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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
今天是非常高兴能参加这个研讨会,因为今天界定的提前还贷肯定是消费者这块,因为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不仅仅是有我们的媒体、市场协会,包括很多方方面面,包括银行都参与来研讨,像提前还贷是不是违约,我的结论是提前还贷不违约,因为首先看看合同,合同最基本的要求是双方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银行现在的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就是单方拟定的,这里的所有条款没有和任何的消费者去协商一致,至于内部上是什么程序出台的,跟保险涉及到新的条款,像人寿财险要经过审核的,这些约定合理不合理,我认为应该在银监会在银行的主管部门在审核中不应该上的,不应该有另行约定,因为提前还贷首先是积极的违约行为,签定合同要适用公平的原则,履行合同是诚信的原则,他是积极履行合同的表现,所以不是违约行为。提前还贷是不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我们认为不影响银行的利益,他是一个预期的合同上的利益,提前还贷以后,如果银行的信誉好,经营的好,还可以把这笔钱投入到其他方面,仍旧会获得利益,所以对银行不造成任何的损失。
另外提前还贷,在情势变更条件下消费者的明智的公平的选择,我记得好像前两年有一个老师现在已经去世了,就力主把情势变更写到民法通则里,情势变更算不算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所产生的合同的变更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这里不是讨论法理,我刚讲了一个观念,消费者在金融政策的变化下,他提前还贷积极的履约是一种公平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措施。所以我认为,提前还贷不存在着违约的问题。
另外从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大家阐述的都很清楚。如果没有经过协商的,单方拟定的效力,刚才有的专家我不很同意,你单方另有约定的,实际上没有和消费者约定,是单方拟定,而这种拟定在金融市场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话语权,实际是单方强加,我们认为另有约定,如果有失公平的话,这个条款也无效的。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