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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布21省市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报告

BUSINESS.SOHU.COM 2005年1月27日13:53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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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资质量存隐忧 售后服务使人愁

  我国是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农村是大局,农民是根本。当前,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涉及农资质量的重大损农害农事件频频发生,因农资售后服务跟不上,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出现,广大农村消费者反映强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2003年组织开展的“农村消费及消费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村消费者对种子、农药、化肥及农机等农资的质量最不放心,农资质量问题成为当前广大农村消费者最为关心和重视的问题。2004年初,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开展农资打假护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做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领域的维权工作,搞好服务“三农”,中消协配合政府部门在2004年开展了“诚信•维权到农村”专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展开深入调查,活动历时近6个月。各地消协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了问卷调查、专家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受到了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欢迎。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中消协和21个省市消协组织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300余次,在问卷调查中获得有效问卷75000余份,走访有关部门、农资经营企业、相关专家和农村消费者18000余人次。中消协汇集来自天津、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广州、成都、西安等21个省(区、市)消协组织关于调查活动的总结材料,以及中消协于2004年6-8月在9个省份开展的“农村化肥消费状况调查”的结果,并进行了分析整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部分 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总体情况

  一、农资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欠规范。

  农资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具有直接向广大农民传递技术信息的功能,是指导其科学合理种植庄稼,安全使用农资产品的依据。有关专家指出,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好坏难以从感官上做出判断,一般要借助仪器检验或经过试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购买农资产品时主要依据标签和使用说明来判断。然而,目前市场上农资产品的标签标注和文字说明很不规范,不仅严重影响和误导了消费者正确选用产品,而且对农业生产安全形成潜在威胁。安徽省消协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61%,肥料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53%,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率为21%。

  二、农资产品夸大、虚假宣传严重。

  调查发现,每到用肥高峰、播种季节、病虫害防治期间,不少不法农资经营者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印制农资广告,或贴满乡村,或送到农户家中。这类广告有的打着“科技下乡”、“扶贫支农”的旗号,有的则谎称采用了“某国技术”,还有的冒用农技站或农科院的名义,多数还自我吹嘘获得某某奖、某某研究成果等荣誉。对于这类夸大、虚假宣传,农民一般难以识别,容易上当受骗。

  三、农资经营主体缺乏统一规范。

  调查表明,目前从事农资经营的单位中,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资格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多,特别是县乡两级普遍存在一照多点、一证多用、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农资市场监管的困难,又不利于农资销售质量的提高。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集监管者和经营者身份于一身,既是监管对象又有监管职能的现象。根据农民和经销商反映,大量个体经营户在没有取得《农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挂靠在供销系统、农业部门的“三站”(植保站、农技站、土肥站)下,每年向被挂靠单位交纳数百至数千元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除允许使用经营许可证外,基本不履行管理义务,对农资的进货、销售不加过问,造成大量没有经营主体资格、不了解农资知识的人员违规、违章经营。

  四、农资售后服务不到位,从业人员技术能力普遍低下。

  目前,农村市场上经营农资的大部分是个体经营者,从事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的人员中大部分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黑龙江省消协开展的调查显示,高达77%的农资经营者提供不了农业技术资格证明。由于大部分农资经营者不熟悉种子、农药、化肥专业知识,他们一般只关心如何卖出农资,没有能力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往往因不能正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资产品造成农民重大经济损失。成都16户农民反映,他们在一家无证经营户处购买了一批生物肥、农药用于枇杷生产,按照经销人员介绍方法施用后,造成枇杷掉叶、落果,损失九成以上。

  五、农业技术服务严重缺失。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作为提供农技服务的重要渠道,现在还不能为农民提供满意的农业技术服务。中消协开展的“农村化肥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他们提供的服务评价并不高。农民对于当地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感到满意的比例仅为31%。这表明,农业技术服务工作还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亟待加强。那么,农业技术服务是否可以马上走向市场呢?中消协的调查还显示,有42%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即使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也不愿意为农业技术服务支付费用,说明农业技术服务社会化的时机尚不成熟。据了解,目前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工作开展面临很多困难,资金和人力相对短缺,希望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确实提高农业技术服务部门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希望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要采取“走出去”的做法,多为农民提供现场田间指导,确保农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部分 种子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一、种子质量问题突出,掺假使假严重。

