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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知情权?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11日12:09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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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的重要命题。

  为什么上海三级法院都认为是不可更易的铁案,而消费者却至今不服,甚至认为是一宗错案呢?关键在于对事实认定的严重分歧,即新人版《两》书封面说明词是否真实,以及消费者究竟有没有知情权和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案件基本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结案的不确定性

  上海是全国率先出台消费者维权地方法规的省市之一;上海法院不乏精通法律的人才;黄浦区人民法院还是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单位,《新民周刊》刊发过对该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专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不以特定对象进行欺诈的经营行为也专门发过文件。照理在上海不应当发生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可是这种现象居然发生了,而且不仅发生在一家法院,竟然接连发生在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直到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都是如此,实在叫人惊讶不已!个中原因自然只有法院内部最为清楚。当事人余德馨对此做了一些分析推测。

  或许法官没有仔细看诉状。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每一个公务员的义务和职业道德。余德馨在每一份诉状中都详细阐述了主张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不知为什么经过那么多法官之手,竟然吸引不了他们的眼球。所谓“不理你最狠”,让你有话没处说,有情没处诉,有冤没处伸。这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

  或许法官认为,消费者应当是唯一的举证责任人。黄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就认定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这种认定,既不符合情理,也是违法的。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掌握如同经营者所具有的那么丰富的信息。就新人版《两》书而言,某些信息是出版者独占的。《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告知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或许法官认为, 新人版《两》书封面说明词只代表编者的一种学术观点,是一种或然判断。黄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就是这么认为的。可是他们忽略了,封面说明词是出版社对图书质量的明示承诺,构成了与消费者的约定。两个“最”字,表明了这两条封面说明词的判断的权威性、绝对性、唯一性、排他性和不容置疑性,并没有声明这是学术问题,而且这里也不存在待解决的学术问题。同时需要明确,“学术乃天下之公器”, 任何人都不能得而私之;学术问题并非都是不可知的或者模棱两可的,许多学术问题已经或者必然有明确的结论。绝不允许任何人在学术的神圣旗帜下贩买私货。“毛泽东生平批注最为丰富的书”属于客观事实,毛泽东的藏书至今保存完整,完全有据可查,而且根据新人版《两》书的《前言》推断,编者是见过毛批《两般秋雨庵随笔》的;“毛泽东最珍爱的书”则应当根据毛泽东本人或者有关专家的认定为准——在毛泽东去世后,研究毛泽东已成为一门显学,有关资料不难找到。关键就看法院是不是认真调查。

  或许法官没有认清本案的症结。本案的症结在于新人版《两》书封面三条说明词是否真实。这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离开了这个事实,办案就没有了依据。国际惯例是,一审必须审清事实,可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直到高级法院,连这个最基本的法律事实都没有搞清。这就难怪当事人对裁判不服,陷入讼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都称本案事实清楚,试问哪一个裁判文书认定了新人版《两》书封面说明词的真实性呢?

  或许法官忽视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使,而是离开了法律,自行其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反映了一百多年来国际消费者运动的积极成果,是纠正信息不对称和弥补市场失灵的良方,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知情权,是完全符合法律的。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案件审理原则,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对于法律后果的正确预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对裁判理由的充分说明,是裁判文书的当然内容。本案与这些要求和内容显然都是背离的。这样的“自由裁量”自然降低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引发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或许法官缺乏大局意识。诚信缺失是当前我国市场的通病,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障碍,是内需不旺的原因之一。对于不愿意或不敢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经营者,法院理应迫使他们承担责任,做到“一诺千金”。否则就是纵容他们,为他们提供保护伞,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新人版《两》书封面三条说明词的有关信息,丝毫不复杂,也不涉及国家和行业机密,简直就是一道简单的是非题。经营者有什么权利和理由不向消费者公开呢?经营者害怕亮出事实真相,说穿了,就是害怕真理。一手遮不尽天下人耳目。如果不亏心,怕什么?本案的裁判客观上支持了不讲诚信、背信弃义、食言而肥的行为,是与建设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或许法官偏离了中立的立场,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经营者的代理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认定新人版《两》书“是否系毛泽东同志批注最多,无法考证,学术界颇有争议”,这是经营者在历次庭审中没有也不敢明确提出的观点,而且没有经过质证。这里很明显,法官是代表经营者在说话。正如一些消费者在本案起诉前预期的那样:法院是国家机关,本案的被告是国有企业,法院当然要为国有企业说话,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或许法官缺乏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保护弱者的意识。个体的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明显的弱者。作为超越当事双方的、负有公平裁判权力和责任的法官,在不能杜绝双方出错可能的预设下,限制强者的权力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尤为重要。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消费者往往是在穷尽其他所有程序都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甘冒很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诉讼成本,转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滥用司法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比个别罪犯漏网严重得多。

