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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全社会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露面。昨日,经报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去年“五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但与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条例却十易其稿仍难以出台,主要是由于这一强制保险制度涉及面广,车主、群众及保险公司之间利益难以平衡,在有关条款、保险责任等规定上难以达成共识。
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亦只是条例的草案,可能还要作进一步修改。不过,记者通过细读原文,发现很多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有了原则的规定。
造成人身损害司机不能免责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第三者责任险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是,事故发生后,若司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能否无责不赔?昨日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20条和第2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厘定保险费率坚持不盈不亏
由于保险公司今后承定的赔付责任大为增加,三者险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和保额如何确定?这亦是这一条例一直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但新公布的草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只是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另外,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
草案的第8条还规定,在保险费率上应该有奖有罚。即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对于保险责任限额,草案第22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这一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救助基金
草案的另一焦点是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抢救费。
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草案规定了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