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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商集体炮轰三者险条例 保监会提供最后机会

BUSINESS.SOHU.COM 2005年2月25日10:19 [ 李隽琼 ] 来源:[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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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国保险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保监会将给众财险商们一个“申冤”的机会。

  现在距离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意见规定的“大限”日渐临近,留给保险商们“申诉”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条例》是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相关“铁规”。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与三者险有关的财险商们的“抱怨”已经积攒了“一箩筐”。为此,保监会今天将通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收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财险商集体“炮轰”三者险条例

  其实,各保险商的怨言集中在《条例》的第二十、二十一条,而这两个条款的来源正是《道交法》中的第76条,因此第76条成为它们集体“炮轰”的焦点。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一种普遍的认识是,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无过错责任'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它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这让保险公司的成本陡增。”昨天,一位曾经在上周参加了北京保监局召开的三者险研讨会的财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财险商十分担心以后要吃“哑巴亏”,因为在新《道交法》和《条例》都没有提及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法学界认为三者险条例对保险商不公

  保险法学界也认为《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因此,法学专家们也对第76条展开了猛烈抨击。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认为,作为责任险,三者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侵权行为的一种替代。因此,如果没有被保险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就不应负有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讲,在被保险人,即机动车驾驶者不负有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其替代者——保险公司理所应当拥有抗辩的权利。如果受害者也有过错,那么他与机动车驾驶者过失相抵,保险公司可减少赔偿。”他说。

  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则建议,在《道交法》中或排除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规定,或补充上有责赔偿的规定。

  实行无过错制将使保费涨两倍

  根据人保财险的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保险公司投保人在现行交费水平基础上,增加150%至200%。如果《条例》按照现行“模样”出台,人保财险的三者险提价将是必然。

  而占据市场份额六成以上的人保财险的价格向来是市场的风向标,一旦它的价格上涨,其他保险商必定“一哄而上”。这也就是说,被强制投保三者险的客户有可能要掏更多的钱,并且因为调高幅度惊人,很可能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不利于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

  人保财险副总裁贾海茂指出,如果三者险整体赔付成本明显提高的话,将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 责任编辑:任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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