  或许法官疏于使用手中的权力。按一般的道理来分析,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相当简单:法官完全有权责令经营者对所经营商品的说明词举证、或者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一旦这样做了,真伪立辨;如果经营者举证不能,就应当承担可能败诉的责任。可是法官没有行使这种权力。受到质疑的经营者客观上被赋予了免责的特权。

  或许法官缺乏审理精神产品案件的准备。审理有关精神产品的案件,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法官的选任,以前并没有教育背景的硬性规定,造成法官队伍的非精英化。因此,审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借助社会上专家的智慧。

  或许法官忽视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重大意义。出版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江泽民题词) 的重要事业。一发枪弹只能打中一个人,一本坏书、一篇坏文章却能毒害一批人、甚至几代人。《两般秋雨庵随笔》不是坏书,但毕竟包含了封建的糟粕。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出版者对此不加鉴别,不分良莠,则是不能允许的。新人版《两》书中包含的有淫秽内容的篇目(如《妒律》),教唆欺压女性,反映了腐朽没落的封建文化;这种编校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图书,竟公然以“毛泽东最珍爱的书”的名义顺利出版发行,其误导作用和恶劣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毛泽东最珍爱的书”像新人版《两》书那样,不过是一堆破烂,或者如新人社自己承认的那样是“已报废”的图书,我们岂不是在自毁自虐吗?

  或许法官缺乏政治意识。本案系争图书的封面说明词涉及党和国家的前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事关伟人毛泽东,就不是小事。不仅如此,新人版《两》书还违反了有关部门关于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做广告或变相广告的规定,把毛泽东的名义和形象作促销手段和赚钱工具,而且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也还存疑,真是错上加错。裁判的政治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共产党领导的法院不维护共产党前领袖的正当威望,党性哪里去了?法官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务员,起码的政治头脑总该是具备的。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新人版《两》书封面说明词是真实的,那么不仅将还有关经营者以清白,而且是对中国和国际的毛泽东研究的新贡献。如果是相反,那么这是“造谣造到毛泽东头上”,是可忍,孰不可忍?对滥用党的已故领袖的名义和形象作伪的事件,不加以制裁,还成什么体统呢?

  或许法官是为了降低案件改判率。可是有错不纠、不维护正义、不遵循法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有的法官私下曾流露出这种想法:上级法院的法官改判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将来如果工作岗位调动,相互就不好说话。他们忘记了,司法不公是是最大的腐败,惟有公正的裁判才经得起历史的经验。

  以上若干观点和事实,余德馨在诉状和庭审中曾反复说明。不幸的是,都没有受到法庭的重视。

  既然是推测,免不了有偏差。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对此进行评论,更欢迎并希望法院方面人士站出来解释清楚,毕竟,此案的最终解决,还得靠法院啊!

  “不信春风唤不回”。消费者维权运动,终将不可阻挡。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终将得到伸张。

  文章来源为网友投稿,搜狐网发表本文并不代表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文中观点亦与搜狐网无关。

( 责任编辑:任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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