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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周年的日子。这一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成就触目可及。然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非规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法律的
执行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漏洞和偏颇。
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执行相分离、“裁判员”不能同时是“运动员”,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然而,有些以政府采购中心命名的执行机构,仍在管理部门的羽翼之下。这种管办不分的状况与法律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相悖。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带头将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移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自身职能切实转变到政策制定、预算管理、资金支付和程序监管上。
采购代理机构的产生是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标志。依照法的规定,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只能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有的采购代理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有的代理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上不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运作,却在执行政府采购事宜的同时扮演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的角色。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的规定来定位,按照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搞好服务。如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行职责与行政权力挂钩,这种有悖法律规范的“集中采购”容易导致腐败。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