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银行业要求最高法院尽快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规定》)第六、七条(即: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中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进行补充解释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报昨日从招商银行获悉,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交议案,请全国人大督促最高法院就《规定》出台有关解释。
1.7万亿巨额贷款受冲击
马蔚华在议案中提到,至2004年10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高达1.71万亿元,目前不良贷款率为0.12%,属于商业银行质量最好的资产。但《规定》相关条款的模糊和不清晰将对这1.71万亿元巨额贷款以及未来新增住房贷款的安全性产生极大隐患。
马蔚华承认,《规定》出台以后,由于缺乏房产担保变现的保障,各大银行纷纷提高了首付比例,降低了按揭成数,反而提高了老百姓买房的难度,而且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应细化“必需住房租金”标准
马蔚华建议,提请最高法院出台补充司法解释,当被执行房产为抵押房产时,若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由申请执行人参照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3个月临时住房或“必需住房租金”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马蔚华解释说,上述“必需住房租金”可在房屋拍卖后,从拍卖款项中优先支付。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