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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担心华联地处外地难执行,恐判决成“一纸空文”
2003年5月,北京华联撤出广州市珠江新城广场,由于租赁合同远未到期,与场内几十户租户发生纠纷。最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首位租户的起诉依法判决:北京华联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实属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华联系统3家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只好缺席判决。
租户诉华联违约
据租户原告邓某诉称,其2002年10月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北京华联系统场地租赁合同书》,承租了北京华联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广场商场内三层的的一间30平方米的店面,租金每月7200元,租期2年,自2002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并缴纳保证金2万元。但是,2003年5月11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租户发函要求停业清场、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于被告主体经常变换,租户只好将华联系统的3家公司都告上法庭。租户认为,华联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其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签约2年,用铺8月
天河区法院查明,租户原告邓某的店面接手自宋某,2002年10月,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约,合同还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万元,被告须在合同期满内3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原告,以及一些违约责任认定条款。2003年5月16日,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珠江新城广场商场内向众租户发出暂停营业公告,至今未恢复营业。原告使用铺位的时间约为8个月。
法院据此认为,在双方合同期满前,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合同,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实属违约。北京华联除应退回原告本该退回的押金2万元和员工保证金外,还必须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此,法院判决: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原告租户支付9万多元。
记者从租户律师处获悉,该案判决后,已有更多租户表示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过,也有租户担心,由于北京华联地处外地,广州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只怕判决成“一纸空文”。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