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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法学院书记博士生导师孟勤国:
我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广西大学的教授,我搞的是民商法,我的长期研究领域就是金融、证券、房地产、外贸,所以在这些时间内,当我看到网上和媒体上都说提前还贷,银行要收取违约金,我是大惑不解,我认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是一个伪命题,这个是非本是非常清楚的,是没有任何争论空间的,刚才前面的那些老师、教授讲的我非常同意,从法理上我简要的谈四点。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提前还贷是行使合同权利,刚才何山教授已经讲的很清楚了,我就不讲了。
第二,关于如何理解208条里双方有约定者除外的问题,我也同意何山教授的看法,上面议定,不能适用于小接待合同,因为借款合同有生产借贷和消费借贷,在消费借贷领域里是不能使用双方约定的东西的,如果使用了,就是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当他需要贷款买房的时候,他是没有其他选择余地的。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第三,如果提前还贷以后,银行能不能拒绝提前还贷,刚才有位专家提出来,说根据77条的规定是应该可以的,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也不行,银行无权拒绝提前还贷,为什么?77条是一般条款,而对于借贷合同是具体条款,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首先适用于具体条款,而不是一般条款,这是我想讲的法理上的三点。
第四,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还必须跟我们一些金融和国家的一些政策联系起来考虑,现在大多数的买房按揭贷款都是为了解决居者有其屋,在这样大的原则下,居者有其屋是什么权利,是人权的问题,人权高于财产权,我想讲的是四点。
这是我在法理上讲。
另外,我想谈一个问题,我经常听到有一些媒体有一些专家都在告诉我们,这个是国际惯例,那个是国际惯例,我请各位以后有谁跟你讲国际惯例的时候,你一定要问他,是哪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怎么规定的?为什么?因为恰恰是在这个问题说,据我了解,国际惯例未必如此,我是1986年开始在银行当法律顾问,当到现在了,现在依然是广西交通银行的首席法律顾问,我长期在银行当法律顾问,我对银行的业务非常感兴趣,在2002年,我在美国加州大学波克利分校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的时候,我专门在加州了解过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方面的业务,现在我介绍一下。
美国的按揭贷款一般来说,如果我到银行贷款,有两种方式,银行会让我选择,第一,比如说你是借3、5、15年,你可以选择一个固定的利率,比如说固定利率是5%,我选择30年,30年选择之后,不管你FDI银行利率是调高或者是调低都不受影响,都不能加的,也不能减的,这是固定利率,这是一种形式。
你也可能选择另外一种形式,银行通常给你一个选择,你在第一阶段,比如说3、5年,利率是固定的,比如说我选择了3年,在3年中,利率是不能调整的,哪怕是联邦银行利率发生变化了,也必须按固定利率执行,等到3年以后,这个时候,银行利率的变化,就是FDI的利率变化了,可以相应的反映在你的贷款里提高或降低,但是,提高和降低的话,通常在合同文本里,有一个最高的封顶或者是最低的封顶,有一个封顶条款,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比如说每年的调高幅度不能超过20个基点,比如说联邦银行今年的利率调高了50个基点,但是你的合同条款里约定最高封顶20个基点,就不能跟50个基点,只能按照20个基点加,每年利息的幅度是有封顶的。第二,我整个借款的期限30年中间,我跟你约定,不管银行利率怎么涨,我的银行利率往上升,升到一定程度上封顶,也就是说,这种方式表明,按揭贷款利率的调整不一定随着联邦银行的利率同步调整,还要看当时的约定。
这是两种方式。
那么,接下来我谈了,如果利率调整了,提前还贷收不收违约金?不收。我这里可以非常肯定的说不收。当利率发生变化的时候,在美国,他可以有几种方式来解决,比如说,我在美国银行贷款的,我发现我的贷款利率高了,现在花旗银行利率低,我可以重新贷款,我可以通过花旗银行那边贷款以后,还掉美国银行的贷款,这样可以把我的利率降下来。而且美国的银行普遍有一些做法,有鼓励提前还贷的措施。一般的贷款可能是一个月还一次,一年就要还12次,但是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会推出一种优惠措施,鼓励你两个星期还一次,这两个星期还一次的结果是什么呢?一年就可以还13次,而鼓励你提前还,提前还了以后,最后的第13次的还是可以全部冲销本金的,平常的还是一部分冲销本金,一部分冲销利息,提前还的部分是可以全部冲销本金的,这样的话,30年的贷款,最后不用到30年就可以提前还了。
我在美国的时候,我了解到这些情况,我怕我自己的记忆有错,昨天我还专门发了EMAIL给我的同学,我就问他,我问他一个问题,如果银行的按揭利率提高了,你们是否可以提前还贷款,还贷是否需要银行同意,银行是否收违约金?他说,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还清贷款,没有任何违约金可言,这就是他给我的EMAIL。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有些国家的实践上看,都不存在着提前还贷银行应该收取违约金的道理,因为我只了解美国,我不了解其他的,我不敢说其他的国家有没有,但是我现在没有看到,说国际惯例的那些地方告诉过我们,哪一个国家是怎么采取措施的。因为我是出差过来,何山教授说,你来了正好参加这个会议,我随便的把我的看法跟大家讲讲,我认为这个东西是非很清楚,是不需要争论的,是个伪命题。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跟我商榷,谢谢大家。
来源:[搜物理财]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