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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事件进入我的视野,在于2004年《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相继报道的国洪起系列犯罪案件,并由此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其涉案金额之大、地域与行业分布之广、手段之隐蔽,令人震惊。有媒体指出,国洪起一伙人,凭借盗来的巨大财力为后盾,仰仗着威力巨大的社会关系网为其做保护伞,已经形成了一股“白领黑势力”。
实际上,国洪起许多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最为重要的就在于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了,但政府职能的转换仍然是十分缓慢;一些靠近公权力的人总是希望如何通过所掌握的权力来为己谋利,来转移或侵蚀国有或他人之资产。如果不把问题提高到这种认识上,就无法揭示出问题的实质,法律也只能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奥尔森指出,为什么一些国家经济能够走繁荣富强之路,而一些国家则不能,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这个国家是否有一个“市场扩展性政府”。而这个“市场扩展性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有三:一是个人产权清楚的界定及有效保护;二是必须保证市场的交易合约有效履行;三是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到掠夺。
比如,发生在北京的嘉利来公司的股权转让事件,在保护合约的有效履行、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到掠夺方面,北京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就存在着与市场逻辑和经济逻辑完全相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产生,并非是由于国洪起有多少能耐,也并非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素质或道德水平问题,也不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当事人利用这种职能界定不清或是用政府职权谋利,或是政府外的犯罪分子利用这种职能不清来掠夺他人财富。
嘉利来股权转让事件是国洪起系列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对于这样一个本来简单的事件,政府部门在该案件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是十分清楚的(保护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个人财产不被掠夺)。因为,1994年9月三方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三方自愿完成的合同,合同权利与义务也完全是由当事人三方来完成。合同的不完全性而导致的争议也应该是由合同当事人三方来协商解决。如果三方无法达成大家一致的协议也可能由第三者来仲裁,而不需要通过红头文件来修改与调整合同的。政府一旦进入具体合同纠纷中,是否能够保证合同履行及修改的公平公正性,仅从程序上来说就令人质疑了。
为什么北京市工商局强制要求北京几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撤销关于合作公司的原来的三份验资报告的声明,并把这强迫下做出的声明作为嘉利来公司没有出资的依据?为什么这声明一到手,北京市工商局随之就向合作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其实早就注资,只不过是人民币)?为什么这几份强制性出具的声明会成了北京市工商局与经贸委出具政府红头文件的主要依据?
这些完全和市场逻辑与经济逻辑相悖的东西都汇集到嘉利来事件中:如撤销一份合同当事人完全不知晓;出具的会计验资报告会由于政府部门强迫收回;新股权转让仅一纸便条就可以形成正式文件,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获得新合同的公司一获得合同就迫不及待地要把股权转让,而这合同在香港市场交易,即刻就一夜暴富;北京的审计机构拒绝对二商集团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等。
总之,对嘉利来事件的深刻反思,就得从政府职能的转变角度上来思考,就得让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为社会经济繁荣服务上来。同时,转变政府职能,还得对政府职能进行严格监督与问责,对那些敢于利用公权力来谋私者必须严查、严惩,不让这些人侥幸过关。(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