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2005年前2个月,几乎平均3天就有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遭遇”被捕,在1月的31天时间里,有12名上市公司的高管被公安机关逮捕、刑事拘留、立案侦查,而2月刚到,又有两位高管的受贿案被媒体曝光。紧接着,建设银行原董事长美国被诉的消息点点滴滴地传入内地媒体,公开的“说法”还没出现的时候,3月24日,又一个著名的高管—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被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2005年的第一个季度,走马灯似的公司高管“落马秀”,密度之大,令人瞠目。
众多问题高管相继出事,并非偶然。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所积累的历史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不由自主地发作,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的必然结果。高管涉案要么是其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长期性,要么其违法过程在制度上鲜受约束,几乎是到了随心所欲、肆无忌惮的地步。而事后处罚不力,违法成本低也是高管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集体“围剿”的背后
史无前例的监管风暴令人震惊。然而人们关心的远非这场风暴本身。在各高管涉案的新闻中,查案的机关不同,高管落马的经过各异,但却有一个相似的影响,即伴随高管们涉案的是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少则几千万元,多则数亿元,企业也因此而遭受重创。在这些高管频频涉案以至于群案齐发的现象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法律缺失?
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说,出现问题高管的内在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失效,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而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掌握在董事长或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董事会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理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大权既然在握,私欲随之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实行对公司的控制,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各种利益输送皆成举手之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蚀也就自然而然了。
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应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但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高管的任免不是行政任免,就是由大股东指定,高管层的选举、聘任通常是有名无实。而上市公司高管与上市公司往往没有一致的长期利益观,这么一来便容易出现犯罪动机。
另一方面,股东也缺乏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必要监督和制约,给了这些高管层违规违纪的充分空间。从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看,有其客观的原因。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一般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其控制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高管的任免问题上;在公司运营和内部资金配置等具体财务和业务问题上,为避免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作为大股东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往往不会过问。而二级市场上的中小股东没有控制权,并且他们主要靠买卖股票赚取价差进行投机获利,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的具体状况并不真正关心,最多不过是在媒体披露公司所筹集的资金违规使用后发出一声叹息罢了。
高管涉案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其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长期性;二是其违法过程在制度上鲜受约束,几乎是到了随心所欲、肆无忌惮的地步。上述高管案例中,大多是由于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由外部监管机构查出。这些事实正说明,在这些拥有完整公司架构的上市公司中,现有公司治理机制对高管的内部监管形同虚设,无效且缺位。外部监管虽能起到很大作用,但缺失内部监督,外部监管的难度将加大。
此外,以往监管的分工不明,责任不明也颇遭业内人士诟病。一些高管对企业管理不善,出了问题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反而成了这些巨额损失的买单者,而高管们却仍能毫发无损,高枕无忧,甚至还可以拍拍屁股,调到另一家企业做老总,有的高管竟裹挟巨款玩起了“蒸发”的把戏。如ST托普原总裁宋如华以养病为由,拒绝从美国回来参加四川省证券监管局组织负责的“托普黑洞”调查,而四川省证券监管局却无权强制其回国接受调查,鞭长莫及。这种尴尬的局面也正说明了监管水平之不力。“这里有一个分工的问题,哪些类型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出面,哪些由监管部门负责,也许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总而言之,问题高管不能一走了之。”陆满平说。
谴责·罚款·判罪
业内人士指出,事后处罚不力、违规成本低也是高管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高管问题种种起因,不外乎一个“贪”字。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趋利之心,人皆有之。然而,人之所以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选择,除了道德教化的差异外,更重要的因素恐怕还是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这些涉嫌犯罪的高管们在投资分析上都是行家,风险有多大,“收益”有多高,这一笔笔账在其心中想必都算得很清楚。然而,他们最终还是铤而走险,在刀锋尖上翩翩起舞,无非是他们认为,这刀锋尖但不锐利,即使能伤人,也绝不至于致命,“收益”还是大于风险的,这就使之产生了浑水摸鱼和刀尖起舞的冲动。
同样是挪用企业公款,在香港上市的创维老总面临的是有可能被判几年刑的重罪,而在国内的类似事件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同样是造假且有损投资者利益、有损公益,日本大名鼎鼎的西武铁道股票,上市已几十年了,公司市值1572亿日元,在没有出现任何亏损的情况下,只因在股东比率上的记载隐瞒了实际控股股东的信息,便在不久前被东京证券交易所罚出了证券交易市场。而如果在中国的上海或深圳上市,似这般情况就遭退市命运的事情到目前还是绝无仅有。中国股市造假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少数,至今还没有听说过哪家公司因造假而退市的,以往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等就是明证。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上交所近几年来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公开谴责达477人(次)之多,深交所也对5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予以了处分。但仅靠道德层面的惩治对违规违法人员根本起不了实质性的震慑作用。交易所并不比谴责了事更多做些什么,在遭受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发布致歉及风险提示公告,就可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几千万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证监会则每次也只是罚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一罚了之。无足轻重的谴责和他们掏出来的区区罚款,相对于从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来说,根本就算不了什么。这就难怪视法规和纪律如儿戏的坑蒙拐骗行为总是前赴后继,有增无减。
从重打击将开始
有证券业人士指出:“从外因上讲,正是由于监管的加强,使得一些隐藏的高管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从内因上来讲,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治理结构危机累积了十几年,加上不同利益主体在股市低迷时候的不断分化,加速了问题的爆发。”
今年众多高管被打落马的现象也表明,管理层已经认识到,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约束,单纯地依赖于高管的诚信和良心发现绝对是行不通的。根据国内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经验,对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高管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乱世须用重典”,在尚不太成熟和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若不起用具备严格惩戒作用的公司监管体系,很难指望其真正发挥维护资本市场的功能。
有分析人士指出,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对问题高管的处罚方面,已有从重的倾向。比如“伊利事件”,去年1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共有五名伊利高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过去,对这类问题的处罚大不了提出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国香港股市,最近也在提议对上市公司法规进行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法规,在公司年报中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的在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可能面临长达10年监禁和高达1000万港元罚款。在年报中不完整或虚假会计披露等市场不正当行为,在该提议中也将被提到与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其它犯罪行为同等的高度。此前,上述不法行为,仅仅会受到交易所的谴责。
看来,种种迹象已给正在和准备在刀尖起舞的高管们透露出危险信号。有分析人士指出:“这只是一个序幕,2005年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问题高管落马。” 鸡鸣一声天下白,鸡年又将会响起多少声鸡鸣、跌落多少个问题高管,股市才换得一片清白?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