  调查显示,种子质量问题突出。如,四川18户农民反映,他们从个体经营户处购买了某水稻种子,种植后发现有早穗、迟穗、变异三种情况,减产30%,受灾40余亩。又如,重庆某村4个组农民反映,他们种植的梨树5年大部分不结梨,即使部分结果也不是原合同规定的梨果,整个果园出现五种不同品种的果子,给果农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调查还发现,种子中掺假使假、纯度不够情况较多。如,广州88户农民反映,他们从某经销商处购买了“美国西芹种子”,种植后发现生长情况不良,直观上不像美国西芹,无法在市场上出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经专家鉴定为假种子。又如,天津18户农民反映,他们购买的某西红柿种子,经检测种子纯度为77.7%,大大低于国家标准95%。

  二、种子生产销售中夸大宣传现象普遍。

  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往往采用夸大宣传的手法,尤其对于没有经过引种试验的品种,大多数靠口头承诺,也有的在包装说明中直接对增产效果作夸大宣传,误导农民购买。如,成都2000余户农民购买了某种子公司推广的未做引种试验的油菜种子,结果由于土壤、气候条件不适,导致4200亩油菜出芽率仅15-30%。又如,四川5户农民反映,某农技站称其销售的某水稻种子丰产性好、品质优,亩产可达800-850公斤,农民按要求耕种后,经权威部门估测亩产不足500公斤,属于夸大宣传。再如,浙江117户农户反映,他们用购买的某西瓜种子栽种152亩西瓜,种子包装盒上注明单果重量为6—8公斤,保护地及露地栽培皆适宜,而实际生产的西瓜单果重量仅为2.5—3.2公斤。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该西瓜品种被核准单果重量为3.3公斤左右,只准予在江苏春季保护地栽培。

  三、少数经营者违规零卖种子,农民使用后隐患多。

  调查发现,当前仍然存在打着方便农民的幌子,拆开包装零卖种子的现象。从表面来看,拆包装销售种子对农民有利,农民可以要多少买多少,方便快捷。其实,使用拆开包装后的种子存在诸多隐患:一是为经营者掺杂使假提供了方便,种子的品质得不到保障;二是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如同买到了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商品,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难以主张权利;三是种子的简要性能、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说明通常印刷在包装物上,农民买回无包装的散装种后,对栽培方法、管理措施等一无所知,种植好坏和收成好坏只好靠经验、凭运气。

  四、农民的知情权在种子销售中未受到重视。

  农民购买种子时,生产者、经营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客观介绍种子的名称、产地、供货商、检验报告,引试种的基本情况,适用自然条件,尤其要如实介绍栽培注意事项和种子的不良性。然而,当前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并未重视农民的知情权。如,江苏部分农民反映,他们购买了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种子,该麦种在国审公告中表明该种子“具有高感叶锈病和赤霉病”,而该公司在种子标识上未注明其特性,当赤霉病流行时,因农民不了解情况未能有效防治,导致1500余亩小麦减收8成以上。又如,湖南农民陈某反映,他在某农资经营部购买了玉米种子,种植后发现只长苗,不结果。后经查证,该产品不适合南方气候,只适宜北方栽种。然而,经营者在销售时也未作任何说明,给农民带来了损失。另如,江西19户农民反映,他们通过邮局购买了某省种子公司的某水稻种子,由于公司未将该种不宜在山区播种的情况告知农民,造成了46亩水稻减产。再如,重庆73户农民反映,他们购买了某玉米种子,由于供应商宣传解释和售后服务不到位,致使农户避寒不及时,操作不当,造成播种后的玉米种发芽率偏低。还如,西安农民李某反映,他购买了某玉米种子,由于经销商未说明该种子属于晚播的品种,对播种方法有相应要求,结果农民按照以往经验播种后,出苗率仅为50%。

  五、部分农民不严格按说明播种种子。

  不同的种子对播种方法、播种时机、土壤和气候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农民在播种时应严格按照种子包装说明的要求操作。然而,调查显示,不少农民往往凭经验、靠感觉,不注意按要求播种,结果造成损失。如,四川农民彭某等购买玉米种子后,不仔细查看播种方法、播种时间,把夏玉米种子当成了春玉米种子播种,由于季节未把握好,致使所种玉米烂杆烂心、不出天花,造成严重损失。又如,西安13户农民购买了某玉米种子,说明书明确要求每亩3000-3500株,农民却种到每亩超过6000株,造成植物通风和采光不足,而且不按照要求时间播种延后了时日,结果颗粒无收。

