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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业内比较关注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征求完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之后有望在近期出台。据了解,《条例》中除了包含《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中关于业务规则与风控准则内容之外,还总结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工作经验,完善了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提出以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来保护客户财产。
已下发到部分券商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条例》草案共有八章八十条,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财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终止与清算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条例》草案的最大看点是对被撤销或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的清算事项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于清算过程中涉及到的清算组的组成、接管及托管费用的支付、客户资金缺口的处理等问题,《条例》草案当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据业内人士分析,对证券公司清算事项的各项规定,将弥补《公司法》中规定简略、操作性差的缺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在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方面,《条例》草案针对近年来部分证券公司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以及证券营业部对外融资、担保,带来巨大风险的情况,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融资。
关于客户资产的保护,《条例》草案从存管、动用和赔偿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保护措施。草案要求券商必须将收取客户交付的资金及时存入被认可的存管机构,并且明确了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客户资金动用情况的监督义务。在赔偿方面,草案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销时,用于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被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
《条例》草案规定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来源包括: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的资金、境内外机构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近日,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全部缴存深、沪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条例》草案规定,证监会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以与其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作出说明。《条例》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应是货币资金或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实物,据了解,这条规定可以限制大股东以有严重问题的资产或者股权出资,避免证券公司吃进股东的不良资产。对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情况,草案规定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限制其股东权利。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