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主持人:
下面请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北大分校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隆亨先生做发言。
刘隆亨:
朋友们,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减负与纳税人,我国纳税人的直接政策和直接经验。因为时间关系,我只能讲一个主干。
当今世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消费者,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一样,有法律的规定。政府与纳税人的一般关系,是从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的经验表明,税收这个关系,一直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也就是说,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而不是纳税人和别的行为关系。主要的关系只能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政府的关系是和纳税人关系的结合。
马克斯、恩格斯,无论是英国的、法国的、德国的学者一致认为,纳税人是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向居民或者是公民实行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如果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不同,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因此我们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也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
第一,存在着我们政府、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局部和全局,宏观和微观,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存在着我们纳税人的权利和国家的关系,怎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关系来说,纳税人和国家怎么样趋于一种和谐的关系,就是我们时刻要注意的一个大问题。
第二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同与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为地方纳税人,是为国民形式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通过各个税种的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国家的税收领域和单位个人之间的一种财产利益关系。
政府和纳税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我们这里有三个方面,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在宪法、法律、司法面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政府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权利。自然的法律和其他组织向政府交税这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当私权和公共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一般来讲,私权利要服从公权利的需要。也就是说,当国家的税收需要的时候,个人要满足国家的需要,但是同时,宪法和国家法律有规定,公权不能对私权进行干预。比如我们法律规定,即使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宪法对人权和基本权利要尊重,从税收法律的关系来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我们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质,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和谐,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但有时候,权利可以丧失,但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和义务不是对等的,不能说我今天交了一百块钱税,我就要享受一百块钱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增大和缩小,还要根据一个国家的民族发展,历史发展的现状。由于各种原因,在强大的国家面前,纳税人比较弱小,因此要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放在突出的地位。
从人文关系来讲,在今天,我们在研究国家和纳税人关系,两个层面和三个方面,第三个层面,就是国家和纳税人方面,要注重人文关系。也就是说,要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和精神风貌来规范我们的关系。在当今时代,人文关系,就是我刚才讲的,包括了缴纳双方要考虑以人为本的恩条件。法律通过纳税人要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不能因为政府减税,而影响了每一个纳税人发展的条件,要尊重纳税人的个性解放和人格,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缴纳双方和谐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协调。
第三,我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几十年以来,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基本经验,基本政策,基本措施呢?我想有五个方面。刚才有的领导同志也谈到了,一,坚持不断的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和纳税人形成一个公立的环境。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纳税结构,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息。我们国家先后经历了三次从大的税制改革,这三次税制改革作为自然和法律,和我们作为自然的发展,将会创造更好的条件。第一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1983年到1994年是地税改革,把原来国有企业改为叫税收,机制改革和我们的国有企业也是用法律手段。且税收还是降低了,幅度还是减少了。
第二次,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年代,1994年,从全面实施新税制改革,我国工商税收全面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同一税法,公民税负,合理分权,力争分配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税收体系。从94年到20世纪末,我国原来存在的犬牙交错,不规范的38种税,经过保留、合并、改进,将近20种税,所有制不同而出现的很多局面,出现了在所得利润公平使用。
第三次改革,就是现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少税制,降低税率,分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的环境,改革的具体内容我就不多说了。
这种税制改革,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税收中,由单主体改为双主体,尤其是这种税制改革我们是从2003年减少农业税开始,这是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成功。我相信通过借助税制改革,我们国家将不仅成为税收大国,税收强国,而且也将成为世界上纳税人,税负负担越来越轻的国家。因此从几方面来讲,在税制改革过程当中,同时我们纳税人,参加这样一只税制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退出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确立职能,是在关系着纳税人广大区别的切身利益,纳税制度是民主法制的进程,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基本上建立起了框架,而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特别是三中全会决议,转变政府职能。这是建立市场管理,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而且现在提出来,要把财力、物力与公共资源更多的向学位管理和公共事业倾斜。这对我们纳税人来讲,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我们政府提出来法制政府,一个是服务型政府,现在是一个节约的政府。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中国综合先进资源,才决定,还要提出来,在转变职能方面,我们国家在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当中,又前进了一大步,公共财政体制是我们和纳税人一个同样的体制。这些年,我们西部大开发,公共事业的税收减免,这为我们纳税人带来了真正的实惠。在这方面,我们纳税人要参与这种政府职能转变,要支持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点,基本经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环境,不断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不断完善,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民主德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多年来,我们国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服役法,行政诉讼法,尤其是税收征管法。使我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到司法不断得到了完善和改进。通过这个法律,我觉得起了两个作用。同时,通过这个法律,使得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在这里建议,我们要来制定一部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法。现在我们国家有农民权益保护法,有儿童权益保护法,有消费权益保护法,我们能不能制定一部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呢?我觉得除了国家的经验之外,今天好多同志的发言都强调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今天讲的,把我们北京市纳税人的服务做了系统的全面的总结。我们能不能做这样一个工作,帮助政府起草一部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现在经验丰富,关键是我们敢不敢把它规范化。我觉得,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实际上在法律里面规定,改革这个条例,我觉得,意义是相当大的。
第四点,不断完善纳税环境和纳税人的服务和对纳税人负责。不断优化纳税环境,对纳税人负责,刚才同志们讲到了宣传教育,纳税环境是什么意思呢?纳税环境就是我们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当中所提供的一种情况。我们的纳税环境不好,一些人不关心,一些偷税漏税,这个环境是很难去搞好的。我们现在在很好的法制环境,从人们的思想观念到客观事实,大家都来关心,并且不断优化。我觉得,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确实下了很多工夫,现在政府为优化纳税人服务而奋斗。现在我们感觉到,现在在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过程当中做得很好,景观2004年的修订,到2006年,我们逐个安排,把政府管理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包括2004年,实行政府财政制度的改革,政府财政支出显得越来越大,达到10%的,由中央的部门进入到恢复制度,这些改革,说明国家下了功夫,而且从根本上我们来杜绝浪费,杜绝腐败,使这个资金用在刀刃上。公共财政批示,建立一种强效机制,对纳税人负责,对公众的权,对纳税人的钱不能随便花。
第五点,反对腐败,反对偷漏税,反对权利的摧毁。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对腐败,反对偷税,包括纳税人的权益,国家税务机关,政府检查和政府监督部门,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官员的腐败,我国政府,当地检查部门,对税务干部检查纳税人的权益,成为一个主要的内容了。比如还有99年,我们国务院针对当时税务工作的实质情况提出依法治水,加强征管,禁止腐败。我们税务建设对税务官员一方面应该提倡勤俭团结,反对腐败,反对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把反对偷漏税行为自己的职责。开展税务检查,至于把投入搞得更好,才能更好的保护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的权益。
在这方面,这些年来,我们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恶劣行为,对于那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制行为,我们的政府对这些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从而维护了我们的经济赤字、税收赤字,也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也为纳税人创造了一个更好的竞争环境,在国家权利的行使中,有时会出现权利的越轨,一些干部权利膨胀,让纳税人干不应该干的事情。缺轨就是对纳税人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我们在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方面应该值得改进。
我们国家在纳税服务,包括纳税权益方面有着丰富的历史经验。今天在这里,我觉得有很重要的意义。
谢谢大家!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