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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杜新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
国际变化比较大,大家知道以前29年华沙公约体系,以前还是限额赔偿,99年有一个很大的变化,99年重新搞了一个全新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今年2月28号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公约,等于从2月28号中国正式加入这个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前面公约的一个延续,因为它变化非常大,改变了很多的法律制度 ,要求所有的缔约国重新批准,我们国家在2月28号做了批准。这个公约有几个比较大的变化,一个变化是责任上来讲,现在引进一种双梯度的东西,就是双重责任制。第一梯度一旦有了空难肯定要赔相当于一百多万人民币的特别赔偿。第二梯度根据情况可以再去请求可以比它再高,还有一个变化就是无限额,我们国家130号令有一个限额,最高限不能超过七万,加大承运人的责任,对弱者保护。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还有一个管辖权,以前就是四个管辖权,只能在四个国家,现在增加了一个。等于受害的一方可以在自己的所在地住所地去索赔,以前都是按照承运人的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从这些变化来讲,发展趋势来讲非常非常明确,而且中国现在态度非常明显,我们现在已经很明确加入这个公约了,这个公约肯定要适用于中国。它的这些变化对中国国内的立法有没有影响?影响还是非常大的,但是不可能直接说国内的法律一定要去做一个改变,但是整体的影响来讲实际绝对不能忽视。中国参加公约了,也就是说在国际航运来讲肯定是用我们的公约,法律规定很明确,国内公约和国内法不一致的时候,赔偿的时候按照国际公约。
只要有涉外因素,肯定要赔,涉外因素也是扩大解释,以前理解的涉外因素民航概念上国航班机上是美国人、日本人,主体是国外人,肯定要按照国际公约来赔120多万人民币,但是中国人只赔七万人。承运人可能走国际航线,这次公约上强调你是一种国际的营运,甚至你不是自己,但是你是一个跨国界的飞机租赁,都有可能把它扩大成涉外性。如果这么解释的话,那范围就广了,有可能会涉及到承运人本身,在国际有很多很多的办事处,可能就是一个涉外的,对中国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签署这个公约的国家应该考虑怎么去接轨的问题,逐渐来对国内法做一些修改。像这个案子倒是一个契机,是一个理由,国际上的变化,我们国家因为法律来看,一个是国务院130号命令还有航空法里面的一句话,这个法规应该适用,但是具体上来讲还是应该有一些自由裁量的东西考虑。在打诉讼的时候,这一块是可以陈述的理由。行政法这块,我不是搞行政法的,不是特别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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