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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晓晶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避风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全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美国金融体系遭受重创。为了应对危机,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称FDIC)成立了,1934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其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险。其次是银行监管职能,直接监管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最后是处置倒闭存款机构的职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对其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在FDIC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由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尽管时常发生金融破产倒闭案,但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保护下,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应有的保护,金融企业也和其它企业一样做到自生自灭,没有发生金融风波和引发社会动荡,保持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我国的掣肘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要政府埋单。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甚至还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个非银行金融领域。无论是剥离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或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与美国普遍采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同的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而且“保费”是从纳税人那里筹集来的。
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都不会关注它们的风险状况,从而导致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并且单一的“零费率制”也使得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概括起来讲,就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
可见,实际上,政府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的高额不良贷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政府存款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向银行注资来解决,从而使政府实施这项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政府将不再为银行的存款风险埋单,而是要有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和存款人承担。
怎样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当务之急要完成的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