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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励弘: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政策分析
  时间:2005年03月29日17:16      作者:郭励弘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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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绩效评估

  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金融政策,主要是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一)风险投资

  自1997年以来兴起的风险投资热,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动员、宣传效果,也取得了很多实绩。

  但是从2001年开始步入调整阶段至今,全国风险投资发展仍处于相对停滞阶段。首先,风险投资机构大幅度缩减,2003年可统计的样本由2002年的296家下降为233家;有很多机构退出了风险投资行业,有些机构正准备退出。风险投资的重点地区——北京,大约有1/3的机构明确表示不再从事创投行业,或者正在转向其它业务。其次,风险资本的总量出现大幅度的缩水。2003年风险投资的总量从2002年的580多亿元下降到500亿元,缩水了80多亿。

  总体来看,由于制度的欠缺和扭曲,风险资本仍在蹒跚前行。

  1、风险资本定位的扭曲

  2001年,人行非银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认为私募基金有7000亿元的规模。它是依据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五类公司所作的样本调查得出的,这五类公司的名称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财务顾问”。既然已经获得工商注册,其合法地位似乎已属无疑,其实不然。《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认为:“私募基金应该属于金融机构范畴,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只能算作工商企业,不是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设立的各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都是按现行的公司法设立的,他们就是公司而不是基金,最多只能说他们是按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

  这就是现实。私募基金,连同其中的风险资本,尽管是玩钱的,但是并未获批于金融监管部门;明明是金融资本,却只能以工商资本的名义注册;虽然归类于工商企业,但实实在在是在玩钱,而且唯有玩钱才有存在的必要。

  认真追究起来,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也不能说是按《公司法》设立的。这是因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真正经过国务院审批的风险投资公司迄今只有一家,那就是已于1998年关闭的中创公司。有些地方(例如北京)的工商部门严格要求风险投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50%,这倒真正是按工商企业和《公司法》来处理。只是苦了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另一半资本不知用于何处。

  2、风险资本称谓的扭曲

  风险基金的募集和风险资本的运作原本是两个层面上的事情,但是由于不可能获批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所以地方政府大多以合二而一的方式来开展风险投资,也就是以独资或合资形式直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有些地方政府认识到由政府亲自操作风险投资必将是低效率的,有必要分离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表明所有权而并不实际操作的风险资本以什么名义存在?答案是:仍然只能从称谓的扭曲寻求出路。

  以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国外做法,不直接与项目企业发生关系,而是把资金交给专业管理公司,委托他们投资、管理和套现,成功退出后所得利润大家分成。创投公司的资金全部交给银行等资金托管机构,由他们拨给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并根据指令向创业企业注入投资资金。创投公司与管理公司是利益捆绑关系,一方面每年给他们相当可观的管理费,另一方面采用利益激励,扶持创业企业成功后所得利润的30%分给管理公司,而美国一般只有20% 。

  很明显,在这一构架之下,所谓“创投公司”,只不过相当于国外的风险基金。“公司”的全部内容只是一个帐户,其“工作人员”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官员或事业单位成员,薪酬出自皇粮而非基金的业绩。采用这种上海模式的还有其他一些政府出资的风险资本。

  总之,囿于金融管制,不得不把各类“风险基金”的称谓扭曲为“创投公司”。

  3、风险资本运营的扭曲

  名为“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实则是私募基金,这是一种扭曲。名为“风险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却不是风险投资,这也是一种扭曲。

  早在2000年底,浙江风险投资机构就达27家,风险资金突破20亿,其中有5亿左右来自省财政。但是,这些资本主要不是投向高技术企业,而是投入股市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即摇签儿;主要赢利途径也是摇签儿。根据资料,浙江有12亿以上的风险资本流入股市一级市场。

  摇签儿毕竟还是公开发行以后的事情。能够比摇签儿更早一步投机一级市场的,当然就是享有保荐人资格、承销即将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劵公司、投资银行了。前些年“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不断,创业板股市低门槛、全流通的特点带来了巨大的盈利预期,导致劵商(连同其托管资金)、其他企业和机构的资本蜂拥进入包装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以获得原始股。虽然无法确知已经有多少资本注入这些企业,但是这是一次最集中的风险投资则当属无疑,

  如同浙江省那样,风险投资机构不是去驾驭风险、入股创业企业,而是热衷于摇签儿,这反映出操作中的若干扭曲,不可不鉴。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有许多风险投资机构恐怕名不符实,只不过是借“风险投资”为由而拉起来的一般性的私募基金。网络泡沫兴起之前的长时期内,美国风险投资获得回报的平均时差是5~7年;现在国内的许多“风险投资”机构,一是股东从缴付资本金之日起就要求年回报率不低于10%,二是老板和马仔之间对人吃马嚼费用没有章程约定,三是经理人员还没有进入项目就抱怨缺少退出通道。这些观念和操作问题都说明,真正志在风险投资的机构和资本并不多。

  4、艰难的制度建设

  为了推进风险投资的制度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努力。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态度更积极一些,这首先是因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地域上相对集中的特点,所涉地方政府寄予了更多的期望。

  制度建设的难点倒不在于无中生有,填补空白,拾遗补缺;最难之处是要纠正经济运行中已成固癖的扭曲,还要防止出现新的扭曲。即如科技部等七部委局1999年推出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把风险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说成是“战略投资”(实为财务投资),把风险投资公司说成是“非金融性企业”(实为金融性企业),就是在制造新的扭曲。

  (二)“中小企业板”

  为了筹建“创业板市场”,深圳从2000年9月起停发新股。本地市场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已被闲置和浪费,股市资金配置迅速向上交所倾斜,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着急。当初以大笔资金投入高技术企业,满以为短期内就可借“创业板市场”实现退出,没想到上市前套牢比股市上套牢更加无可奈何,机构投资者着急。为了活跃市场,为了解套,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或“促进高技术企业融资”,为了“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为了……,三年多来时而“创业板”时而“中小企业板”雷声不断。

  2004年6月深圳“中小企业板”终于开张。对它的意义不必多加渲染,重发新股、机构解套而已,与高技术产业基本没有关系。

  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入市标准只能遵从《公司法》,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以上,不可能与其他上市公司有所差别,充其量是构成小盘股板块。“板块”绝对不是新兴股票市场,从各种角度把上市公司分成各类板块的统计分析早已有之。更何况,小企业的标准是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根本不可能达到上市标准,称作“中小企业板”实有欺世盗名之嫌。

