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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17日11:26 来源:[ 搜狐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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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释 义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4-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4-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4-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4-9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4-11

  七、运作安排 4-1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4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20

  十、基金收益分配 4-2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25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4-26

  十三、基金费用 4-27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0

  十六、禁止行为 4-32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2

  十八、违约责任 4-3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4-3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6

  二十一、其他事项 4-3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7

  释 义

  在本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本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指受托管协议约束,根据本托管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及/或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8、27层

  邮政编码:51800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338.65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89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应当给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足够的时间。划款指令发送后,发送人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是否收到指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不合法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基金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本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运作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信息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交易成交记录和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发数据进行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财产投资盈亏,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申购、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是否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免收申购费、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500份基金份额;但当账户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限制,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七)清算

  1、申购业务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2、赎回业务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最迟于T+2日上午将划款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立即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在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内。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且仍公告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且仍公告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仍公告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对象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本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参考成交价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并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4)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法律法规对差错处理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时间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其他依法必要公告的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公告披露并共同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第3、4、5、6、8款约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按照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三)基金费用的复核原则、程序及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费用的种类、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为复核基金费用的标准和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分别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累计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发现基金费用计算违反《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或发生计算差错的,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经确认后,及时更正,基金托管人给予协助配合。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解任的;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鹏华”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违约,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违约,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仅限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产生的未获实际授权);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负有追偿责任;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本托管协议终止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托管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中国农业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 责任编辑:姜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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