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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产煤大省山西出台安全新规,目前这个省已有两起煤矿事故执行了这一赔偿标准。据了解。这是我国目前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
相对于以往矿难事故赔偿金三至五万、最高八万元的标准,此次山西省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上“让矿主死不起人”的强烈呼声,也通过改变死亡矿工赔偿金与矿主高额收益的比例,制约了矿主们的投入产出比,改变他们只顾捞钱、漠视他人生命的不人道行为。这一规定对全国矿业安全管理及矿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示范意义,非常值得肯定。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提高矿工死亡赔偿标准,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致力于长期从事矿业经营的矿主来说,可能会形成加大安全投入、减少安全事故的正效应;二是对于那些没有长远打算、“捞一把就跑”的矿主来说,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反会加重他们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而赌徒心理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出了安全事故后的“瞒”与“逃”——反正也赔不起,能瞒就瞒,能逃就逃吧!如果只是满足于提高矿工死亡赔偿标准,对发生矿难之后的瞒报与逃逸没有足够的防范,这样的规定也极有可能最终出现“无人买单”的现象。
矿主瞒报事故,手段上无非是“上贿”与“下压”——向握有监管权的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们行贿,请他们在事故面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手下矿工威胁利诱,以某些黑社会的手段让矿工们不敢开口。笔者以为,防“瞒”的根本之途,还在于改革矿山的安全监管体制,如实行全省统辖,垂直管理等,加强矿山安全的监察力度,建立事故情报网络,实行安全监察人员定点责任制,提高举报奖励,加大瞒报的处罚力度等。
矿主们为什么会出了事故一逃了之?关键在于采矿的“准入门槛”太不规范,开采资格的认定过于简单,对矿主的事故逃逸没有预案。因此,对采矿权,除了采取经济意义上的竞拍,还应从安全角度,加强对参与竞拍者开采资格的审查,建立安全联保制度——开采者或担保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可变现资产,通过法律公证后,作为伤亡事故的赔偿抵押。
除了“瞒”与“逃”,还要注意防止各种各样的“私了”现象,这既需要在处理事故时,政府、司法的强力介入,也需要政府做好新规定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防止矿工及家属因不知新政策而被矿主的各种虚假承诺所迷惑,最终掉入陷阱。
一项政策的推出,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应预料可能会出现的负面效应。提高矿工的死亡赔偿标准,毕竟是要矿主们来“买单”,所以对矿主们花招迭出的逃避责任行为,政府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与充足的预案,否则,政策的“含金量”就会大大降低。
( 责任编辑:杨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