹏总理又专门题词:“消费者协会要成为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 党的十三政治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党的十五大政治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为协会工作指明了方向。进入2004年,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两次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作用,要抓教育,抓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抓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要组织开展讲座和宣传,帮助消费者掌握防欺诈、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还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医药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件 首次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开播

  ●1991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此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序幕,至今已经14次。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收视人数已经成为仅次于春节联欢晚会的大型综合性晚会。

  “3·15晚会”当中曝光了大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促进问题的解决,对宣传《消法》,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一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协会保护法》出台并实施。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法》的颁布,是全国亿万消费者的一件大喜事,也是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一件大喜事。《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职能。《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消法》既是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又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整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已经纳入法制轨道,走上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截止目前,全国共有30个省级行政区陆续依据《消法》制定了相关的细则、条例或办法。

  第十二件 《中国消费者》杂志创刊

  ●1994年1月1日,《中国消费者》杂志创刊。十年来,《中国消费者》杂志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直接管理下,发行遍布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比较试验结果、消费警示等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杂志的权威栏目。为配合协会的年主题工作,《中国消费者》杂志针对每年的年主题都要组织专刊、专栏。目前,《中国消费者》杂志还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不刊登商业广告的杂志。

  第十三件 “王海现象”大讨论

  ●1995年11月24日,就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一些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商业代表、首都新闻单位参加了这次会义。与会代表就如何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一倍赔偿的价款或费用的规定,对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会议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中响,推动了《消法》四十九条乃至整个《消法》的落实。

  第十四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年主题

  ●199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第一个年主题——“讲诚信·反欺诈”,拉开了年主题的序幕。至今,中消协已经推出了“讲诚信、反欺诈”、“为了农村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明明白白消费”、“绿色消费”、“科学消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诚信•维权”、“健康·维权”九个年主题。

  所谓“年主题”,就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使之更深入、更深刻、社会反响更大。年主题既是一个宣传口号,又是每年消费者协会的工作重点之一和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作为宣传口号,年主题的表述要具备“标语”的风格,易懂易记。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和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年主题既要与一段时期消协的工作重点相联系,又要由一系列相关的活动组成。

  实践证明,开展年主题活动是符合消费者协会工作实际的一种有效做法,她扩大了消费者协会的影响,促进了《消法》的宣传与普及,深化了大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认识,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开通

  ●1998年5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https://www.cca.org.cn)正式开通。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还与搜狐公司合作开办了https://www.online315.com网站。

  200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中消协联合搜狐网站在“3·15在线”开展了全天视频、文字直播在线咨询活动。当天就安排了房地产、医疗卫生、社会教育中介、电子信息产业、公用服务业、汽车及服务六场专家在线咨询。为加快消协系统网站的建设并形成拳头,2004年8月,中消协又宣布正式建立以“3·15网盟”命名的消协系统网络联盟。同时提出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建立“网上消协”的努力目标。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已经成为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了解消费权益保护知识,消协组织工作动态的重要渠道。

  第十六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立“3·15”奖章,表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001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何山、杨剑昌、郭洪歧等19位社会人士“3•15”金质奖,并进行了表彰。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置的表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奖项,设立“3•15”金质奖旨在通过评比表彰鼓励社会各界热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人士。首批“3·15”奖章的获得者中任征、王雪莲、杨剑昌、宣信传、尹世杰、何山、郭振清、刘长友、丘建东、李禄寿获得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新华通讯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等六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

  200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之际,中国消费者协会经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22个集体3·15金质奖章;授予赵巨鹏等56名同志3·15金质奖章;授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等171个集体3·15荣誉奖章;授予王晓芝等490名同志3·15荣誉奖章。

  第十七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参加“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听证会

  ●2002年1月12日,由国家计委组织的“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在京召开。受国家计委委托,我会在此次听证会中负责消费者正式代表的推荐,并派出工作人员做为代表参加听证。中央电视台首次对听证会进行了现场直播。

  2001年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11月23日听证会目录的发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行政程序已经解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又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申请制定或调整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协组织又参加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 “部分药品价格调整论证会”等多次听证会,就关系代表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效行使了消协组织的建议权。

  第十八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平等格式合同点评

  ●2003年3月12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启动通报会”。点评活动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各地消协共同推出的一项崭新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动员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揭露和批评消费领域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反映和各地上报情况,分三次分别对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2004年,又对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点评,并指导全国消协系统共同开展点评活动。消费者的呼声、专家的点评意见通过反映查询、劝谕改正、媒体公布等形式,反馈给经营者、公之于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一些大型企业认真听取消协意见,及时修改合同条款。一些消费者就不平等格式条款提起诉讼,或自我抵制,使有关条款被修改;有关行政部门积极行动,或开会研究监管办法,或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涉评企业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自查和整顿。由于点评活动的影响,中消协入选2004年“十大法制人物”。

  第十九件 全国消费者协会二十年受理投诉总量突破800万件。

  截至2004年6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25.3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提供案源有关部门罚没款5.5亿元。在受理投诉中,各级消协突出抓了如商品房买卖、电信服务、医疗服务、各类中介服务、煤水电供应服务、不平等格式合同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还调解和参与解决了“三菱”汽车、“日航”事件、造成众多未成年人伤残的波及全国的“OK镜”事件等重大涉外疑难投诉,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调解解决不了的投诉,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的授权、积极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有的还与仲裁机构合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构,与司法局协商成立消协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辟多种途径解决调解未果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件 “‘以人为本 消费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吴仪副总理接见国际消联及我会代表

  ●2004年10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国际消费者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召开了“‘以人为本 消费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王众孚局长、副局长王东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滕佳材局长、现任CI主席玛丽莲娜. 拉札里尼女士及四名CI理事会成员、著名法学专家江平等相关专家、学者、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20家首都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本次国际研讨会。在研讨会上,参会各方交流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探讨了中国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全球消费者运动的多样性和发展的新方向等问题。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还就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制、加强消费者教育等问题做了主题发言。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北京接见国际消费者联会的代表时指出,国际消联成立40多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作了很多工作,推动了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这次在北京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对中国是个好的机遇。研讨会可以使我们学到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吴仪副总理介绍,中国政府很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放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在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吴仪副总理提到,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承担了重要的工作,她强调了行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开展消费教育的问题。

  就今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吴仪副总理要求,结合国际消费者联会理事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明年应做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立法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支持消费者诉讼,公正公平的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三是要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五是要加强与国际消费者联会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弥补我们的不足,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问题,吴仪副总理表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加强与国际消费者联会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

( 责任编辑:飞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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