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如今,外资在逐步进入中国,从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足以看出,中国医疗市场的大门正在打开
■ 综编/本刊记者 张波
国家政策出笼
外资竞相逐鹿
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开始允许外籍医生来华行医。1992年,卫生部又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
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管理混乱的情况,1997年,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并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中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使医疗投资成为一种可能。
2000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疗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打开了大门。随后,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13个配套文件,对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区域卫生规划政策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初,中国政策对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很严格, 2000年7月1日,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突破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规定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外资获得了可以控股的地位。《办法》的出台,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从政策层面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该《办法》以加入“世贸”作出的承诺为根据,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是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依据。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医疗方面主要有两项承诺,在外国服务提供者方面: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建立医疗机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设置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国的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医院和诊所,允许外方控股,这部分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不允许外商独资举办医疗机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医疗卫生的承诺是在机构、人员、技术、大型仪器设备几方面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外资在中国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具备这种开放程度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只有三五个。相比其他国家,中国医疗市场开放的步伐较大。
据统计,截至2003年6月,全国共有近16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在经营规模上,该类机构以不设床位的诊所或诊疗中心居多,约占50%以上,而且投资额不高、规模不大,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约占50%,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仅占20%;在服务内容上,集中于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妇产科、血液透析、诊断等项目上,综合医院较少;在地区分布上,遍及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集中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如北京、辽宁、山东等地;在合作对象上,外方合作机构大多是来自美国、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的公司。
2004年4月,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工作会上提出,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医疗服务事业,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医疗事业的,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来源于:中国医院院长]
( 责任编辑:李淑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