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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之战及延伸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16日10:13 [ 邵颖波 ] 来源:[ 经济观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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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从判断美国在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里向后者发难是否出于预谋,即便这是一个巧合,也仍然无法打消由此引来的中国民众的反感,但美国人似乎并不在乎这个。

  2月9日,美国商会首度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递交申请,要求美国政府在WTO框架内与中国进行交涉,解决中国企业和个人的盗版问题,两国知识产权纠纷再次体现出继续扩大和升级的趋势。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监督框架主要由国家控制,而知识产权执法却主要在地方上进行。地方主管部门往往不愿意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本地涉案人采取行动。”报告开宗有义,指出“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是一项主要挑战”。它谴责的主要不是违法和犯罪,而是纵容侵权的行为。

  2004年8月,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威廉·亨利·拉希来中国时,使用过更加严厉的言辞,他确信一些国际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说明,单单是泛滥于中国的盗版活动就给美国造成了24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且相关事实还表明,这些侵权活动可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在这份报告中,美国商会以建议的形式提出了几十项具体要求。对于中国中央政府的决心和地方政府的怀疑态度显现其中。

  接下来会如何呢?紧迫的形势

  “我想可能不应该像新闻记者那样总对一件突发事件感到紧张”,在这一领域内颇有名气的知识产权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乃蔚先生判断说,“虽然必须认识到美国商会这一次行动产生的威胁,不过,这也只是他们的惯常行动之一。”

  另一位教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先生的判断也给我们留下大抵一样的印象,一方面他也将这件事看作是一种惯例,但他同时强调,硝烟已经弥漫开来:“不仅是美国有意在下一个阶段要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谈判内容之一,日本和欧盟都会跟上来。而日本的力量可能更大。”作为教授,他感到中国对能够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才的需求迫在眉睫。

  美国商会会长汤姆·多诺休前不久放言,商会决定把2005年定为打击仿冒年,准备在全球掀起打击盗版产品的“保卫战”,其重点关注的区域是亚洲,而中国将是亚洲的“重中之重”。

  “我们将采取行动,”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威廉·亨利·拉希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四处蔓延,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他所说的行动就是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

  侵权与保护:力度都在扩大

  单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和其他任何别的犯罪一样无可避免,只不过它有自身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任何一个后进国家要想赶上发达国家都无法避免在学习和模仿过程中侵犯他人的权利。模仿是人类的天性,和尊重他人的品格相比,它并不需要经过教育才能获得。处于今天这种境地也并非是中国的特例,翻翻东邻日本在50年代的发展史便可证实。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同样成为美国最重要的打击对象。贸易报复、谈判以及按当时条件可以进行国际诉讼,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外交手段都曾付诸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先进国家对其追赶者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大规模围剿一般都会有一个20年左右的滞后期。

  而中国在1980年代之后取代日本成为美国的重点报复对象。

  1992年1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要向国会提供一份报告,对世界 100多个国家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将保护比较差的国家,列入“观察国家”名单;将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将侵权严重得让美国忍无可忍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但是中国早在这份建议提出的前一年,就已经被美国列入了“重点国家”名单。

  此后几年,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成为了臭名昭著的“301条款”的最大牺牲者。之后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中国虽然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但最终赢得了谈判。在中国入世的前三年里,所有发达国家都享受了他们在知识产权谈判中所获得的利益,同时也没有忘记将中国置于反倾销的煎锅之中。

  现在是一个轮回,中美贸易焦点重新回到了知识产权这一战场。美国前商务部长坎特在2004年底访问中国时说,中美贸易问题的焦点今后将从逆差问题转移至知识产权问题。他告诉中国媒体,布什总统的第二个任期将更加关注知识产权问题。

  不承认中国存在比较普遍的侵权行为是不明智的。关于中国市场上正在使用的软件中有92%来自于非法复制,关于一部刚刚上映的美国大片的影碟最快在第二天就能见到的例子也没必要进行无谓的争辩。侵权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的事实并不需要复杂的取证过程。但是,中国的改变需要时间。

  即使不从1980年代中国迅速构建了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开始说起,也不从20年来中国勇敢地加入几乎所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说起,单单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算起,中国所取得的成就的速度已经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比拟的。中国为此做出了巨大的努力,2002年至今,中国已经逐渐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事实上,中国在这三年来还特别优待了美国,光是圆桌会议就已经举行了三次。

  如果所有的外国人都能看到中国政府领导其所有相关下属机构几乎日日不停地对非法侵权展开的大规模搜捕行动,如果他们清楚地知道每年为参与打假而牺牲的生命许久都没有低过一百这个数字,无法相信他们不受触动。

  如此说来,美国的咄咄逼人是可以理解的吗?中国又是值得同情的吗?后进国家受到纵容?