  (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自1998年年底以来,各地设立的从事技术产权交易的机构已达数十家,但经营状况大多不佳。在同类机构中,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最为突出,自成立以来,一直呈蓬勃发展势头。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本质上是资本交易市场而不是技术交易市场。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成效突出的原因之一,就是将交易所准确定位于资本市场,并以此为中心,将技术、政策等资源整合起来。

  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是在市场条件欠缺的前提下设立和运作的。受外部条件的限制,难以按照规范资本市场的规则运作。这些限制条件突出表现在:金融管制严格,难以私募设立股份公司;不得从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不许进行标准化的连续交易;市场主体缺乏自律,信用水平不高,机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政府部门间信息封锁等等。在这种现实条件下,要想建成类似国外发达的小额资本市场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1、进展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2、问题

  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有些民营担保公司也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三是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难以开展担保业务。

  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五是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帐,拖垮担保机构。

  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3、典型模式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小规模、功能单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下面是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模式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

  模式三:分层次再担保;

  模式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

  4、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政府信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只是一次性少量投入,而且规模较小,因此,即便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缺乏信誉,担保规模不可能做大。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提供贷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保基金规模过小,没有补偿机制。目前,有些地区政府已经或正在改革,如北京市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了财政担保基金补偿机制。

  (五)总体评估

  适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必须植根于市场经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到市场艰难转轨的时期,不能抛开这个基本前提,就高新金融谈高新金融。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球经济,境外产品和国际资本对本土经济的压力日益加大,加入WTO后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经济转轨和体制改革困阻重重,产业发展面临的金融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改革落后于开放,金融建设落后于实际需求,使得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一些传统的产业渐趋萎缩,一些新兴的产业难以形成规模。

  应该看到,即使是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金融制度的差距。例如,欧洲和日本的常规投资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风险投资方面则远远落后于美国,这说明高技术产业的金融服务确实存在特殊的机制,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才能形成这些机制。 因此近几年各国政府都在以美国为借鉴,加强有关制度建设,鼓励风险金融的形成和发展。

  对于我国来说,市场经济的金融制度远远没有成为“当然”的制度,而是经过20余年探索仅仅初窥门径,尚未登堂入室。我们面临的任务可以概括为:要在常规投资严重失序的背景下,建立风险投资的机制;要在股票市场远不规范的条件下,建立针对创业资本的市场环境;要在金融严重压抑的情况下,为高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制度欠缺的严重性和制度建设的艰巨性,都是可以想见而难以测度的。

  二、与台湾相比的主要问题

  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是台湾岛内最大的产业公会,目前有4200会员,涵盖电脑资讯、网络、半导体、光电、通讯、电子零部件、重电、3C家电等20多种高科技产业。2001年,电机电子及相关上下游行业的工业产值占台湾的49.3%,出口占47.9%,笔记本电脑、监视器、主机板等18种产品的销量占世界第一(岛内外合计)。电电公会的会员自1989年开始到大陆投资,目前已设立工厂5000多家,成为台商赴大陆投资最多的行业之一,生产规模及竞争实力已达国际水准。

  大陆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的 80% 出于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而台商生产的电脑资讯及周边产品占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东莞和长三角两大IT 产业基地都是台商打造的。因此,与台湾高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进行对比,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一)债务资金融通

  1、高技术企业的资本组织形态

  台湾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到:在高技术企业最活跃的领域——制造业,初创时期的企业都首选独资形式,其后依次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最少。

  表1 中小企业组织形态

   1990 1995 1998

  制造业全部企业家数 (家) 157965 157187 148990

  其中 股份有限公司 (%) 17.33 21.17 21.59

  有限公司 (%) 27.84 31.53 33.15

  合伙 (%) 1.10 1.08 1.12

  独资 (%) 53.51 46.09 43.98

  其他 (%) 0.22 0.13 0.16

  高技术企业在创设之初选择独资、合伙等组织形态,对于债务资金的融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无限责任的企业结构使得资金、资产得以在个人、家庭、企业之间无障碍地变换。台湾的经验表明:

  第一,高技术企业初期的投资资金,除个人的储蓄与家人的提供为主要源外,寻求亲戚朋友的借款援助与民间标会者也不在少数。

  第二,向银行借钱必须提出足额的担保品,除少数能获得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保证外,大部分企业系以负责人自己的土地与房屋作为抵押品,而这些土地与房屋中,有些是经营企业赚到钱后所购买的。

  第三,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多仰仗的融资渠道,是向信用社借款。至少截至1992年,《合作社法》仍规定“法人仅得为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合作社社员,但其法人以非营利为限”,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不能以法人名义与信用合作社往来。但事实上,独资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自不妨向信用社告贷。而且,中小企业可透过其负责人、经理或股东以私人名义入社,造成贷款之实。

  所以,企业形态与金融形态是有匹配关系的。如果是有限公司,这些资金渠道就都不通了。

  对比——

  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是按照资本权属以及资本的组织形式来安排的。资本的组织形式是个很基本的问题,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所有制情结”的干扰,使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很晚,迟至 1994年才出台《公司法》,其后是《合伙企业法》(1997年),最后是《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仅从与各国大相径庭的法律出台顺序也可以看出,制度建设有着鲜明的转轨特征。

  无论是在文件中还是在宣传上,我们都需要走出“现代企业制度”的误区。“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学界为了推进国企改革改制而提炼的一个概括用语,专指适合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国际上没有这样一个称谓。但是多年以来影响所及,使得人们不管干什么行业,企业不管处于什么阶段,都以公司制为首选,似乎其他企业制度都是古代的,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台湾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分布说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高技术企业初创阶段主要的产权组织形式都是独资。中国人习惯于家庭经营,因此合伙制很少,若在国外则合伙制的比例更高一些;例如1977年美国的近1500万家企业中,1135万家是独资,115万家是合伙。著名的微软公司在1975年起家就是合伙制企业,比尔·盖茨占股60%,保罗·艾伦占股40%。

  2、政策性措施

  台湾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经济部”为政策制定机构,“中小企业处”为专责辅导行政机构,分别建立融资、生产技术、市场行销及经营管理等四项辅导体系。其中,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包括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此外,当局还为中小企业组织专案贷款。

