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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黎宗剑:感谢王新利总经理,现在由请中国保险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潘履孚先生就第一个演讲人的讲话做几分钟的补充发言。
潘履孚:刚才几位嘉宾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我最近也看了一些关于公司治理的一些材料。因为王董事长既是董事长又是CEO,身兼两个重要职务,我很想听他实践的经验,可能因为时间关系,王总没有时间给我们讲,我想以后会有时间讲的。
根据王总的讲话我受启发讲三个观点。黎博士把他们三位发言人的讲话时间减了一些。所以我简单讲一下。2002年国际保险监督协会颁布的保险协会监督执意,我们现在已经基本成熟了,但是没有颁布执行。这个问题要引起大家的重视,不仅是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是保证有关方面的利益。除了股东高级管理层,也包括我们保险公司的员工,也包括我们更主要的保单持有人,就是我们的买保险人,同时也包括社会大众。因为社会大众,按照吴主席讲话我们保险担负社会管理职责,对整个社会大众应该从保险公司发展,业务发展当中受益。我觉得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该保障和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我觉得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来一同进行。银行的改革要把建立现代化的产权制度和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改革核心,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应该在内。最近很多经济学家从国有商业银行发生的几件大案有所反思,为什么这些银行的发案的频率高于一些中小型的股份制银行,主要是我们的产权的体制问题没有解决。比如说我们的国有股还是占大多数,另外受行政干预比较多,而反过来这些中小股份制银行,在这方面的发案率就比较少。这就引起一个问题,这次国务院批准的股改方案中就特别提出建立现代化的产权机制和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可能改革上会有难处,我想保险界作为金融行业一个部分,我想这个问题同样存在。
第三个观点,王董事长讲,我们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一个舶来品,是一个国外的东西。现在从我们国资委、银监会、法监会、证监会都强调在各个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我觉得非常必要。但是这里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比如我们现在执行的既不是德国和日本的模式,也不是美国的模式,而是参考这两种模式,一个大陆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在英美国家没有监视会,但是有独立董事,我们既有监视会,同时也有独立董事,这个可能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参考了这两种模式,我们实行双重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对我们是否究竟适合,加上王主任讲的,我们现在还有我们党委,这是我们中国的具体国情,我接触到保险界的朋友和保险界的高级管理,包括董事长,他们也感觉到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保险公司的治理模式确实需要我们探讨,当然我所见的面非常窄,接触面不多,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实行公司治理结构卓有成效的,应该说还是凤毛麟角。我很想听到王董事长给我们介绍,但是时间关系,今后会有机会给我们介绍的。
大家最近注意到中国银监会的副主席汤方林在金融学会会议上讲到一句话,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要注意神似而不是形式,很多股份制公司都建立了监视会股东大会,三会分离,形式上我们都有了,但是实质上,就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和互相的制约关系,比如对高级管理层它的专业水平,对它的管理能了,以及它的道德素质的考察,另外对他们的绩效考评,这个应该说有一些公司做了,但是有些公司做得还不够,如何对具体内容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研究,还是重要的课题,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做法,而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举个例子,这里面可能有年轻的同事,有一个京剧大师叫梅兰芳先生,他讲过学我者死,似我者生。你把他学的完全是第二个梅兰芳一个是不可能的,中国只有一个梅兰芳,事实上只有一个梅兰芳,但是学他的精神,就可以成为艺术大师,大家知道有一个丹金苏大师,他学梅兰芳先生,最后创造了张派,他就是学到了梅兰芳先生的精髓,而不是单纯的形式,所以如何结合中国国情根据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及取得的教训,把中国各行各业公司治理结构搞得更好,我觉得这是我们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不仅是保险监管部门,也是各家保险公司,同时包括在座的学者、教授共同的任务。我想这样就可以把我们中国保险业,
按照吴主席讲的做大做强,可能有制度上的保证。所以我想听了王董事长的讲话以后,才想到了这三点,谢谢大家!
( 责任编辑:骆祖金 )