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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晚清变法时,一位十分精明的京畿道监察御史吴钫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中国古代社会由治而乱的原因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自然灾祸导致民穷财尽,二是讼狱不平导致司法黑暗。
吴御史进而提出,自然灾害可以通过丰年备足粮仓、灾时开仓赈民的方式化解。但司法黑暗却是一个大问题,没有什么好方法化解。他认为,中国的司法审判中,薄书、丁役、乡保等参与谋利者及环节众多,行政司法不分,拖延不绝,任意判案等严重存在,往往一案未终而家产荡尽,因此,建议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分立,以消除讼狱不平。
当我们在百年后的今天来分析嘉利来案的时候,吴御史“司法与行政分立论”虽然早已经成为现实,但诸如薄书、丁役、乡保一样的人等并没有消失,相反他们会以更为现代的手段大量地介入到司法之中,影响着正常的司法程序,干涉着百姓渴望的司法公正,造成新的讼狱不平,把一件件小事不断地闹大,经官动府,甚至上达中央。
从法理上看,司法活动的最大特征乃是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所处理的事项扭结着一个国家和社会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甚至外交的、民族的等等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司法必须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始终保持其不偏不倚、秉公持正的品格。
然而,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很容易使自己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这正是司法的脆弱性之所在。这种脆弱,既是像薄书、丁役、乡保一样的人干涉司法活动的原因,也是他们百般干涉司法的结果。
司法的最高目标是公正。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确保司法公正的最高目标是司法独立。原因很简单,司法就是裁判,而裁判必须中立。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运行中却是个十分复杂的大问题,其核心则是这个裁判作出判罚的依据是不是权威的、统一的和明示着的法律。舍此裁判,则是公平殆尽,“小事闹大”,风波乍起。据此裁判,则是公正尽显,“大事化小”,风平浪静。
所以,吴御史最后提出:“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我想,只要政府一方“专意爱民之实政”,法院一方“惟以法律为范围”,那么嘉利来纠纷自然也会风平浪尽。
维护司法公正是全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维护。当此之时,我们似乎更应该记住著名的柯克大法官所说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为了这朵艺术之花能够开放出绚烂的花朵,行政官员也好,社会公众也罢,我们惟一可以做的就是呵护着这朵艺术之花,作“护花使者”,而不要像那不懂医术的懒三一样,不断地向手术中的医生发号施令,做那隐名的“催花杀手”。(作者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后)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