  所有这些政策性措施的受益对象,当然包括高技术中小企业在内。

  (1)中小企业专业银行

  1976年起,台湾省公、民营之合会储蓄公司陆续改制成中小企业银行。 截至1990年底,中小企业银行共有总行8家,分行274家,办事处68家,合计350家,其分支机构遍布各县市。中小企业银行的运营须符合关于“中型企业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小型企业不得低于40%,办理中、长期放款之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收定期存款总余额。……”的规定。

  自1992年15家新的民营银行加入营业后,台湾地区金融体系更趋向激烈的竞争,而中小企银在资本额、营业区域、业务范围与资金运用等方面受到法令的规范,先天上便无法与一般银行处于公平的地位竞争,因而从1998年纷纷改制为商业银行。当然,改制后的银行不再受到对中小企业放款总额不得低于70%的限制。

  对比——

  大陆没有中小企业银行。尽管曾经有过类似建议,但是一来银行系统基本上仍然是政府垄断,再新添一家政府的银行并不符合改革大趋势;二来台湾经验表明,只有政策性的资金投向限制,没有政策性的资金来源补充,是难以永续发展的。所以,目前阶段没有必要考虑中小企业银行或“科技银行”的设立问题。

  (2)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1974年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经核准设立,并完成财团法人登记。截至1990年止,基金计获捐助82.3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各级政府计捐助60.1亿元,金融机构计捐助22.2亿元;另历年之累积结余计16.25亿元,以上合计净值约98.6亿元。

  至1989年,每月承保金额已成长至65亿左右。据统计,信保基金从1974年至1990年共对中小企业提供6650亿元的担保,因而协助中小企业自金融机构获得融资8326亿元。全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5% 左右是通过信保基金的信用保证。以1990年信保基金的净值98亿来说,每年能有将近800亿的保证业绩,不可谓成效不彰。所以研究者认为,在整个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中,保证的重要性绝不下于融资。

  对比——

  大陆的信保体系比台湾晚建立24年,业绩和增长性不如台湾是情有可原的。关键问题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

  (3)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

  出于政策性考虑,以及认识到中小企业乃促进工业升级、再创经济奇迹所不可或缺之因素,台湾七家省属行库乃奉核准,共同捐资,于1982年7月成立“财团法人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推动辅导工作。其辅导宗旨为:“配合政府积极辅导中小企业之政策,选择策略性及具有发展潜力之中小企业,予以综合辅导并协助其融资。”

  由于一般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健全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知识,成为营运上最主要的障碍,因此该中心业务范围乃扩及财务管理辅导,积极协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改善财务结构,强化经营素质,并在辅导范围方面扩及一般中小企业,不再以省属行库客户为限。

  对比——

  对高技术中小企业开展财务和金融辅导是很有必要的。大陆在各类孵化器里有相似的服务内容,但多为有偿服务,不像台湾那样属政策性免费服务。

  (4)专案贷款

  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当局核拨专款,指定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为公营银行)办理低利贷款,这就是专案贷款。自1983年至1989年,计有33宗专案贷款。每个专案持续的时间不等,发放的金额已计入各银行贷款,没有专门统计。

  与高技术产业有关的专案包括策略性工业贷款、促进自动化或电脑化贷款、青年创业贷款等。专案贷款有如下特点。第一,由于掺有财政性资金(如开发基金)及海外捐助,所以利率能够低于一般商业利率。也有的是规定公营银行必须执行,无利率优惠。第二,均属中长期贷款,有些且有宽限期。第三,项目由银行审核,呆帐责任也由银行承担,但大多透过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保证。

  对比——

  大陆的星火计划始自1986年,火炬计划始自1988年,技术创新基金始自1999年。这些计划或基金都以财政性资金推动了面向中小科技企业的贷款。所以大陆的专案贷款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项目受益面,都比台湾要大得多。

  3、基层金融

  基层金融对于高技术企业的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中,合会储蓄公司(1976年起改制为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负责基层金融资金的周转。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地下金融也可视为基层金融的一个组成部份。

  (1)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乃根据自有、自营与自享原则,调节基层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台湾省合作金库为合作金融的中心机构,随时收受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过剩资金,并配合其资金需要,适时提供融资,而且受央行委托办理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工作。1992年1月,在货币性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中,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信用部占有9.2%(中小企业银行占有8.2%)。

  作为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在1990年底,信用社和农渔会的分支机构共1517个,是一般银行的2.1倍,更是中小企业银行的5.4倍,可见它分布之广,支撑面之大。

  从市场占有率来看,自1981年至1990年,基层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比例从29.9%上升至36.5%,放款比例则从19.5%上升至28.0%。而在基层金融机构中,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占有放款额的65%。

  对比——

  大陆没有“合作制”的企业制度。无论农信社还是城信社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都成了基层政府配置资源的工具,因此对初创的高技术企业没有多大助益,而且坏账累累。

  (2)金融双元性

  所谓双元性金融体系,乃是“正式”与“非正式”金融体系并存的现象;后者又俗称“地下金融”或“民间借贷市场”。

  无组织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家庭、非金融机构之一般企业、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其交易型态有信用借贷、质押借贷、远期支票借款、存放厂商(如员工存款)、民间互助会(标会)、融资性租赁与分期付款等方式。

  当局方面认为无组织金融的弊病较多,总想“规范”、“引导”,但是民间金融仍然长盛不衰。除市场确有需求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起着均富、转移支付的作用,使资金供应者也能和企业家共享高技术企业高速成长的果实。民间放贷利率要远高于其机会成本——存款利率,从1964到1994三十年间的年利差,都在11.5~18.1个百分点区间。

  对比——

  台湾对民间借贷市场并不打击,而是允许其存在。大陆总体上是要严历打击的,但实际上掌控权在地方政府手中,例如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就非常活跃。

  (二)权益资本融通

  自有资金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累积盈余等。自有资金越多,企业的财务越稳健。但是台湾高技术中小企业和其他国家与地区一样,获取权益资本一般来说比获得债务资金更困难,在获利能力上也远不如大企业,因此公积或盈余累积有限。表现为第一,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都低于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大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都高于中小企业。第二,大企业外借资金的比重逐年降低,而中小企业的情形恰好相反,逐年提升,使得大、中小企业外借资金比重的差距提高到15个百分点。

  尽管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要单薄一些,但是台湾权益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的开放度相当高,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可以私募或公募股本,中小企业的股票也有交易市场。

