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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资金釜底抽薪非流通股转让市场难以承受之重

BUSINESS.SOHU.COM 2005年1月8日10:04 [ 阎 岳 ] 来源:[ 证券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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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老人们说,今年立春在春节之前,而明年的立春又在春节之后,所以2005年是一个没有春天的年份。信不信由你!但是,证券市场俨然在佐证这种说法。

  进入2005年,多项法规在证券市场得以正式实施,比如非流通股转让、新股询价制度等进入了发挥效力的阶段。而股市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1月4日,上证综指下挫23.73点,收于1242.77点,并创出五年多来的新低1238.18点,隔日,股指又创下1234.24点的新低。对此,业界专家分析指出,非流通股转让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是导致市场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因素。

  C股市场 空穴来风?

  2004年12月16日,沪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定自2005年起非流通股转让需在两个交易所进行。对此,有媒体根据专家的分析,报道称“我国即将设立C股市场、国有股减持有望启动”,引起市场波动。12月20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上述报道进行澄清,认为“与事实不符”。

  但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知,管理层对这件事本身处于矛盾状态,在交易所推出非流通股份转让市场,市场反映如此强烈,是有关方面所始料未及的。从12月20日下午市场走势不理会澄清公告而继续下行,有业内人士认为C股市场论恐怕不是空穴来风。

  “推出C股市场也就是非流通股份转让市场,管理层其实早就有这种想法,而且方案也是提前拟定的。管理层一直在等待推出的时机。虽然《规则》日前由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但还需要进行仔细斟酌,看一下市场的反映。C股市场短时间内还难以出台。”在一家投资公司多年从事股权转让工作的张先生如是说。

  同样,一家证券公司的资深研究人员也表达了类似张先生的看法。他认为,《规则》实际上就是将非流通股份转让的渠道进行规范的一个法规。《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现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主要采取的是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法,而《法规》的出台无疑将使这些方法实施的难度增大,从另一方面来说,其可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占。

  “市场各方将《规则》的出台看作是国有股减持的一个征兆,其实是不无道理的”。张先生也认同这种看法。他表示,根据坊间的传说,管理层有意将国有股依据不同的质地,以不同的价格(质地好的公司价格高一些,质地差的公司价格低一些)配售给流通股东。而要实施这样的方案,最好的办法是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场所,而《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正是提供了这样一个场所。

  张先生认为,近年来管理层一直在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综观世界各国的资本市场,一线监管都是由交易所来完成的,而由于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一线监管职责更多的是由证监会承担。而《法规》的出台则可以看作是监管体系向市场转变的一个信号,今后交易所将更多的承担起一线监管的职责。

  尽管如此,业界普遍认为,虽然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的工作很急迫,但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C股市场的推出无疑还需要管理层仔细斟酌。

  细则难释心中块垒

  2004年的最后一天,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这标志着非流通股的转让已是万事俱备。1月4日,2005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正式开张。

  自去年12月16日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之后,自然人能够参与非流通股的转让活动成为该规则的最大看点。但在《实施细则》公布后,分析人士指出,实施细则为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做了限制,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暂时不行”。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并没有具体规定,换言之没有禁止,因此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不受限制。而新近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自然人才能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司法裁决;有权机关批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让的其他情形。因此,通过司法裁决和有权机关批准,自然人可以受让非流通股。而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自然人“暂时”不能参与非流通股股份的转让。

  对于这个变化,张先生表示,在交易所出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规定之后,市场反应强烈。市场一度认为非流通股市场即为“C股市场”,是为国有股减持作准备,因而产生恐慌情绪。此后,管理层急忙澄清非流通股转让与流通股交易有区别,并强调非流通股转让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以安抚市场。在非流通股转让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管理层曾表示,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不受限制”,市场随之出现波动。而随着大盘的持续下跌,管理层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转变了“不受限制”的态度,在《实施细则》中抬高了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的门槛。

  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这在业内已达成共识。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国九条”也要求:“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两所一司”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场外进行、多有不规范的情况制定规范规则,是贯彻《公司法》、落实“国九条”的具体行动。

  张先生表示,非流通股转让的开闸,对于二级市场的存量资金是釜底抽薪。对于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注重于长线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来说,会部分放弃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而转向于非流通股市场。这是非流通股转让带来的一大变数。而最大的问题,则来自投资者的担心,就是非流通股转让实施后,投资者突然某一天发现,摆在他们面前的将是低廉的非流通股价格与高位的流通股价格硬接轨。非流通股转让,单方面提高非流通股的流动性,等于变相提高了非流通股的价格,流通股的流动性优势就会被削弱,直接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是投资者最忌惮的结果。?

( 责任编辑:佳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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