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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国务院的草案执行,保险公司很难确保“不赢利不亏损
秦晓华NBD上海报道
广受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终于揭开面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显示,强制保险业务将按“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费率,并将实行全国统一费率。但在操作层面,保险公司很难兼顾这两大原则。
草案称,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并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草案没有明确赔偿责任限额的具体数目,但表示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方面,草案称,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
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车险部一位负责人认为,如按统一的费率执行,强制保险业务要做到“不盈利不亏损”,“似有一定难度”。因为各家公司的经营成本不一,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打平”。
天安保险公司一位人士也表示,全行业车险业务的经营都处在亏损边缘,如果没有政策上的倾斜,强制保险要做到“不亏损”很难。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强制保险按统一的费率执行是合理的,但针对各家公司经营成本不一的现状,政府可考虑设立弹性机制和两到三年的调整期。在这期间,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盈利的部分应进入一个指定的资金账户;而亏损的部分亦应有所补偿。
郝演苏认为,虽然强制三责险责任限额的具体数目没有明确,但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地区差异性,以及应当为商业保险留有足够发展空间等因素,限额应当以4万-5万为宜。
而在此前,上海、江苏等地已经在各自的区域范围内试行强制三责险。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称,上海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草案目前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阶段,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新闻背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新交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对事故赔偿处理办法等作出了一系列修改。由于强制三责险条例制订过程复杂,到目前为止正式条例仍未出台。
(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