  1、股票发行制度

  台湾的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如下。

  (1)股票发行门槛

  按最近一次(2001年12月)“经济部”公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就汽车业以外的制造业而言只要新台币1百万元(合人民币25万元),远低于中小企业所定义的8千万元最高实收资本额。汽车制造业的最低资本额则为1亿元。因此,许多高技术中小企业都有资格申请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底,台湾计有股份有限公司159076家。

  对比——

  市场经济体制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募股本(公开发行)、股票公开交易(挂牌上市),是三件不同的事情,有前后顺序但未必亦步亦趋。以比利时为例,凡股份制企业都发行股票,但是股票上市的公司仅157家,不到股份公司总数的千分之一。而在我们的体制之下,存在着一个事实上的连等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发行股票 = 股票挂牌上市

  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门槛是人民币1000万元,大量高技术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工业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仅5700家。

  (2)股票私募与公募

  股票的发行可能是不公开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前者面向特定人,后者面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股份有限公司若要公开发行股票,须向“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并不难,关键是后续动作不可违法。在台湾不讲IPO(首次公开发行),只讲公开发行。

  凡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申请公开发行,也就是说公开发行无下限门槛。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有上限强制。过去的规定是实收资本达2亿新台币的公司就强制其公开发行,自2001年起放宽限定,把强制公开发行的门槛提高到5亿新台币;结果,许多已不得不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资本额超过2亿)又都撤销申请(不足5亿)。这说明企业未必愿意提高透明度。

  目前,台湾公开发行的公司有约1600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仅占1%。

  对比——

  在大陆,只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发起设立”即私募,但是设立就是为了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就是上市,只差在证监会这一道手续。

  (3)股票上市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的上市上柜,也有的没有上市上柜。也就是说,公开发行与上市没有必然的联系。在1996年的1571家公开发行公司中,上市382家,上柜91家,合占30.1%;申报辅导上市320家,申报辅导上柜226家,合占34.8 %;未申请上市上柜的552家,占35.1%。

  对比——

  在大陆,当然还是连等式起作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发行股票 = 股票挂牌上市

  总之在台湾,资本额25 万元人民币就可发行股票,股票多为私募、极少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也未必上市上柜。这些市场经济规则对高技术产业发展不可或缺,但恐怕大陆人士听来比较陌生。

  2、股票市场

  台湾的股票市场分为4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公司制的台湾证券交易所,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不允许场外交易,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合人民币1.5亿元以上。

  第二层次是财团法人制的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竞价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上柜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合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柜台买卖中心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类股票,这是为中小企业、新兴及重要产业尽早进入资本市场而专设的板块,即TIGER(台湾创新成长企业类股),至2002年7月底计有14只。

  对高技术中小企业融资更具普遍意义的,是第三层次的兴柜市场和第四层次的盘商市场。

  (1)兴柜市场

  表2 公开市场进入标准(2002年7月)

  项 目 兴 柜 上 柜 上 市

  1、辅导期限 公开发行后已申请辅导契约 公开发行后经推荐证券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公开发行后经承销商至少辅导十二个月。

  2、设立年限 无规定 设立满三年。 设立满五年。

  3、资本额 无规定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第二类股票5千万元以上)。 实收资本额新台币六亿元以上。

  4、获利能力(百分比乃指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比率) 无规定 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或最近二年度均达2%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一)最近二年度均达6%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达6%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二)最近五年度平均均达3%以上。(科技事业不受此限)

  股权分散 记名股东人数 无规定 无规定 一千人以上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人数 三百人以上 不少于五百人

   持有一千股至五万股之记名股东之持股情形 1、占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或2、逾五百万股。 1、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2、逾一千万股。

  6、不宜上市上柜条款 无规定 计13项规定

  未上市(柜)的股票是通过盘商中介交易,当局认为这种交易弊端丛生。为给未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的股票一个合法、安全、透明的交易市场, 2002年2月1日兴柜股票正式挂牌,兴柜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就是在自营商营业处所议价。至2002年6月底共有102只股票,多为电子、生物等新兴产业,开业半年中每日平均成交1.03亿元新台币。

  台湾的三个股票市场之间没有竞争或并列的意味,而是形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垂直分工模式。表2反映了兴柜、上柜、上市三种股票的进入标准。

  主管部门和市场人士都希望(或强迫)出现这样的局面:凡是交易的股票必须是公开发行的股票;目前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必须上兴柜或上柜或上市;将来要上市上柜的股票必须先上兴柜。所以,现在兴柜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没有门槛,昨天与保荐人签约辅导,今天就可申请上兴柜,一周后就可挂牌。从2003年起又实行两项新规定:第一,凡经券商辅导已满2年的公开发行公司,必须强迫在兴柜挂牌。第二,凡申请上市上柜的公司,必须先在兴柜市场挂牌交易满三个月。

  如果一种彻底的垂直分工确实实现,那么公开发行也就意味着公开交易,IPO出现了。兴柜——上柜——上市成为一条龙作业,对公司来说辅导期、成长期、资本额积累等同时并进,除少数跳级生外都按小学——中学——大学的顺序完成学业。对券商、投资人来说在每个阶段各有其风险和收益,资金分流渠道增加。对主管部门来说,中小学开除的学生多一些大学生的素质就更高,社会风险也较小。

  (2)盘商市场

  盘商,是专门从事未上市(柜)股票交易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综合前述内容可以看出,还有相当一部份股票、股权是不能在证交所和柜台买卖中心交易的,但是未必不需要交易。若以企业组织形式为序,这些潜在的出售方包括以下各类公司的持股人。

  第一,已经公开发行但未上市上柜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额无上限;可能 未申请上市上柜,也可能已进入辅导期。

  第二,尚未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额上限是5亿元新台币。

  第三,所有有限公司。其股东持有的不是股票,是股单。

  第四,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

  所有这些潜在的供应中,只有一部分能够变为现实的出售;所有这些现实的出售中,又只有一部分需要中介。但就是这一部分的一部分,也尽够维持一个不俗的盘商市场了。毕竟,至2002年7月台湾只有1092家上市上柜公司,却有42.2万家有限公司和15.9万家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996年底止,所谓地下盘商约有200余家。这些盘商可分成四类: 一是1990年以前营业至今的老盘商;二是新竹科学园区的盘商;三是新竹以北的盘商;四是部分投资顾问公司或创业投资公司。

