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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9日、7月28日和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诉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及其进展,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6,300万元变卖给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二、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补偿给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483.01万元,扣除仲裁费50.06万元,余款1432.95万元直接交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70%的股权予以解除查封,并过户给郴州山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3日作出的(2004)渝高法民立保字第278-3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的(2004)渝一中民立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方水务有限公司70%股权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