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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投资房地产近十年来的曲折经历,大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管理中一个罕见的个案。这个案例至少在政府公信力、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威以及法律的尊严等三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都形成了挑战。如果说“权”与“法”的较量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一个必须跨越的坎,那么,这个个案所反映的问题,远比这种现象要深刻的多。
就政府丧失公信力来看,损失重大。北京市外经贸委于2001年9月26日做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这个后来引起很大争议的627号文件,本身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失信的表现。正是由于这个文件的出台,以及后来北京市工商局批准新的合作公司的成立,才直接导致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利益受损。这就很容易使人们联想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组建合作公司时候的诚意。这中间,不管原合作方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分歧,有什么纠葛,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合理解决的,如果用这种方式,不仅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冲突。
就挑战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威来看,也是罕见的。值得指出的是,当原国家外经贸部作为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上级单位做出行政复议的正确决定(即2002年7月2日,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撤销了627号《批复》后,作为下级的北京市外经贸委迟迟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在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国家商务部明确提出履行职责的时间表后,依然如故,我行我素。这不能不使人想到这样的问题:中央政府在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权威,还是否成立?如果说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是单一制国家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那么,这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完全被搁置在了一边,这种公开对抗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行政行为,至少到目前,还是很少见的。因此,说这个个案使中央政府的权威受到挑战,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就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来看,也是明显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这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最终做出判决之前,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的决定依然是有效的,但北京市商务局仍然拒不执行。早在2002年北京二商集团就状告原国家外经贸委,几经周折,迟迟没有结果,当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执行的时间表后,法院匆忙做出判决,这就不能不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这中间法律是否被亵渎?法律的公正性究竟还有多少?(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
(本文编辑 王平)
(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