  对比——

  台湾的股票市场分为4个层次,其中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流通的是大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而在第三层次的兴柜市场和第四层次的盘商市场,流通的是中小企业和未上市柜的股票。大陆则只有深沪二市这唯一的、最高层的交易层次。

  由于存在以上所有这些差别,在台湾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可以作为高技术企业权益资本融通的重要手段,而在大陆,高技术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无缘。也正因为如此,在大陆除了有股票交易市场,还不得不发展出一个“产权交易市场”的概念。

  (三)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对于台湾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创投公司投资早期高科技公司,通常会长期持股直到科技公司股票上市上柜。例如友讯、天刚、合勤、旺宏、英业达、茂矽、佳鼎、致伸、华邦、智邦等,都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例子。

  在分析创投业成功的制度因素时,台湾创投公会秘书长杨正秋女士特别指出:“台湾具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形态,在没有大型企业的垄断与过度无效率的垂直整合下,中小型高科技公司以极具竞争力的垂直分工经营形态,开辟了极佳的生存发展的空间。再配以逐步健全与活络的资本市场,促使早期、中小型科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上柜的资格门槛降低,更大大提高投资台湾中小型高科技产业的利益。”

  1、发展脉络

  当1980年代初计算机产业在台湾刚刚出现时,李国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缺少风险资本,于是他设法通过了必要的立法,邀请H&Q公司帮助建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并采取至关重要的税收刺激措施:风险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可有20%的投资免交所得税。台湾的创投业由此发端。

  当局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提供投资抵减的奖励,诱使许多愿意冒风险的投资人参与创投行列。当局也在早几年两度提供种子基金,合计新台币24亿元参与投资创投产业,引导创投产业走过早期的摸索。累计至1999年,创投公司的股东享受的投资抵减金额大约是新台币60亿元,区区60亿元的租税减收,却引导投资947亿元资金给科技产业,带动台湾科技产业的资本形成至少有新台币9,000亿元的规模。更由于创投公司对早创期科技公司的投资,提供了科技创业团队绝佳的经营温床,而有效地推动科技产业的更新与发展。由此可见,创业投资事业与工研院及新竹科学园区可说是推动台湾科技产业发展鼎立的三足。

  由于创投业的成熟,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开始接受邀请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去发展。曾经帮助台湾建立第一家创投公司的美国H&Q公司,1985年已经被重组而成为台商在美国的公司,即著名的汉鼎亚太公司。汉鼎亚太在美国募集的基金,第一批7500万美元和第二批7.78亿美元都已用完,现正在运作第三批7.5亿美元。汉鼎亚太的主旨,一是帮助硅谷华人创业,二是帮助台湾公司在美国上市,三是帮助华人回台投资,现已发展到大陆。汉鼎亚太的重点是在亚太地区投资,现在在亚洲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募集地区基金,若有好项目也可支用总公司的基金;其中汉鼎台湾自1995年起已在大陆投资2亿美元。

  表3反映了台湾创投事业的发展情况。

  表3 台湾创业投资事业状况(1996-2001) 单位:新台币亿元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创投公司家数 48 76 114 160 192 199

  实际营运家数 47 72 107 153 170 176

  当年实收资本额 254.60 426.31 729.32 1034.25 1280.76 1341.07

  当年新增资本额 67.57 171.71 303.01 304.93 236.52 60.31

  平均每家资本额 5.42 5.92 6.82 6.76 6.96 7.62

  累计总投资案数 1158 1839 2994 4493 6343 6957

  累计总投资金额 286.37 435.22 651.13 947.06 1255.09 1336.55

  当年总投资案数 471 951 1155 1499 1850 614

  当年总投资金额 88.13 176.00 215.91 295.92 308.03 81.46

  注:实收资本额的统计不含更名改业或尚未成立的创投公司。

  

  2、政策与规定

  (1) 过去的政策

  长期以来,台湾创投业所依据的主要政策是《创业投资事业之适用范围标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三个法规。这些政策与规定中,包含以下一些要点。

  第一,创投公司是指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2亿元以下,并专业经营下列业务之公司:A.对被投资事业直接提供资本;B.对被投资事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及咨询服务。

  第二,创投事业属于特许事业,需经过“财政部”专案审查,特许核准后方可设立。“财政部”委托“行政院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审查创投公司的设立。一般审查主要评定创业投资事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是否具备足以证明其可以胜任科技投资的经验与能力。 创投公司申请公司执照须检附“财政部”之特许函。

  第三,创投公司的投资范围在早期仅限定为高科技产业,1993年3月放宽至一般制造业,但对一般非高科技制造产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额的30%。至于高科技的范围,当局另订有正面表列规则作为参考,须函请“经济部工业局”协助认定。创投公司自此才可涉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传统制造业,但实际投资仍以高科技产业居多。 创投公司不得投资于上市、上柜股票,也不得上市、上柜。

  第四,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依当局的奖励投资条例,在其持股满两年后,享有20%的投资抵减优惠,按所投资金额的20%抵减其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只有当创投公司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产业时,才可以适用投资抵减的优惠。

  第五,创投公司于每家被投资事业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的20%。

  (2)现在的政策

  自2001年5月起,废止上述三个法规的前两个,代之以《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此前,1999年底修定《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并于2000年1月起执行之。这些政策的改变主要体现为——

  第一,创投业不属特许事业,可直接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公司设立,不须检附“财政部”之特许函。 但创投公司资金来源若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则须按程序申请主管机关(分别为证期会、金融局、保险司)辅导协助,然后才可申请公司设立。

  第二,《行政程序法》自2001年起实施,“工业局”因不是创投事业的主管机关,不再受理创投事业申请对其投资范围的认定。 创投投资范围及资金运用限制均放宽。取消只有30%实收资本可投向传统制造业的上限,取消境外投资限制,取消单一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20%的限制。

  第三,取消租税抵减的奖励制度。

  (3)对政策变更的反应

  创投业界认为,取消原赋予创投股东的投资抵减优惠,“对台湾正在茁壮的创投事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投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均大幅减少其对创投事业的投资。同时政府对银行、保险及证券公司投资创投事业比例仍有限制,邮政储金、劳退基金等则还不能投资创投事业,致使台湾创投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匮乏,而面临经营的困境。若创投公司因资金来源匮乏而导致萎缩,则早期科技产业将面临资金募集不易的窘境而难以生存,进而危及台湾未来经济之成长。若创投事业从此转趋消沉,科技创业团队在台湾生存发展的环境将告转坏,会迫使这些科技创业者转往美国、大陆或其他地区发展,此举将大大不利于台湾科技产业的发展。”

