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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元月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多数购房人认为这条司法解释有力地维护了自己的居住权利,犹如上了一道保险。但银行认为,一旦购房人中存在恶意欠贷,而又以自己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银行将几乎无法处置该份已抵押财产,致使按揭资金无法收回。近期,许多外地银行纷纷出台相应政策,甚至直接把首付比例提高,有的银行在抵押物的证明上也更加严格起来。
保护基本生存空间
新规定的出台对买房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几个月前,大家就对这份今年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议论纷纷。
对此,北京劳赛德律师事务所的蔡耀忠律师认为,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这应该是个人性化的好制度。看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当生存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商业价格权利发生冲突时,更关注生存的基本权利。
一旦买房人买了房但由于资金原因又还不起月供时,如果是首次供楼,除了房产而没有其他抵押物的时候,银行不可以收房,买房人将不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而如果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经进行过抵押的房屋,也就是在碰到一房两卖等情况下,根据新规定,这些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保护。
银行方面风声鹤唳
高法新规定实施后,最敏感的是银行。高法的新规定使得银行的追讨欠款的权力和对房贷抵押的处置权被悬置。房贷问题凸现,越来越多的银行在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房贷风险。
深圳的一些银行已经将房贷首付比例从原来的二成抬高到三成,有的甚至提高到五成。尽管成都的各家银行都在否认有抬高门槛一说,但有些银行明确表示,没有第二套住所证明不会放款。还有媒体报道,海南省的部分银行已经开始紧缩甚至停止低档客户的房贷。
上海、杭州是最敏感的地方。杭州部分银行也将首付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被要求提供两套住房证明。而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日前透露,上海各银行基本达成了共识,即目前个人房贷存在较大风险。各银行将从贷款成数、贷款期限、住房总价等多方面限制房贷,预计具体措施将不久出台。
据记者了解,北京的各家银行目前都在观望当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认为高法新规对北京银行影响不大,北京各银行并没有针对首次购房人的放贷专门进行限制。秦兵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北京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支付能力状况好。
是否鼓励房贷赖账?
银行界人士不否认,这项司法保护让银行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束手无策。”在新的司法保护前提下,银行依然会对断供、拖欠银行贷款的人进行债务追索,并对恶意欠贷人提起法律诉讼。
蔡耀忠律师说,其实对条款的争议是对新规定缺少基本的了解而产生偏差。新规定的本义是讲在没有基本物质条件下,不能去抵偿债务特别是商人债务的时候,可以对财产进行查封,但不能清除出去。从而保证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但并不是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受到此条款保护的,如果有多处住宅或者购买的房屋并不单纯是为了居住而是享受奢侈型的,那么并不受到新规定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规定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业主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银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业主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也就是说,银行不能拍卖欠债人的房屋,但并不是不去追缴欠款,欠债人只能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
注重个人信用记录
平安证券研究所姜培正日前表示,新规定没有细则出台,对于规定中“所必需居住房屋”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均没有明确界定。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者所必需居住房屋需要得到保障,假定违约者没有其他资产,那么银行可回收部分就是购买房屋与所必需居住房屋之间的差额,从这个角度来看,面积较大和房价较高的房屋以及家庭规模较小的购房者的抵押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低。这就使得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低收入者有所限制,因此各银行考虑提高房贷比例是风险增加的必然结果。
据了解,中国银行业协会已经对《规定》提出了《关于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报告》。这份集体“上书”已到达最高法院。银行业希望高院尽快为《规定》制定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政策,对“最低生活标准”与“生活所必需”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做出明晰界定。
秦兵律师认为,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应该有一定的辅助手段来解决。比如为债务人提供比较廉价的出租房,以满足债务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洪则表示,银行应该对贷款人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正是因为粗放的监管方式才使得银行面对高法新规定时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秦兵律师说,买房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有一个预见性,否则将承担盲目购房的后果。今后,买房方面如果有不良记录的也将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例如在收入证明方面一旦出了问题,证明单位和个人都将有可能承担欺诈责任。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