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是经济全球化对于中国的直接影响和中国入世的直接结果。从全球范围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推动的。一种力量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矛盾日益突出,富人成为全球化的收益者,相当多的工人陷于贫困之中。这些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开始蔓延到发达国家。 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强烈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要在企业推行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以达到保护劳工权利的目的。与劳工运动相呼应的还有全球性的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人权运动。 再一种社会力量是“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所谓“劳工贸易壁垒”,是指以劳工标准为借口实行贸易壁垒的政策。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介入经济全球化,这些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构成了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欧美发达国家企图通过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这一政策主张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获益者,其获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廉价劳动力。 至今为止,大部分的跨国公司的生产厂家都已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标准,直接涉及到该地的跨国公司的劳工管理和劳工待遇。劳工标准问题具有了国际性,跨国公司成为了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对象。但由于这些生产厂家都是分包商或供货商,而并非跨国公司的企业,因此,劳工标准问题更具有了复杂性。同时,劳工标准问题在国际上又称之为“劳工人权”问题, 于是,社会责任问题在中国不仅涉及国家经济利益问题,而且还具有了政治色彩。 尽管这一运动具有商业的和道德的意义,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其法律的意义,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或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之所以认定这一责任为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在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提出的四个方面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即:1.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歧视。 我国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并支持了这一宣言。这是这一运动的法律性质的国际法的依据。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工标准和劳工权利。涉及这些内容的行为,必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正是在这意义上,在我国实施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以及作为其具体形式的“工厂守则”,与在我国贯彻实施《劳动法》,以及实施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基本原则和精神都是一致的。 对于这一运动中的商业性质特别是“劳工贸易壁垒”问题,也应该进行具体分析。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工标准历来是与经济贸易问题交织在一起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但是,经济发展应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一个客观的要求。而且由于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目前还主要由发达国家所影响或左右,而这些国家的政府与工会是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雇主方面也表示可以接受。并且,这个意见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所接受。所以,从发展趋势来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某种形式的挂钩或联系,将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趋势。而以商业运作的手段来实施“劳工贸易壁垒”,来替代贸易制裁,也是国际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执行“工厂守则”中的劳工标准。况且,这一要求与我国实施劳动法的要求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 从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施状况来看,所涉及的也主要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我们现实的任务是如何将这一运动本土化,即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范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运作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中国劳动法制的框架内,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中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该主动了解、介入和引导这一运动健康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主要有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但目前国内除个别地区的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所应对措施外,[23] 绝大多数对这一涉及全球的浪潮不甚了了。[24] 这种状况,致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放任的状态。 要改变这种状态,首先要了解和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和性质。要认识到这一浪潮是中国入世后必须要面对的,不论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从落实劳工权益保护,都需要我们去积极参与,并将其引导到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中来。那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标准检查,是“欧美等国对我出口企业滥用人权标准”的认识是狭隘和片面的。如果用这种认识来处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将使我国在政治上和企业发展上都会处于被动的局面。当然,这一运动具有深刻和复杂的国际背景,我们必须保持政治警惕,对于具体的问题作具体的分析。但完全将其政治化并采取抵制态度,是一种既不负责也不现实的做法。 其次,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要逐步介入劳工标准的检查和认证,并将其作为在涉外企业落实劳动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样,既可以将劳工标准检查与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结合起来,也可以促使这一运动的运作规范化,克服其商业性的弊端,使其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实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二,要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标准检查认证规范化。 这种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在监察认证的形式上,要使这一监察认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有中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介入,即实行多方参与的监察认证。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这种多方介入,除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外,还应该有非营利的NGO组织和大学机构。 再一个是要将监察认证的劳工标准本地化和具体化。就现实来讲,目前在中国实施的几个劳工标准监察认证标准,都是一般性地套用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而并没有具体到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定。这种标准,在我国的企业中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这一标准将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与跨国公司和劳工标准监察认证组织商讨和研究,必须由国家专门的机构统一筹划进行。 总之,如果能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纳入劳动法制轨道,那末,不论对于劳工权利保障,还是对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这一运动都将会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 责任编辑:单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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