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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细则对于券商短期融资债券发行的手续办理、发行程序、信息发布等环节均做了详细的安排和规定。
细则规定,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并提交“操作授权书”。在此基础上,由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中央结算公司安排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原则为:按照收到并审核通过发行人发行申请书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尽量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细则要求,发行人应在发行招标的前三个工作日披露发行公告、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相关信息。发行招标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于发行招标情况向市场发布同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
细则还规定,中央结算公司每个交易日都应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每半年向市场公告人民银行核定的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