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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谈几个意见。第一个意见,从民航赔偿额来看,应该说我们国家现在民事赔偿里面有两种东西,一个是国家有规定的赔偿限额,有的是国家没有规定的赔偿限额。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只要国家有明确的赔偿限额,大家一般按照赔偿限额的规定赔偿。这里面很重要的是它的规定效力,刚才李显冬教授提到这个问题,现在讨论的是93年国务院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效力涉及到行政法规,而法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过去医疗事故的赔偿办法,实践中由法律突破了,不按照医疗事故的办法,而按照民法通则,按照民事赔偿来考虑,《医疗事故的赔偿办法》是卫生部规定的,那只是一个规章,规章对于法院只是一个参考。《民航法》是法,93年国务院颁布的是法规,民航局的东西是主张,如果法律授权民航来做某些东西,做出一些规定经过国务院审查,这个赔偿能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的赔偿,依据每一个人的损失,今天复旦复华(600624)(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赔偿是多少,54人遇难,每一个人按照具体情况赔偿这样的做法比较难。为什么机动车、汽车里面没有这个规定?一个原因是由于情况的不同,航空一百人也好,四五十人也好,最高的高度危险,责任的刑事各个方面不言而喻,机动车情况很复杂,国家从来没有规定汽车压死人规定赔偿多少,这恐怕也不可想象。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对于航空当时所做出来的最高赔偿额应当视作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加强保护,而不是减弱保护。世界各国对于飞机失事所做的赔偿,从任何意义上来说原本的意思是加强保护,应该不低于这个标准,至少应该是这些,按道理是这样的。当初规定的七万是在任何一个领域里面都没有达到最高的,当时克拉玛依烧死这么多学生,杨振山教授去处理,代表克拉玛依油田,当时按照民航事故最高限额七万来赔,在当时认为是最高标准,当然现在来说这是不是最高标准?矿工都赔了20万。
从现在的情况来说,这样的规定当初的意图是把民航看作是一切赔偿里面给人造成的损害最大,而且赔偿额最高。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第二个问题显然限额是很不合理的,93年到现在12年期间,我们国家对于人权的加强,对于人权的保障,对于人的生命价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如果我们拿改革开放之后刚死了一个人和现在来比,过去光考虑人,现在还要考虑抚养家庭等等,从这方面来说我们应该很好呼吁。一个是加快出台赔偿的标准,而且我们还需要真正从保护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价值给与赔偿。我们跟国际比较起来看相差太多,我们国家参加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设国际公约只是涉外案件,或者外国人,在民航空难上如果坐了外国人赔偿绝对不是七万。国际航线所赔偿和国内航线所赔偿相差很大,这个对中国人也是一个很大的讽刺,急切呼吁修改,现在的通货膨胀、收入增长的比例这些因素都要考虑,而且还要考虑到原来规定的七万是什么样的标准。
从世界趋势来看,国际公约里面无非是华夏公约蒙特利尔,我曾经在飞机上碰到西南航空公司法律部部长,他到温州去处理一个事故,在飞机上和我谈到,国际公约已经是突破了,虽然规定了最低是十多万美元,很多地方都有个别突破。如果帕瓦罗蒂坐在飞机上死了,是不是按照蒙特利尔国际公约来赔?还不够一场演唱会的钱。以某种特殊身份提出来,现在国际上已经突破了底限,如果某些特别情况,人家确实有特殊身份非常明显的不合理很低的时候,也可以以更公平合理来要求,当然现在在中国还没有。我们看法院的判决,法院能不能敢于突破,按照民法通则,这样的赔偿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自己平常的收入、自己平常的东西是不是能够作为特别来区别对待,当然这个难度还特别大。
能不能立法很难说,立法到法院恐怕法院也不会受理,如果没有宪法,我们的政府机构很难说,具体行为都没有,抽象行为更难说。按照我本人是很同情陈苏阳先生的不幸失事,现在的赔偿是比较低的,呼吁有关部门特别是民航总局应该加快制定赔偿的具体金额,而且需要大大提高赔偿金额,这已经不是一次呼吁了,以此作为类似事件的教训,使以后再发生空难事故的时候,这就跟矿难事故一样。矿难事故最典型,前没多久死一个工人赔多少,这次国务院说了赔20万明显提高了。矿工的生命价值大大提高,以后再赔偿的话不能少于20万,各方面呼吁重视,空难应该是高于矿难,空难赔偿应该大大高于矿难,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谁都认为空难事故的赔偿应该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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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