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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在进入自助银行时被告知要先刷一下卡并输入密码,不料这一刷竟被犯罪分子“刷”去了1万多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日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付给顾先生被“刷”去的1万多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上海市民顾先生去年5月22日晚持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到中国银行某支行下属的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进门前抬头看见自助银行门禁上设有一个装置,一条提示语赫然在目: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
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同年6月10日,顾先生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银行门禁处刷过的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10068元,便立即向警方报案.原来这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已在数天前被人分两次提出10000元,还花费了68元手续费,顾先生则对此一无所知.由此,顾先生向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要求支付10068元及相应利息.
经警方查明,同年5月22日晚,罗淦、陈秋哲两名盗码“专业户”,乘银行不备之际将一只手掌大的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门禁上.暗中窥得有人“落网”后,便将盗码器取回,然后用窃得的借记卡磁条信息与密码制作假卡,再利用假卡通过异地ATM机攫取其中存款.罗、陈二人用同样的方式流窜各地作案数十次,最终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该案的处理将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具有借鉴意义.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提审此案,并由上海市二中院院长沈志先高级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交行上海分行是否违约,是否未尽应尽之义务,顾先生的资金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法院认为,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在去年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银行应高于储户.由于被告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海市二中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