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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主任研究员何山先生:
媒体的朋友们,我是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中心的主任研究员,甘功仁老师是我的领导,是财经大学法法学院的院长,我们研究所归他领导。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买房人提前还贷是诚信还是违约,事情是由于贷款的利率的提高,引发了一些买房的消费者提前还贷,我谈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谈谈贷款利率提高涉及不溯及即往的事,拿破仑明法典一开始就讲这个内容,法律是面向未来,以前的事按当时的政策法律办,但是不涉即往也有例外,这个例外的时候,就是能够涉及到以前的事,所以到以前的这些事,采取一个什么的原则?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甘老师是研究刑法的,刑法一个基本的原则叫从轻从旧原则,就是说,对于以前的犯罪,如果说新的法律公布了,那么新的法律如果比原来的犯罪的法律轻,那就是按照新的法律办,如果比原来的犯罪重,判的重,就按照过去的法律办。从轻从旧实质上减轻就叫从轻原则,对于犯罪分子是从轻的原则。
比如说银行的存款利率的问题,实践中,很多地方实行的从高的原则,我存款的利率说国家定了,降低了,原来的存款的利率是不变的,如果存款的利率提高了,原来的存款从提高那天跟着往高涨,实行的是从高的原则。
我们国家的法律遇到了这种情况,就是说,如果又有刑事的罚金,又有行政的出发,还有民事的赔偿,就这么一点财产,这三家都要对他财产进行处罚,进行着罚款,进行赔偿,如果钱够了没有问题,如果钱不够怎么办?那么实行的原则过去是刑法的优先,先是是民法优先,先偿还老百姓的钱,生育的是行政的罚款,刑法的罚金。这里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我们贷款的利率,我想,如果他讲的溯及即往的情况,他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实行从低的原则,什么叫从低的原则呢?就是说,我原来定的利率比较高,新的发生以后,我就应该按照新的低了,就按照新的贷款利率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如果说我们贷款高了,我原来定的怎么办,应该按照原来的一直延续下来,这就是我说的贷款利率能不能实行从高的原则。
这个从高也是有区分的,就是刚才讲的刑法的从轻,存款利率的从高,民事的优先,贷款的从低,这是从低能不能这样,这可以探讨,我讲的目的是比较前面三样来讲的,就是说有一个原则,不是说所有的都是这样。就是社会上有公民法人,这一块对于贷款利率,对于刑法的从轻从旧原则,对象是老百姓,哪怕是犯罪分子,对于这一部分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现代法律的要求,都向着一个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说,他在社会中,他和经营者是一个弱者,这个弱者说是平等,实践中不平等,不平等怎么办?法律的天平给他加码,实际上两家就能够达到一定的平衡,所以在现代社会保护弱者是一个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为此,我们国家在保护弱者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法律,老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为什么不定中年人保护法,男子汉保护法,就是这样的道理。应该说,我们处理的事要有这么一个着眼点,如果说我对的是普通的大众的,普遍的这些老百姓,你的利益,你就要牺牲这个经济实体的利益来保证消费者,广大的消费群体的利益。
当然说,按现在的贷款利率是实行的从高的原则,如果国家定了,我们执行按这么执行,我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进行研究的。
那么现在问题就发生了,你贷款利率提高了,老百姓一算,我买房长期贷款,一个房子可能增加10万、20万,这种情况下我提出提前还贷,许多学者就提出,这种情况法律上叫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以后,发生了情势的变化使我原来贷款的利率偿还就产生了一些个不公正的东西,我提前来还贷,在这种情况下,这不叫做违约。
现在我们又抛开这段说,我们假设说,银行的贷款利率没有提高,没有这个情势变更,我作为一个买房人我提前还贷算不算违约?你提高利率了,要说违约你先违约了,你提高了利率,我们不说这段,不说这段的情况下,消费者提前还贷算不算违约?
这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第208条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应该说这个问题是专门研究过,就是说在借款合同中有的人就提前还贷,收违约金,这个东西合适不合适?发生的情况又大量的是老百姓买房贷款,买车这些个情况。因此在合同法就专门做了一项规定,就说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法208条的规定,就是说,消费者可以提前还贷,如果他提前还贷这不是违约。就没有你涨价的因素,没有提高利率的因素,消费者买房提前还贷依然法律是允许的。
谈到这块以后,再往下说,合同法208条规定了一项,叫除当事人约定的外,这个是什么意思?有的银行,有的团体,有的人就这么解释,如果我格式合同定了,里面的条款提前还贷收违约金,那么就可以收违约金。那么这个观点正确不正确?我说这个观点同样不正确。不正确合同法写了一个,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呀,你提前还贷?也就是说,什么是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应该解释为是一对一谈判的情况下的另有约定,假设说我银行的一个贷款给一个工厂做一个项目,约定好了,你就不能提前还贷,那么说,这一个工厂,这个公司提前还贷了是可以收违约金的,现在的情况是不同在哪里?我们的对象不是一对一谈判的贷款人,而是广大的消费者买房人,说他用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格式合同就是违背了合同法的严密,损害了买房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消费者要特别的保护,要考虑到和谐社会,要考虑到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在银行的格式合同是不能定这样的提前还贷收违约金的条款的,定了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说,如果说按揭合同定了提前还贷收违约金,这是不正确的。还有一个情况,我没有定,我补充定行不行,那当然就更不行了。据说有一些个银行当初没有定,说今后我约定可以不可以,应该说也不可以。总之对待消费者这块,作为银行收手续费可以,但是不能因提前还贷收违约金。
如果说允许银行和买房的消费者做这种格式合同收违约金,是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我银行贷款的时候搞买房按揭的时候都定一个格式合同条款,里面说提前还贷就收违约金,如果这样的话,合同法208条的规定就等于给架空了。从这点上说,即使合同约定了可以收违约金,也是不能收违约金的,只能是一对一谈判的情况下收对方的一个经济实体的违约金,不能用于广大的消费者。
所以我说,我们把这样的法律关系我们给理顺、搞清,通过这个研讨,消费者提前还贷,他不是违约,而是诚信,是符合我们信用工作委员会提倡的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的。也希望各个银行把这个问题很好的重视起来,认真领会合同法208条的含义,在这个事情上,工作的着眼点要想的是广大的消费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促进和谐社会做贡献。我发言就到这里,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