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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兼研究员林家彬等专家近日撰文提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
一是土地市场不够完善。目前,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式存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其中招标拍卖形式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出让方式,但迄今为止这种方式所占的比重还较低。根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的统计,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面积为12.42万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58.82%,比2001年增加37.43%,收入上升了86.5%。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仅占总出让土地面积的14.57%。这意味着在国有土地出让中协议出让比重过大,缺乏应有的市场竞争。
二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单一。目前出让金偿付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单一形式。这种偿付方式存在这样一些问题:首先,从土地所有者角度来看,出让土地向用地者一次性收取数十年的土地出让金,看起来可以一次性为政府带来丰厚的收入,但实际运行结果却严重影响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也为未来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困难。其次,从用地者角度来看,不少用地者难以一次性拿出大量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其结果是:要么拖欠土地出让金,要么是政府低价出让,甚至妨碍土地的市场化进程。
三是“双轨制”用地制度导致的问题。“双轨制”用地制度造成大量不平等事实:资格条件相同的土地使用者,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且使用权是永久的;而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有年限限制,从40年到70年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原行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转让、抵押时,必须到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但是近年来许多经行政划拨的土地实际已经进入市场,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私下从事房地产开发,有些利用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投机、牟取暴利,使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四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期满后的法律规定引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依照该法,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产生两项法律后果:一是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二是地上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其后果可能引发开发商的短期行为和投资购房者的顾虑,对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新华社)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