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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在明年1月正式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支机构及佣金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比如拍卖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昨天,记者获悉,商务部起草的《拍卖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商务部2004年24号部长令公告,并就此做出解读。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拍卖管理办法》针对拍卖领域的不断拓展,拍卖行业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订,并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支机构及佣金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他解释说,《办法》共7章6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对适用范围、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退出及从业人员、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等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拍卖法》中仅规定了佣金收取比例的最高限不得超过5%,而实际运作中,由于拍卖来源有限,很多拍卖企业采取了“零佣金”竞标甚至给委托人回扣等手段,恶意竞争,导致拍卖前期宣传、评估等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了拍卖的效果,最终损失的仍然是委托人,公物拍卖更多的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新的《拍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对有先进拍卖经营经验,较强的经济实力及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倾斜,基本保证了内外资一致。
据悉,目前全国拍卖企业已近4000家,注册拍卖师4795名,从业人员近4万人,年拍卖成交额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拍卖领域由最初的公物、罚没物资、司法委托扩展到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国有土地转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以及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等,拍卖标的物涉及房地产、机动车(船)、机器设备、股权、文化艺术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