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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保监局统计,仅浙江省房贷险一年的保费收入就达3亿至5亿元
本报记者宗新建通讯员李嘉发自杭州
昨天(21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透露,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已于上周五(18日)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函并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有关不适当之内容,改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上述三部门建议,允许银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是否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下称“房贷险”),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表示,办理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但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遭受火灾、水患,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灭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要求。这明显是一个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要求。
央行杭州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表示,此条款的制定与修改不属于该行管辖范围,因此不便发表任何看法。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认为,即使在办理房贷险的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其不合理表现主要有三:一是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同时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有违公平原则。
其二,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这实质上等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有“霸王合同”之嫌。而且,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
其三,一些银行还存在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这同样属于“霸王合同”。
据此,上述三部门得出结论,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符。同时,在抵押房屋出险率接近于零的情况下,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安全的实际意义已不大。因此,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据浙江省保监局统计显示,仅浙江省房贷险一年的保费收入就达3亿至5亿元左右,约占浙江财产险收入的5%。而在2004年下半年,浙江省工商部门也曾把辖区内银行的类似条款列为“霸王合同”,并敦促各银行改善其格式合同。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