  第三部分 农药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一、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

  农药对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有重要作用,假冒伪劣农药不仅起不到防治作用,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如,江西农民陈某反映,他从个体经营户处购买了80%乳油敌敌畏(经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1件,喷施在70亩桑园的桑叶上,20天后采摘该桑叶喂食46张幼蚕,导致养到四龄期的幼蚕因慢性中毒全部死亡。又如,重庆十几户果农反映,他们购买了某经销商销售的某水果保鲜剂用于水果保鲜,使用后水果几乎全部烂掉,造成严重损失。

  二、部分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

  由于不同的农药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农民对所购买的农药有知情权,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调查发现,部分经营者有意隐瞒相关信息,有的甚至夸大使用范围,致使农民损失惨重。如,湖北常某等农民反映,他们购买了一批除草剂用于麦田,春季小麦生长相安无事,但凡是春季施用此农药的土地,秋季阔叶作物如玉米、花生、芝麻均不出苗,结果造成该地区万余亩地绝收。经鉴定,该农药不利于阔叶作物,销售商推销时没有如实告知。又如,山西434户农民反映,他们耕种的千余亩生地(药材)因使用了某除草塑料薄膜,致使出苗率仅35%,远低于用普通薄膜覆盖生地后的平均出苗率(72%)。后经专家鉴定,该除草膜上的除草剂对生地牙苗的生长、发育有抑制作用,延缓了发芽时间,降低了出牙率。经调查,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没有获得科学试验数据的基础上,把适用于棉花的除草膜,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出售给了种植生地的农民。再如,成都农民郭某反映,他本想在某个体经营户购买“硼肥”,用于喷施冬瓜,经营者称没有这种药,推荐使用名称为“硼砂”的农药,还说效果非常好。郭某按要求施用后发现,冬瓜藤枯死,且瓜很小就成熟。经调查,该药不能用于喷施蔬菜。

  三、农药售后服务指导不力。

  农药售出时,经营者有义务对农民进行用药指导,如,介绍如何用药、用药的注意事项等。然而,调查发现,部分经营者提供不了售后服务,本来农药质量没有问题,因指导不当造成农民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天津一农民从本村个体户处购买了某农药,经检测,该农药符合标准。因农药经营者服务指导不到位,农药与水的配比不协调,施用于棉田后,致使叶子枯萎,棉花停止生长。又如,江苏15户农民反映,他们去年购买了某除草剂,于2003底用于麦田除草。由于经营者没有正确指导农户用药,今年6月在该田块插水稻10天后,形成僵苗和药害,受害面积达50多亩。

  四、农药经营者的业务素质较低。

  农药特别是除草剂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用错,可以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目前,由于农村大多数农资经营实际上属个体经营,这些人员业务素质大多较低,他们只管售出,基本不提供售后服务,给农民拿错药导致用药不当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云南农民王某反映,他本想购买用于水稻的“丁草胺”除草剂,经销商却将用于旱地的除草剂“阿特拉津”出售给了农民。施撒数天后发现水稻大部分枯死,即使再补种水稻也无法再成活,只能等下季旱地种植旱稻后才可能有收成。又如,黑龙江某农民反映,他在本村农药代销点购买了大豆除草剂“氯密磺隆”,结果代销点错把用于小麦田间除草剂“氯磺隆”拿给了他,施用后造成9公顷黄豆绝产。

  五、农民未严格按照要求用药导致损失。

  农药产品说明书一般对施用对象、用药时机、浓度、用量等有严格规定,一旦用药错误,往往会造成不良后果。如,山东某地农民购买了农药用于5万亩棉花,虽然按照说明书的比例正确勾兑了农药,但由于没有计算好棉花的实际面积,把套种的总面积当成了实际面积,结果因施用量过大导致大幅减产。

  第四部分 化肥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一、化肥质量总体状况不佳,复合(混)肥质量问题突出。