  “你们这是放水养鱼,张网以待,时机成熟,下网捞鱼”陶鑫良教授提到他在一次有外资企业代表参加的讨论会上的愤怒的发言。不惮以恶意企图来指责知识产权列强的人在中国大有人在。这些人坚定地相信自己的判断,他们认为有铁的事实可以证明,那些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的外国公司其实不过是在进行利益欺诈。陶鑫良在一本专门写给政府官员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书里也强调了这一点,他提醒中国企业要小心应对来自“知识产权列强”给他们布下的知识产权壁垒,及其“专利地雷阵”和“品牌封锁线”。

  上文特别提到知识产权纠纷自身存在的一个规律,即在这种犯罪发生大约20年(当然时间的长短会有变化)之后才会遭到真正的围剿。这是一个有利于占先者的规律。

  那些在一开始因为侵权而尝到甜头的人会更有动力为被侵权者开拓市场,这种情形在新兴市场上并不罕见,但是等待他们的却是布满尖桩的陷阱。

  中国人所熟知的DVD产品就是这个理论最有力的证据。

  不能认为和陶鑫良教授持有一样观点的人就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事实上,最正宗的、最符合原义的知识产权教义都是从这些教授们那里开始传播的,只是,当把知识产权的理论放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背景下衡量之时,放在利益争斗搅起的飞扬尘土中论说之时,任何一种道理都可能会被对方看成是“偏见”。

  如果后进国家在追求愈来愈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过程中感觉受到了欺诈和伤害,他们的民众自然会产生抵触情绪。

  不足与过度的理论之争

  所谓专利权,就是国家代表社会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向社会公开。这就是专利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原理所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精神也都在于通过适度地保护创造者的物质和精神权利来促进文明的昌盛。

  英国的工业革命起始于英国专利法的设立,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发达国家也全赖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新的促进。这些道理无可争辩。但是在学界,对于如何评价中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向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些人认为中国距离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尚有距离,实际行动方面也多有欠缺,但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中国政府过分看重外国意见,为外国公司提供了超国民待遇。

  “即使从知识产权理论本身出发,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更何况还有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呢?单纯地争论不足或者是过度毫无价值。”陈乃蔚教授如是说。

  的确,知识产权保护确有其自身的悖论存在。一方面,不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会挫伤他们创造的积极性,鼓励了他人的懒惰与巧取豪夺;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这些聪明人的利益,则不利于知识成果的传播。在国家范围内,法律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等诸多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但一旦进入国际贸易体系,便只能通过谈判和对抗达成平衡。

  “就中国目前的难题来看,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如何求得平衡或许是更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中国的不断努力并不为发达国家完全认可这一基本事实,陈乃蔚教授解释说,从法理上说,知识产权究其根本是一种私权力,在这一领域发生纠纷无疑应该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而行政部门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利,它的根本职责在于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动用所有相关行政部门主动地参与到维护私权利的活动当中,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尽管对于中国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有诸多意见和看法,争论也由来已久,但是目前学界一致的看法是,司法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屏障,也将成为终点闸门。政府最终要从知识产权的漩涡中寻求解脱。

  然而法理讲的是理,现实情况之下,要使行政保护完全退出这一领域却是不可能的。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利在国际贸易背景之下早已化成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我们随时随地都能看到这样的例子,即一桩知识产权纠纷会很快演变为一场政治经济和文化之间的战争。在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内,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工具。

  “这种局面让人倍感无奈。”

  必须建立谋略

  即便承认国家间的竞争全赖总体实力,也不能忽视在具体较量中使用谋略的重要性。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过度轻视技巧的因素,纵使在实际较量中使用了某种技巧,也羞于公布。这一点西方人倒是从不顾忌,类似飞利浦公司大量购进中国廉价灯管然后再以倾销罪名将中国公司告上法庭的事情,他们一向干得得心应手。

