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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水委擅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国家环保总局指出———
本报记者报道 昨天,对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指出,淮水委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排污总量应由环保部门发布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我国‘水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也就是说,淮水委理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违背国家“十五”要求
刘鸿志指出,经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8万吨,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而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的流域化学需氧量则控制在38.2万吨/年,氨氮控制在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并且与水利部《关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中建议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排总量分别为46.0万吨/年、3.28万吨/年的意见不相一致。”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