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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公司案是个惊动京城、拖延数年的大案。许多人迷惑:天子脚下竟有这等案件出现,香港投资方、北京投资方、原北京外经贸委、北京工商局、北京中级法院、外经贸部(商务部)、国务院办公厅等市场主体和重要政府部门机构相继卷入此案,可是结果却总像是混沌水,不给人以明朗的感觉。
在中国市场经济初期出现这样的事情,并不奇怪,这是因为中国的市场与法治目前处于初级水平。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上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做事经商都不讲规矩,不受法律约束。加上大家都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也没有法律意识,做事是习惯使然,只按照中国的人情世故、关系网络来做。再加之巨大的利益驱动,自然而然地就出现了嘉利来这种案例,应该说嘉利来案折射了我们国家现实中的市场水平、政府水平和法治水平。
从法律角度来看,嘉利来案实际上有三个关节点。第一,北京二商集团在转让嘉利来股权的时候想没想到它转让的是最大股东的股权?它有没有权利来转让这个股权,转让股权时是否应该经过某些法定的程序?
第二个关节点,无疑就是北京市外经贸委(商务局)对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行政复议裁定书的对抗。当北京市外经贸委核准确定转让香港嘉利来股权,而香港嘉利来就此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认定北京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无效,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并将该行政复议裁定和商务部诉讼到北京市法院,法院判决商务部败诉。问题是,在此案当中地方政府部门对抗中央政府部门的手法是利用本行政区所管辖的法院。因此,此类案件应否应由与本案诉讼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联的法院来审理,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第三个关节点,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初审期限应为三个月,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却拖延此案审理达一年之久,作为独立审理案件的法院,为什么这么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要拖延如此长的时间,而且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审限规定?意料中的判决让人怀疑其司法的独立性。个中内情,耐人寻味。
本案给人的启示是:其一,各个市场主体应依法经商,依合同办事,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在市场中更要与其他主体地位平等,不能享有特权;其二,政府部门应依法行政,政府部门不能在投资项目和商业交易中有自己的利益,其唯一的职责不是建设型的,而是服务管理型的;其三,对于涉及到跨部门,跨地域等多方利益的案件,要慎重确定管辖的法院。只有审理案件的法院与案件各方没有任何利害关联,法院作出来的裁定或判决才有可能更公正一些。(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