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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分会秘书长李公田
个人购房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我个人认为是这样,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主要还应该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双方有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约定提前还贷构成违约,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是违约了。当然了,要收取违约金。这个理由是什么呢?是我们国家的现行的合同法,已经取消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法定的违约金的制度,只承认约定违约金。这是第一种情况。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认为银行没有权利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银行没有权利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也无权单方面的向提前还款人收取费用,更不应该收取违约金,因为我们国家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他是鼓励借款人能够及时的、有效的、合适的去履行债务的,所以我们国家,我对合合同法第208条的理解,我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该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这样的约定,这样的规定,假如合同没有就提前偿还借款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并且应该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另外在法律和借款合同没有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的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禁止即为许可,应该按照这样的原则,不得向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就解释为跃违约,当然也不应该向借款人收取额外的费用,更不应当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所以我基本上主张,这件事上,要从两个角度去看,一个角度,是从我们国家现行的合同法的规定当中去看,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就应该认为是许可的,那也就可以提前还贷,当然不能收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的很明确,把提前还贷的行为认为就是违约行为,并且也约定了违约金的数目,那我觉得这个就应该是视为违约行为了,当然也可以收违约金。
这是一个观点。
另外关于现在我们银行使用的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我觉得格式文本不太合适,因为我们国家的老百姓他的法律知识还没有达到那样的一个程度,不管是你买房还是购房的协议,还是借款的合同,如果都是这种制式的合同,老百姓本来钱就少,让他自己看这些约定,自己可能也看不懂,所以,可能就很随意的就在上面签字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我们应该从现实的角度,从各个银行考虑到我们目前的状况,要考虑到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考虑到我们房地产业的发展,也考虑到中国老百姓目前的状况,尽量的需要改变这种格式合同,甚至霸王条款,我反对霸王条款。
但是毕竟要有一个法制,法制社会要讲法制,否则的话就没有借鉴了,我觉得对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话要很好的研究。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