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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孙 轲
北京报道
3月19日,北京金台饭店,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下称“保险研究中心”)举行成立揭牌仪式。这个筹划了两年多的保险研究机构由中国保监会与中国社科院合作构建,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等多家部委支持。
同一天,“第二届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也在此召开,论坛的主题就是讨论和研究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的20个课题。
为了了解保险研究中心2005年的工作规划及课题进展情况,本报专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兼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扬。
研究成果直接递交国务院
《21世纪》:社科院是什么时候考虑成立保险研究中心的?
李扬:大概在两年前,我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同时产生了由社科院和保监会合作成立一个保险研究中心的想法。金融所在研究时发现,在国外,保险公司几乎是与商业银行并驾齐驱的金融机构。但在我国,保险业的规模和地位远不如银行业,它还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同时,保险业的研究力量也比较薄弱,我们长期从事金融研究,有一定的基础,应该尽早介入。
《21世纪》:与国内已有的保险研究机构相比,保险研究中心有什么优势,研究侧重于哪些方面?
李扬:现有的保险研究机构更多的倾向于学术研究,我们主要侧重研究金融中的保险和整个经济中的保险。在这方面我们有优势,可以利用社科院的其他研究力量,比如金融所、农村所、人口所等都可在需要时参与到课题组中。
作为与保监会合作成立的研究机构,可以更方便地吸引业界力量和国外机构参与,使研究成果符合国情,同时与国际形势接轨,并且,我们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递交到国务院,被决策当局者看到。
《21世纪》:保险研究中心的人员是怎样配置的?2005年,保险研究中心主要承担哪些工作?
李扬:在成立初期我们配备了5位研究人员,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和社科院常务副院长王洛林将同时出任理事长。
在中心揭牌以前,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刚刚完成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研究。2005年研究中心计划完成3-4个课题,目前已经确定的课题是“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计划中的还有“人口结构变动与保险”。另外,我们承接的保监会“十一五”规划的两个课题都在进行中,分别是保险业空间布局和人身险市场研究。我们的研究成果要求操作性强,不需太多修改就可直接推进。
“股东单边治理”缺陷
《21世纪》:在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你认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什么问题?
李扬:我国保险公司采用的都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职工”的四层单向权力架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单边治理”,股东处于权力顶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内部权力架构呈金字塔形。
这种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内部制衡和市场制衡,使得保险公司缺乏不断创新的能力和长期竞争力,还使得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差距有可能过分悬殊。
《21世纪》:那么,这种治理结构无法进行有效内部制衡和市场制衡的原因是什么?
李扬:有效的内部制衡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但在现代经济中,创新日益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创新过程中所包含的默会知识(即不能用语言表达的知识)既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也不可能为外部股东所理解,再加上企业大量的关键性现场知识也无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股东单边治理模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以安然事件为例。401-k计划(养老金计划)是美国员工福利计划的制度创新,人们只看到其好处,而没有看到潜在的危害——许多公司的401-k计划全部投资于本公司股票。安然公司规定雇员在50岁前不得出售该计划中的股票。而安然公司的高管人员在股东、职工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尚未理解或认知的时候牟取私利,置公司员工和股东于悲惨境地。
股东进行市场制衡的措施之一是,股东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声誉机制对职业经理进行挑选,但目前的研究表明,经理人市场本身就存在不完全性。
《21世纪》:“股东单边治理”给我国保险公司直接带来的不良后果是什么?
李扬: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当控股股东为私人企业时,内部人控制往往与家族企业现象结合在一起;当控股股东为国家时,内部人控制又与政企不分现象连在一起。与内部人控制并肩而行的是关键人模式,关键人独揽大权,并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
内部人控制和关键人模式使得高管人员能够轻易地控制和操纵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它们变成缺乏效力、徒具形式的“橡皮图章”。极易出现经理层过分在职消费、盲目投资、侵吞与掏空公司资产等不良行为。
《21世纪》:怎样弥补“股东单边治理”的缺陷?
李扬:通过对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我们发现了各国不同的弥补办法。比如美国依靠法律制度环境进行外部治理,德国、日本保险公司采用职工参与制,而相互制保险公司则是通过引入消费者治理弥补股东单边治理的缺陷。
《21世纪》:那么,改善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哪种办法比较合适?
李扬:改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只能走“利益相关者内部治理”的道路,使投资者、职工、经理层三方权力相互制衡,而不能提倡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监会拟出台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中,应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治理结构中承认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公司股东、也包括公司职工与消费者。
另外,可以通过试点逐步引入职工治理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应明确董事会代表股东、职工双方利益,对双方负责。同时要促进保险经理人市场的快速成长,建立全国性的保险经理人资信系统。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