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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专家分析认为,在此前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多规定为“征求意见”、“可以协商”。此次首次以“应当事先平等协商”的字样,明确赋予职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协商共决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