  从表3可以看出,在政策改变的2001年,创投公司增加的家数、新增资本额、当年总投资案、当年总投资金额等项指标,均比前几年大幅减少。

  3、创投业特点

  台湾的创投业在组织形态、行业组织、民间与当局互动等方面颇具台湾特色。

  (1)基金以公司形态成立

  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资金。台湾创业投资基金是以公司型态成立,这一点在形式上与大陆是一样的。

  表3中所列的创投公司,实际上都是创投基金,不是运作基金的公司。后者叫作“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团队”,它可能是创业投资公司,也可能是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科技顾问公司、开发公司、管理顾问公司等等。

  截至2002年3月20日,台湾有79个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着179家创业投资公司。其中,只管理一个基金(多数情况下管理公司与创投公司字号一样)的有43家。

  实力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见表4。

  表4 台湾12家最大的创投基金管理公司 单位:新台币亿元

  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

   资本额 家数

  普讯(股)公司 110.56 6

  富鑫顾问 67.39 12

  和通国际 65.49 11

  怡和财务顾问 61.10 9

  和信创业投资 52.00 1

  汉友投资顾问 51.61 6

  开发科技顾问 44.85 7

  华威国际科技顾问 43.75 4

  诚信开发 38.48 7

  远邦投资顾问 38.02 3

  益鼎财务顾问 33.50 3

  华鸿管理顾问 32.20 5

  (2)行业组织作用大

  台湾计有140个产业公会,都是真正的行业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1999年5月正式成立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 现有的179个创投公司悉数入会。

  创投公会除促进会员的联谊外,提出15项服务内容。此外,创投公会认定“积极争取开放政府各项基金参与投资创投公司为未来首要任务。” “创投事业是台湾推动科技产业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放宽资金来源,将是创投产业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

  目前,台湾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产业界、财团、上市公司、银行、保险业、证券业、富有的个人以及海外的法人机构等,岛内各型退休基金尚未投入创投市场。为此,创投公会向当局建议:在取消了租税奖励优惠之后,迫切需要扩大创投事业的资金来源。一是要放宽现行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公司对创投公司投资的比例限制;二是要开放邮政储金及劳退基金等各型退休基金投资创投事业,并且没有任何投资比例的限制,以符合先进国家创投事业资金主要来自于退休基金的趋势;三是要扩大政府资金投资创投事业,经由“行政院开发基金”、中小企业开发基金或其他基金的参与,除可充实创投的资金来源,还可经由官股董事的要求,推动创业投资配合当局产业发展政策。

  2001年底,“行政院科技顾问组”通过了筹措一千亿元基金发展创业投资的提案,已付实施。提案称“行政院开发基金出资部分将占总目标的三成,由民间筹资七成,达成一千亿资金规模,投资于创业投资事业,以加强创业投资事业之发展,期藉由其技术、人才、市场及资金等全方位之整合功能,进一步带动相关新创事业之发展。”这一举措,似可看作当局对创投公会的回应。

  对比——

  世界上创业投资发展最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第一是美国,第二就是台湾和以色列。大陆风险投资的活跃程度甚至不如印度(后者2003年亚洲第二),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三、下一步着重要改进的方面

  高技术企业融资难,这不仅仅是由于金融体制的原因,更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制度的综合性问题。鉴于高技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下一步着重要改进的方面,应该是通过政策集成,在较短时期内切实改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淡化所有制强化所有权,理顺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

  出于经济转轨的需要而创立的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和用语,在转轨完成之后应该适时废止,否则将失去积极意义,只剩下负面作用。现在,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已具雏形,需要进一步淡化“所有制情结”,强化所有权概念,理顺企业的资本权属和资本组织形式,使得不同发展阶段的资本组织形态能够与融资渠道相匹配。为此应该推出如下的法规措施和政策措施。

  1、废除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法规,废除产权概念不清的“集体企业”提法

  需要废除的法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等。

  2、制定关于“合作制企业”的法规

  这主要是为了纳入不按股份制而按合作契约运作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已有法规,内资尚无),以及不计资金股只计人头股的企业(有一些“集体企业”属于此类),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3、补充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些横跨两界的企业制度应该在某一界中找到归宿:例如“有限合伙制”对于创业投资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应该归入《合伙企业法》,或者以“两合公司” 形式归入《公司法》。

  (二)促进债务资金融通

  有一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尽管呼声较高,但未必合理,例如:民营银行的主旨不是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银行”、“科技银行”一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果缺少政策性的资金来源补充,没有多大现实意义。为了促进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债务资金融通,除了推进利率市场化之外,应该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一个地区内的财政担保基金应该相对集中使用

  根据信用担保符合大数定律的原理,信用担保是通过大量担保项目的保费收入来弥补少量风险损失。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至少市一级财政资金应该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分散出资,集中委托管理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

  (2)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有利于政企分开和提高担保质量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既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协调各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

  (3)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信任委托的关系。委托管理不仅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如,欧洲共同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欧洲投资公司来运作,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政府与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对象、资金用途、成本和损失分担原则,以及资金注入方式。

  无论是政府财政基金,还是企业互助基金,委托管理都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4)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再担保机制

  在我国现有财税体系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在国际上,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最典型的再担保模式,中央金融公库为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的代偿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审查,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行规则,地区性担保机构遵循统一的担保准则。

  (5)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促进担保基金自身的保值和增值

  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靠内部资金运作和政府财政资金补偿机制。为了能够及时代偿,担保金的运用要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目前,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担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利率较低,资本金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提高资本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6)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

  资本金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两种方式。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外部补偿机制则因担保机构而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资金。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也可以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因此,应对社会捐助、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商业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但是,目前这几个渠道还不通畅。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担保公司融资。

  (7)实行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分类管理

  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的目标、对象、机构性质,以及信用基础不同。因此,要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商业行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内容是,设定进入门槛,保证资本金的规模;监管资本金的运作,保证赔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是规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比例;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保证清偿能力;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级。不同担保品种和不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因此,具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也有所不同。除了上述管理内容以外,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还有其特殊性。一是担保机构性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因此,政策性担保收费通常要受政府的管制。二是政策性担保对象是特定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中对担保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对担保机构资金的运用、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价。