  农民对化肥质量的评价基本可以反映化肥质量的总体状况。中消协开展的“农村化肥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化肥质量评价满意的比例为46%;对化肥质量评价“一般”的比例为46%;对化肥质量评价不满意的比例为8%。可见,化肥质量还不能使大部分农民感到满意。由于复合(混)肥造假成本较低,偷减养份含量相对容易,一些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便混入其中,生产和销售假劣复合肥,侵害农民利益。如,黑龙江农民反映,他们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两吨复合肥用于大豆生产,结果化肥没有溶化,造成豆苗生长迟于正常生长苗的一半,受害面积达12公顷。又如,湖北农民听信某品牌复合肥的功效宣传,购买了5吨用于棉花和芝麻,导致百余亩苗枯萎、烂根或死苗,造成大面积减产。经检测,该肥各项指标均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再如,贵州农民翟某反映,他在当地个体经营户处购买的某复合肥种植玉米,到收获玉米时化肥颗粒还清楚可见。还如,天津5户农民反映,他们从一流动商贩处购买了复合肥2.5吨,经检测,该肥料的各项养分指标基本为零。

  二、化肥价格偏高,农民反映强烈。

  中消协开展的“农村化肥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价格不合理是农村化肥市场的最大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多数农民抱怨化肥价格只升不降,涨幅过大。浙江省消协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农药、种子、化肥、农机中,农民普遍感受到化肥不仅价格偏高而且上涨最多。加之,部分经营者在农民用肥高峰期间,哄抬物价,造成化肥价格居高不下。如,湖北某些经营者在用肥高峰期以每包高出平时5-10元的价格出售给农民,有的在购磷肥时还要搭售质量无保证的复合肥,变相抬高销售价格。

  三、农业化肥用量整体偏高,超过1/3的农户施肥方法不科学。

  科学施肥是提高化肥使用效率的重要方法,不合理的施肥方法不仅会导致肥料养分走失,而且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中消协开展的“农村化肥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显示,38%的农户施肥时主要采用“撒施”这种相对不科学的施肥方法,而采用“撒施后深翻”和“沟施覆土”等相对科学的施肥方法的比例相对较小。有关专家指出,撒施是一种造成肥料利用效率低的施肥方法,不宜采用。

  四、化肥销售中存在短斤少两现象。

  国家有关化肥的包装标准中对化肥净重和误差均有严格要求。但是,化肥销售中因缺斤少两导致农民利益直接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四川一农户从个体经营户处购买了11包碳铵,每包标称50公斤,误差0.5公斤。过秤后包包短斤少量,从0.8-2.5公斤不等,总重量少了20余公斤。

  第五部分 农机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一、农机质量令人堪忧。

  农机质量事关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调查显示,目前农机质量参差不齐、安全状况差,加之使用者文化水平低、操作技能差,对农机的使用、保养、维护不当,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质量事故。当前,农机质量让人不放心的主要问题是:

  1、粗制滥造、拼装现象严重。调查发现,不少农机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采用劣质配件随意拼装,侵害农机用户利益。如,成都农民胡某反映,他于今年3月购买了收割机,使用后发现进料口输送槽裂开、滚筒调解器断裂、皮带轮变形、大梁开裂、液压柱变形等多种故障,经厂家多次维修仍无法使用。又如,湖北农民赵某反映,他去年4月份购买了某品牌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今年7月份使用时出现后桥断裂,经检查,发现该车的后桥、车轴、车轮、厢体等配件均不是该厂生产的,属于粗滥拼装产品。

  2、设计不够合理。在农用运输车方面,山东省消协开展的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存在稳定性能、操作性能差,行驶速度一般都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速标准等问题。此外,部分农民反映联合收割机存在设计缺陷。如,山西34户农民反映,他们购买的收割机,使用后问题不断并且相似,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该机型存在设计缺陷。

  3、安全防护不到位。农机的安全防护措施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机用户的人身安全。调查发现,当前农机特别是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问题比较突出。山东省消协对1080台联合收割机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28%的联合收割机没有割台传动防护罩,11%的联合收割机没有脱粒传动防护罩,10%的联合收割机没有危险警示标志。

  4、技术文件与产品不匹配。目前,绝大多数农机产品都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卡,使用说明书也基本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要求。然而,调查发现,个别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技术文件重视程度不够,产品和说明书脱节现象时有出现。如,湖北农民欧某反映,他今年4月新买了手扶拖拉机,下田耕地时,方向突然失灵,当查阅说明书时,发现说明书与机型不符,给农机的维修和保养造成极大不便。

