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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银行发放的用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
一、借款人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能够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3. 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4. 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 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6.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包括学费、生活费二部分,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含),且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的4年(根据实际学制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可展期一次,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按合同利率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算,于下一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五、贷款手续
1. 借款人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3)本人学习成绩册及复印件,见证人出具的《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4)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
(6)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7)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 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
3. 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审核上述资料后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行分支机构审查。
4. 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银行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填写借款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
5. 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六、其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部属院校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其贷款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承担。地方贴息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补贴。
来源:[中国工商银行网站]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