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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我国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1月5日,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保单持有人最后的安全网
问: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为什么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答: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具体来说,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冲破“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
问:如何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答: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也就是说,广大的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单持有人不受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减轻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而给保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和社会的震荡,确保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建立破产救济制度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
详细规定缴纳比例与范围
问:《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缴纳比例等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管理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时可暂停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投资安全第一
问:中国保监会将如何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
答: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并对保险公司实行分户核算,保险保障基金与保监会的行政事业经费完全分离。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中国保监会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