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革开放之初,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为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来没有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禁区未被打破。 而从美国的经验看,对于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1933年前,美国商业银行既从事投资银行活动也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但经过1929年------1933年的“大危机”,以国会议员格拉斯和斯蒂格尔为代表,指责银行业混业经营是造成大萧条的罪魁祸首。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允许商业银行承销新发行的政府债券,但禁止它们承销公司证券或从事经纪商的活动。同时,该法还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从20世纪30年代到70、80年代初,对该法案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其中以1986年怀特研究报告为代表。该报告认为导致30年代初银行倒闭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混业经营,而是美联储的决策失误。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地寻求出路,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DIPMCA)和1982年出台的《存款机构法》(加恩·圣杰曼法),最终取消了美联储Q条例所制定的利率上限,并倡导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业务交叉。此后,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的更宽松的解释使得商业银行能有限进入新证券发行市场。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使包括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西北银行公司与富国银行公司、德意志银行与信孚银行合并合法化。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加快了美国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的放弃步伐,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监管层在政策上发生着转变: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为银行业发展混业经营发出信号。2003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混业经营留下了法律空间。 ( 责任编辑:雨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