  (8)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除了提高贷款利率的鼓励措施和宣传外,应进一步采取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措施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呆帐准备金比例;规定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定期进行检查评比等等。

  2、加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我国愈演愈烈的信用危机起源于国资、国企和政府,现在已成社会通病。

  加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性措施,将从多方面对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良性影响。例如至2001 年,全国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0多家,各级政府花很大力气筹集了担保资金66亿元,可担保400~500亿元,但只担保了不到100亿元。对此亚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政府大量筹资、大量成立担保公司,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信用是投融资的基础,中小企业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信用问题。

  (1)积极(像上海那样)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逐步增加个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不仅可以增进消费,而且可以增进投资。中小企业在创设之初选择独资、合伙等组织形态,对于债务资金的融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使得资金和资产得以在个人、家庭、企业之间较便利地变换。可见,企业形态和金融手段是有匹配关系的;如果创业时就选择“现代企业制度”,说明创业者也不想以个人、家庭财产为了创业而冒险,那就更不必责怪银行为了规避风险,特别看重抵押、担保、有形净资产。

  (2)积极(像杭州那样)建立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000年6月起,杭州市工商局以富阳市为试点,建立了“企业信用公示工程”。这在全国是首创,反映出杭州市政府制度创新的决心和能力,也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据国家工商局调查,我国至2000 年订立的40亿份合同,履约率只有50%~60%;而富阳市凡参加公示制的企业,2000年下半年以来合同履约率为100% 。

  3、完善信用合作制度,发展基层金融

  (1)重构信用社体系

  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而又能够纳入制度管理的金融机构,只可能是作为基层金融的信用合作社。完善信用合作制度的要点,一是明确信用社的定位,即根据自有、自营与自享原则,调节基层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二是既要避免被地方政府操纵,又要避免被民营资本寡头操纵,真正搞成合作制的金融。

  (2)对民间借贷不禁止,不鼓励,由地方政府作出原则规范

  民间借贷的兴衰与当地的信用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形成气候的,因此可以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监管。中央政府不必禁止(不应该也不可能禁绝),不必鼓励(利益和风险都在地方),充其量是像日本政府那样规定高利贷的利率上限。

  (三)促进权益资本融通

  中小企业获取权益资本比获得债务资金阻碍更多,这是各国通例。我国的体制一来长期未能规范资本的公募和私募,只是一味批判“非法集资”,二来出于“所有制情结”,把一些基础的经济制度都扭曲转化为“国企脱困”的通道,所以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就更困难一些。

  为了促进高技术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同时也为了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必须切断“设立股份公司 = 公开发行股票 = 股票挂牌上市”这一连等式,形成如下政策集成。

  1、重新认识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设立企业可以选择若干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其资本门槛相对较高但也不必过高;股份的募集可以是私募也可以是公募,一般不必由政府审批,只需工商注册和发布公告即可;股票是可以流通的,私下交付转让没有任何限制,但是要上市交易的话,就必须严格审批和严加监管。曾任英国皇室首席法律顾问的梅因哈特博士,在《欧洲十二国公司法》一书中向我们提供的就是这样一幅场景。

  在这12个欧洲国家:第一,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都仅合人民币几十万元。第二,私募设立股份公司不必经政府许可,公募设立时有些国家要审批,也有些国家不审批。第三,股票只有在证交所登记上市时,才须经证交所(或财政部、银行委员会等)许可。

  在我们这里,由于正处于经济转轨之中,对股份公司的认识不能不深深地打上“主要由政府配置资源”的烙印。首先,多年实践已经暴露出《公司法》中的诸多弊端,这些纰漏大都与政府控制、政府审批、政府公司所有者缺位有关。其次,建立股票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企脱困服务,所以围绕股票市场的各种制度建设,如果不是有助于政府及政府公司圈钱,就很难获得重视。

  表5 设立股份公司比较

   欧洲12国 台湾 大陆

  A.最低资本额(人民币) < 50 万元 25万元 1000万元

  B.公司数量 15.9万家 5700家(工业)

  C.股票发行方式 普遍私募公募过时 公募 1.5%私募 98.5% 私募是为了公募

  D.公开发行与上市的关系 公募未必上市 公募股票1/2上市 公募是为了上市

  E.股票市场层次 多层次 证交所、柜台买卖中心、兴柜、盘商 最高层次即深沪二市

  为国企改制、脱困服务,这一宗旨使得我们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处置与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出很大差异(见表5)。第一,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比欧洲各国普遍高出20倍以上,大量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第二,即使是私募设立股份公司也要经省级政府审批,不像其他类型企业那样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即告成立。而在实践中,由于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必须公开募集设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而公募发行只有证监会才能批(《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所以设立股份公司往往与申请上市密切联系,股票发行往往与公司上市密切联系。积久成习,恐怕有些省级政府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有权审批股份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股票毫无疑问是在深沪二市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流通?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法律法规空白。但是,这个空白很可能就是多层次股票市场的突破口,下文另述。

  总之,我们需要重新定位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前提和基础。

  2、调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例如,在修订《公司法》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从1000万元下调至200万元(仍为台湾的8倍)。同时,公司设立不必经任何机构审批,只需工商注册即可。股份公司只是若干资本组织形式之一,不是股票上市交易的代名词。

  3、贯彻《公司法》,规范建立实业资本的私募和公募制度

  为了改革,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避免由于行政利益之争,把本已有条件采取的措施遥遥无期地往后推。《公司法》尽管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确实已经为多层次股票发行创造了条件。统观各有关条款,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只要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建”,只要不采取“募集设立”即公募方式,而采取“发起设立”即私募方式,“省级人民政府”就有权批准。

  如果要“募集设立”的话,当然要由证监会批准。但是对于只想发行股票而未想上市的公司,证监会应该另有一套审批程序,不必像申请上市的公司那样,在通道内外十年八年地苦等。据说,证监会正在准备开始研究“发行与上市分开”的审批制度,这是一个彻底贯彻《公司法》的改革动作,也是企业的福音。

