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近段以来,有关要不要提前还贷付违约金的话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下面我就讲几点想法,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指出。
第一,强收违约金不符合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现代全国上下都在倡导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金融服务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就要比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当银行的利益跟银行的利益发生冲出时,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放在第一位,也许的同志不同意把政治车到经济工作中来,不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在现阶段,所谓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普通老百姓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的补偿不对等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利率的变化看成一种改革,或者改革的一种手段,那么我们就不能让普通老百姓单独的承担这种改革的代价,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全部专家到百姓头上,很难说是公平和正义,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强收违约金不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在西方发达国家提前还贷需要付违约金,但是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一般来说,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中国的银行业还是垄断行业,中国的金融消费者相对银行来说,还处于弱势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中国的利率变化是一刀切,不能有任何例外,不管什么银行,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消法规定的选择权对于金融服务而言,只有一种选择,如果在目前条件下,强行向提前收取违约金,不符合中国银行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消费者提前还贷,没有违约。强收违约金不符合契约的基本原则。
利率变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是政府行为,这种政府行为对贷款人来说,可以认定是不可抗力,关于什么是不可抗力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就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而易见,利率的变化是贷款人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活全部免除责任,所以消费者提前还贷不能算违约,即使贷款合同有约定,也不能向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收取违约金,契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向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收取违约金本身就不公正,目前条件下,强行向提前还贷的消费者收取违约金,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责任的有关的规定,也不符合契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提前还贷是消费者要求重新调整和变更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违约。
利率行为是政府行为,是改革措施,改变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签订贷款行为的客观形式,消费者认为,利率重新提高加大了未来的指出,自己可能受到损失,蒙生调整和变更贷款协议,提前还贷就成了首要采取的行为。虽然这一变更对银行不利,但是银行不能因为对自身不利而收取违约金,因为存款利率的提高和贷款利率的提高是一个道理,银行不能把存款协议因利率提高的变更与提前还贷导致贷款协议的变更区别对待,这同样是不公平的。
这就是我讲的一些意见,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