  二、农机市场假劣零配件泛滥。

  随着各种农机的大量增加,农机零配件的生产、销售规模也越来越大,全国各地形成了一些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农机零配件生产、批发、销售市场。为了赢得市场获取高额利润,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减少生产成本,生产者偷工减料,采用低质材料生产零配件,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造成零配件市场假劣零配件泛滥。山东省消协开展的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齿轮、轴类等农机零配件多数没有经过加工处理,轴承大多是修复件。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机零配件市场假劣较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购买零配件时论价不论质,导致劣质零配件有机可乘。在山西省消协开展的调查中,据经销商和维修人员反映,在销售配件和维修过程中,原厂配件价格一般较贵,农民不懂质量,只买便宜的不买贵的,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争取利润空间,专进一些次品或假冒零配件,来迎合用户口味,结果是价低质劣寿命短,修换频繁。

  三、农机售后服务意识差,服务网络不健全。

  《农机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服务工作没做好,销售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目前部分农机经销商既缺乏赶时抢修、确保农时节令的意识,也没有积极深入田间地头倾心为农服务的理念,有的甚至在农机用户有服务要求时多以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周为由拒绝保修,更有甚者在保修期内一走了之撒手不管。如,山西农民李某反映,他于今年2月份花16万元购买了一台翻斗车,在说明书确定的三包期内使用该车时出现左边的液压油缸支架断裂,大箱猛然倾斜落下,造成整车侧翻。由于车辆损毁严重,几经修换,面目全非,已无法使用,厂商修烦了一走了之,至今尚未妥善处理。又如,江西农民李某反映,他购买了一台耕整机,第一次试机就成了“哑巴”,经检查后还发现飞轮裂缝、曲轴断裂、水箱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用户依据厂家《三包凭证》及机器显著位置上的承诺,要求更换新机器,但农机经营者和生产者相互推委,不予解决。

  第六部分 呼吁和建议

  一、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农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国家强制性标准。

  调查显示,在农资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欠规范,利用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情况较多,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农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消协也将在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机制。

  调查显示,一些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经营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农资产品,个别经营者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为此,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从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入手,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机制,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农资消费环境。从生产上讲,要加强许可证管理,从源头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从经营上讲,一是要求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农资经营业务;二是要求农资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登记台帐程序,提高经营者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的自觉性。

  三、建立起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主、农技部门和科研机构为辅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调查显示,当前多数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重生产销售轻售后服务的倾向,不注重对售后服务的投入,导致对农民技术服务欠缺。有关专家认为,开展农资产品的服务如同开展其它商品的服务一样,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发挥主要作用。农业技术服务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技部门和科研机构也应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积极服务广大农民。为此,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要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和经营行为,把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建立起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确实提高农资售后服务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农技部门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努力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含量。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使用农资。

  鉴于当前农村农资质量总体状况较差,农资售后服务不能适应农民需求,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不仅要通过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而且要加强农资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力求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让农民了解农资的有关知识,掌握农资的使用方法,做到正确选购、合理使用。

  五、抓紧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目前,相对种子、农药等农资而言,肥料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对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企业生产的随意性很大。如,GB150634-2001将复混肥料与复合肥料混为一谈,在肥料市场上造成了极大混乱。又如,微生物肥料目前可分为菌剂类、菌肥类等多种形式,而NY227-94《微生物肥料》未对此做详细规定。对此,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肥料法》,同时抓紧制订、修订有关标准,促进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种子方面,《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大了种子监督执法工作的难度,也希望予以修订。

  六、积极推广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推进农资产品流通的现代化。

  当前,农村中农资经营多以个体经营为主。由于这种经营方式流通环节较多,不仅增加了成本,还给质量控制带来隐患。为此,中消协建议:国家要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品牌经营、专卖代理、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推进农资产品流通的现代化。鼓励农资经营企业通过减少流通环节,扩大销售网络,规范售后服务,来减少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市场,降低农资经营成本和农资价格,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建立有效的农资产品损害赔偿机制。

  针对部分地区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使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难以及时补救、合理赔偿的问题,中消协建议有关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资产品赔偿机制,如采取商业保险、设立先行赔付准备金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解除农民使用农资产品的后顾之忧。

  八、扎实开展农资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自觉维权。

  由于部分农民缺乏必要的农资识假、防假能力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购买农资产品时没有索要票证的习惯,一旦出现消费争议,维权工作难度较大。为此,中消协建议:各地消协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深入到农村的农资消费维权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消协分会、维权监督联络站、联络点作用,切实保障农村消费者的权益。

( 责任编辑:飞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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