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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
我谈四点意见。关于法律规则的问题,法律效力的问题,这个案子是非常有意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法理的问题、行政法的问题、民法的问题、司法的问题,这个案子不仅仅是对陈苏阳家属本身有很大的意义,更重要的可能对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完善法制建设,特别是关于完善航空赔偿法律责任立法方面的建设更为重要。航空法第128条要求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法律授权条款。这个法律授权条款带有非常特定的义务性,刚才江平教授说,不仅仅是法律机关授予它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它一个义务,为了保证航空法的实施,有这个义务,有双重性质。这个条款非常明显,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没有履行这个义务,毫无疑问航空法已经实施十年了,民航总局没有履行全国人大赋予它的法律义务,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没有履行它的责任,是严重的失职。
民用航空法96年颁布,这之前国务院赔偿暂行规定效力问题,我们国家的现实状况是比较复杂的,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新法律颁布以前的法律法规效力问题,很多案件都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的做法,一个法律颁布以后,比如宪法颁布以后,有一些涉及到国家制度性的规定,公民权利方面的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应该按照宪法做新的规定和调整,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国家由于法律建设的落后,缺少维护审查机制,这种情况同时存在。
一个法律颁布以后,按说和这个新的法律效力符合的情况下有效,不符合的情况下过去那些法律应该是没有效的,实际上我们国家这个情况没有很好地解决。做法上是这样,比如我们改革开放以后98年颁布宪法,整个法律限制有新的调整,这以后从81年开始要求国务院部门对所有的法律进行一次清理。涉及到过去的法律有一个明确的交代,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决定,对新的法律精神审查一遍,哪个是有效的,哪个是无效的。
关于57年、58年颁布的行政干部任免条例,任免条例跟宪法精神相吻合,每一级政府行政首长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它罢免的,上级可以撤销下级的行政首长,罢免海南省长就是使用这个条款。清理法规的时候爱一个宣布,以前的条款是有效的,这样来推论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旧的规定跟新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时候,除非宣布以前法律是有效的,从法律推断和法律制度来讲,过去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96年以后法律明确规定,不是国务院规定,而是民航总局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一个航空法,由于有一个总的原则,有人大规定之后,具体细则授权国家民航总局规定。我个人认为如果从适用法律角度来讲,那个法律是没有效的。
任何一个新法律颁布之后,过去的旧法律法规应该有一个明确公告是否有效,如果没有公告,跟新法律抵触的情况下,旧法律没有效。虽然没有明确的宣告是无效的,但是根据法律精神原则来讲应该是无效的,从法律解释是非常复杂的事情,要不然我们国家法律混乱的局面无法解决,促使有关立法机关,有关被授权机关尽快完善。这个原则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解释原则。
民航的责任问题,民航没有制订关于赔偿责任的实施办法的责任问题。刚才有专家认为到底是一个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我个人判断是一个具体行为。就立法行为来讲肯定是具体行为,但是就你这个行为来讲,这是一个具体行为。就立法本身这个行为是具体行为,立法行为里面还可以分政治行为和行政行为,如果是人大的立法是一个具体行为,但是它是一个政治行为,你是无法要求强制它是不是法院机关来立法。代理机构是名义机构,由名义集合,要不要立法?具体的行为里面是一个政治行为,法院无法裁决一个政治行为,具体行为里面是一个行政职责行为。行政职责行为是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变成非常具体的行为。国外议会立法是政治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不是一个立法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不过是授权的行政决策行为,不是立法行为。民航还是没有履行行政决策的义务,我们没有这样的案例,但是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做这个。
最近国土资源部无锡市民告国土资源部这个案子,国土资源部不受理,北京市中院判决国土资源部败诉。这个相当于一个模糊地带。民航是有责任,没有尽到行政的义务,不是一个立法行为,不是一个政治行为,这个领域里面是比较难的。民航的责任问题是非常明确的,应该履行这样的义务,可以由司法强制执行。
关于法律的适用,从立法精神来讲适用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刚才说了如果我们按照前面讲的原则,只能是93年国务院的规定是没有效的,2003年河南李慧娟那个案件用国家的种子法和河南省种子管理办法,河南省种子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的种子价格有一个国家指导价格,根本种子法规定没有这个,取消了政府指导价。这样的事情很多很多,那个规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如果不这样解决问题的话,我们国家的法律很乱。
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国家认定93年国务院的赔偿办法跟航空法适用以后没有效,没有法律适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或者是适用司法解释。我认为适用民法通则,如果最高法院有具体的解释,可以适用这个解释。我们讨论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个讨论能够发出一些呼吁,能够推动我们国家更高层次关于法律的混乱现状,明确一些法律适用的原则。多长时间半年还是一年应该制订新法,这样迫使立法机关进一步授权立法,我们国家的限制是没有监督,授权之后没有时间的规定,没有责任了。我们确立这样的原则是非常有效的,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履行全国人大授予的职责,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失职行为,我们应该在政治上的高度来认识。特别我们国家当前以人为本,宪法规定保障人权,我们国家有关部门没有与时俱进,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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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