  总之,私募发行的股票,公募发行而不上市的股票,都已经有了法律的保护,干就是了。这样看来,多层次股票市场的主要障碍不在发行,而在流通。

  4、建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场所

  必须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以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宗旨,解决私募发行、公募发行而不上市这两类低层次股票的流通问题。要想搭建低层次股票的交易平台,大体上有两种选择:一是建立若干区域性的股票市场,在监管、交易方式、发行范围、流通范围等各个环节全面低层次化,类如纳斯达克OTCBB;二是建立全国性的市场,低层次仅仅表现为股票的入市门槛较低,其他方面等同深沪二市,类如纳斯达克小市场体系。

  从改革和稳定两方面综合考虑,目前情况下再建一个全国性市场是完全不可取的。首先,法规准备周期过长。只要看看“创业板”、“全流通”、“基金法”等久拖不决的讨论就可以知道,“全国性”的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再分配,不得不慎重决策。其次,在“股权割裂”重病没有治愈之前,任何新的全国性股票市场都将给现有流通股东致命一击,从而摧毁深沪二市。最后,既然是全国性市场就必须有全国性监管,目前的监管体制、机制、力度等,对付A股已经是勉力为之,绝无余力再去扩展监管范围。

  因此,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的现实而快捷的途径,只能是从区域性市场入手。事实上,“省级人民政府”既然有权审批私募股份公司,理所当然就有责促使股票流通,也有责监管低层次股票交易。前已说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存在法律空白;但如果设计合理、操作谨慎的话,还是有希望获得现行法律法规支持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依据这一条文,区域性市场必须“依法设立”,也就是要经国务院批准;而所要报批的“证券交易场所”,只要与《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场所”区分开来,也理应能够获得证监会的首肯。不搞集中竞价交易,这正是纳斯达克OTCBB或台湾兴柜市场的模式。

  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设立低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一套构想实施起来不会有法律障碍,理论上可以速成。各地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通过改制,转化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场。出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分散并降低风险、减少投机性增强投资性等考虑,近期内这一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分散的区域性市场,采取集中报价、分散交易的做市商制度,由地方政府加强监管。

  (四)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风险投资机制由四个主要方面构成,即风险资本的形成、运作、与知识资本对接、退出。其制度建设需要分别论述。

  1、风险资本的形成机制

  目前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已经很多,政府、外商、民间都在投入,上市公司和其他有现金盈余的机构也时不时当一次票友。不过,要使风险资本走向规范化、市场化,首先必须从法制上确立未来主流风险资本的存在形式,也就是使风险基金合法化。

  国外对私募基金没有特别监管,也几乎没有专门立法,一般的民法、商法就够用了。这固然是因为募集的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内的情况则是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欠缺,社会信用荡然,而且这种状况起因于政府和政府的资本(国企)。融资全凭信用,在风险基金能够合法存在之后,为了尽快建立起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有意于发展高技术产业的地方政府应该特别注意通过大力度的制度建设,在本地区率先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道德风险。

  2、风险资本的运作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组织形式(或叫资产所有权结构形式)可以有三种选择:公司制,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虽然效率最低,而且无法避免对私人资本的双重征税,但却是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许多风险投资机构都有政府、国企背景,而国有资本的投资从来不以效率效益为主要追求;第二,风险基金和有限合伙尚无立法,目前风险投资机构只能以工商企业的名义来注册,别无选择。

  《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它使得风险投资采用信托基金制成为可能。有限合伙制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激励措施,在信托基金制中也都可以沿用;但是,不可能要求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它的约束机制不如有限合伙。此外,信托制既适用于实业投资,更适用于证劵投资,金融当局必然依照后一类业务的风险性严加监管,审批、核准、报备等一应事务是少不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不如有限合伙。

  国外实践已经证明,有限合伙是风险资本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为了推动民间资本加盟风险投资,一些地方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有限合伙,第一个吃螃蟹的是北京市。2001年1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这是一个取得了法理突破的发展高技术产业的基本法。为在操作层面上充实这个基本法,北京市法制办组织了一批配套实施文件,其中包括《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现在已经有风险资本在中关村以有限合伙制注册,随着民间资本的逐步活跃,相信有限合伙制将成为中国风险投资业的主流运作方式。

  3、风险资本与知识资本的对接机制

  风险资本注入高技术创业企业,也就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对接。知识资本应该在风险企业中占据多大份额,这在国外根本不是个问题,在中国则成为长期困扰企业注册的难点。究其原因,在于有关法律文件中出现扭曲。

  最早涉及这一问题的,当推1990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其后,1992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3年7月实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4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重申了“20%”这一比例,只是分别增加了“需要超过20% 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等内容。1999年3月,科技部等七部委局推出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再次提高比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如此,许多技术拥有者仍然不能满意,因为这些文件无非是说,不管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有多高,现金和实物投资的数额有多小,技术都只能占小股。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表明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干脆明文规定“高新技术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所有这些法规都存在着同样的弊病,就是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与“知识资本占股权的比例”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导致概念混淆。无论是创业者、风险投资家还是工商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鉴别,要分两个层次来正确认识。

  第一个层次,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不宜过高,而且这个比例必须由财政部门限定。这是因为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资本金的比例过高,将在财税、金融两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个层次,技术成果占股权的比例不应有上限,而且这个比例不劳政府操心。需知登记注册是一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事情,必须按照相应法规去做;而股权分配则是两家(或更多)投资者之间的事情,新建企业中出资各方占有多大的产权份额,完全应该由出资者自己协商决定,他人(不管是政府还是资产评估机构)无权干预。这样,对于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只要技术提供方与资金提供方能够取得共识,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提高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股份比例。

  两个层次相结合,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技术拥有方在创业时,一是要和资金提供方约定好各自股权比例并且列入企业章程,二是在登记“注册资本”时根本不要提无形资产,也犯不上在企业资金最紧张的时候还要给资产评估机构送一笔无形资产评估费。遗憾的是,现在还没有一个法规是按这一原则来起草条文,资本与技术对接的困惑还要持续下去。

  4、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

  关于创业板的议论实在是太多了。但是应该看到,无论是对于产权交易还是对于风险资本退出,创业板固然重要,却并非主渠道。首先,即使是在美国,通过IPO退出的风险资本也只占30% 的比例。其次,我国股市13年来发展了上市公司1300家,按照这样的速度,仅现在已在“中小企业板”门口排队的2000家企业要想全部进门,也要排到20年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不要寄托太大希望。

  主渠道应该是区域性产权市场,是场外交易,即前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

( 责任编辑:谢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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