  “这就是我们现在急需培养人才的理由。”陶鑫良教授现在自己也从事律师业务,经过多年的教学和实践,知识产权纠纷中呈现出无穷变化在他看来已经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尤其是在他得出中国与列强之间在这一领域里的战斗会越来越激烈的结论之后,“博士、硕士当然要大量增加,各种在职的短训也不能少。”

  陶鑫良特别提到日本,他的判断是,日本公司对于中国的全面开战或许不会等到中美两国完全休战的时刻。

  2002年,日本著名财经杂志《日经BP》发表了题为“战胜‘中国制造’的五张王牌”一文。王牌之一就是佳能公司创造的“依靠专利一枝独秀”战略。文章说:“如果完全占据某一市场的100%份额的话,会触犯反垄断法,但是如果这个份额是依靠600多项专利来保护的合法的市场份额,那么企业无疑就会获得铜墙铁壁。佳能确实因为在复印机产品上拥有了600多项专利而独享垄断利润。

  起步晚于发达国家让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向别人学习技术,但中国只拥有微不足道的专利数量并不全是因为创造力落后,事实上我们根本就没有专利战略。2002年,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的专利总量是283件,占其总量的0.2%,但是同期日本人却获得了36368件,占其总量的26.2%,即使中国台湾也获得了3%。

  对比的结果反映出的不仅是创造力的差距,还有在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方面的差距。

  如果我们把所有精力全都用于应付外国的指责和要求,一面努力达到其要求,一面竭力为自己辩护,我们终究不能摆脱被无限纠缠的窘境。

  在未来壮大自我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景川局长曾对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做过如下分析:目前,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一步步升高,发达国家竭尽全力将新的发明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在信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方面90%的专利都已经收归发达国家所有,今后,将有80%的国际贸易壁垒建筑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而发展中国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案件会比发达国家高出35倍以上。

  最近,中国商务部进行的一项实际调查亦分毫不差地证明了他的分析。

  胡适曾说,麻将里头有鬼。但是,既然已经上了牌桌,能够做的,就只有争取抓到好牌了。

  今年一月号的美国《财富》杂志载文--“2005年十大科技发展趋势”,在其中的第七条写到:出乎意料地,中国企业开始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列举了一个中国自己的软件公司遭遇盗版的事例之后,文章写道:美国的公司花费数十年的时间试图说服中国消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都没有取得大的成果。现在,由于有叶滨(被盗版的中国业主)这样的企业的大力支持,中国看起来终于接受了这一提议。当一个民族制造出本土的智力财产,保护知识产权突然就成为了可以接受的概念。

  这样简单地得出结论的方式是美国人幼稚习性的表现,但是我们乐意看到的结果。中国从根本上并不排斥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从始至终令人丧气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

  美国商会亚太事务委员会主席侯力威在接受本报书面采访时也写下相当打动人的语言,他说:“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欠缺阻碍了创新。毕竟,中国人比西方人早数百年发明了纸张、活字印刷、火药以及上百种东西。而英国的工业革命是从一部专利法的通过开始的。正是遵循着这部法律的传统,发明者拥有思想,也就是知识产权,而这就是他们发明的核心。当中国人相信对于思想的拥有需要得到尊重的时候,我们就能确信发明将开始蓬勃发展,抄袭别人的需要就会降低。”

  这同样是一个好的判断。只是,在离那个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路程的时候,中国不可能盼望有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激烈的争斗还将继续存在并且会不断升级。

  一时一地之得失已经不容我们过虑,中国必须学会在一个硝烟弥漫的空气中成长壮大自己,这不仅是民族利益的根本,更是获得民族尊严的根本所在。

  相关链接:“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将美国总统决定对外国“不公平贸易”采取报复的权力移交给了美国贸易代表,并增加了“强制性报复”的内容。“超级301条款”主要是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劳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特别301条款”是针对那些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这两项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并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4月30日前向国会提交有关报告。在向国会递交报告21天之内,美国贸易代表应根据《贸易法》的第302条(即通常所说的“301调查条款”),调查每一个优先考虑国家的每一项优先考虑的做法。

  301条款赋予美国贸易代表实行报复的很大的权力,但是要在总统的指示下执行。报复措施可能包括提高关税、规定进口配额、限制服务内容或收取服务费、退出贸易协议或其它适当的措施。如果根据301条款采取报复措施,这些措施可随时更改或终止,而且,如果4年后没有延长的话,它们就自动期满。

( 责任编辑:xiaobo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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